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陶博 (Torbert P.M.)、 龚柏华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美)陶博 著 页数:290
内容概要
《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第2版)》共分十一个章节,系统归纳了法律英语的特点,英语法规起草的风格、结构和解释的推定;深入分析了中英文法律文书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时间和数的表达方式、中英文连接代词使用的区别等,从根本上论述了中英文法律文书制作的原理。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陶博(Preston M.Torbert) 陶博(Preston M.Torbert),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芝加哥分所资深顾问,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及芝加哥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学者。196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文学学士学位,1968年获芝加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73年获芝加哥大学中国历史博士学位,1974年获哈佛大学法律博士学位。陶博律师从事涉及中国的法律业务30多年,是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业务部的创始人之一。著有《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等系列著作多种。 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主要论、译著有:《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合同手册》(英文)、《国际经济合同》、《国际金融法新论》、《WTO案例集》。
书籍目录
第二版作者自序 第一版序言 第一版前言 编者的话 第一章法律语言 第一节法律语言之含义 第二节法律语言的主要特征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二、经常使用曾经常用但现在已很少使用的古代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词汇 三、经常使用拉丁语单词和短语 四、使用一般词汇表中不会有的古法语及法律法语中的词汇 五、专门术语的使用 六、“行话”的使用 七、经常使用官样文章用语 八、刻意使用具有可变通含义的词汇和短语 九、力求表述准确 十、冗长性、保守性和精确性 第三节小结 第二章法律起草的风格 第一节法律起草概述 一、学习法律起草的意义 二、成文法的读者及其对法律起草风格的影响 三、造成法律起草困难的因素 第二节法律起草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个阶段是在15世纪之前 二、第二个阶段是从15世纪到19世纪 三、第三个阶段开始于19世纪的中叶 第三节法律起草的风格 一、确定性(Certainty) 二、明确性(Clarity) 三、复杂性(Complexity) 四、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 五、一致性(Consistency) 六、精确性(Precision) 七、简洁性(Simplicity) 八、普通含义(Ordinary Meaning) 九、模糊性(Vagueness) 十、细节描述(Detail) 第四节两大法系的法律起草 第五节法律起草与合同起草的比较 第三章法律起草的结构 第一节法律起草的三大部分 一、法律基本结构条款部分 二、定义条款(Definitions)部分(详见第三节) 三、限制性条款(Provisos)部分 第二节法律起草三大部分形成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二、语法原因 三、语言学原因 四、法律效力原因 第三节定义条款部分 一、概述 二、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 第四节法律和合同结构的比较 一、导言部分 二、协议程式(Agreement Formula)部分 三、施为性作用 四、定义部分 五、限制性条款(Provisos) 第四章法律解释中的推定 第一节法律解释中的推定 一、法律解释中推定的含义 二、法律解释中推定的作用 第二节法律解释中的语言推定 一、一致性表达推定(Presumption of Consistent Expression) 二、避免赘言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Tautology) 三、整体理解推定(Presumption Thata Statute Must Be Readasa Whole) 四、联想理解推定(Presumption of Recognitionby Associated Words) 五、类别推定(Class Presumption) 六、否定含义推定(Presumption of Negative Implication) 七、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推定(Presumption That Specific Words Prevailover General Words) 八、修饰最后先行词推定(Presumption of Last Antecedent Modification) 九、对应词语推定(Presumption of Rendering Eachto Each) 第三节法律推定 一、后法优于前法推定(Presumption That a Later Law Prevailsover an Earlier Law) 二、根据其他法律解释推定(Presumption of Interpretation in Light of Other Acts) 三、对起草者不利解释推定(Presumption of Interpretation against the Drafter) 第四节语言推定和法律推定的普遍性 一、推定不限于现代 二、推定不限于英美法 三、推定是否也适用于中国的法律文件 第五节语言推定在翻译中的适用 一、一致性表达推定(Presumption of Consistent Expression) 二、避免赘言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Tautology) 三、整体理解推定(Presumption That a Statute Must Be Readasa Whole) 四、联想理解推定(Presumption of Recognitionby Associated Words) 五、类别推定(Class Presumption) 六、否定含义推定(Presump tion of Negative Implication) 七、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推定(Presumption That Specific Words Prevailover General Words) 八、修饰最后先行词推定(Presumption of Last Antecedent Modification) 九、对应词语推定(Presumption of Rendering Eachto Each) 十、手写条款修改印刷条款推定(Presumption That Handwritten Terms Modify Printed Terms) 第六节法律或合同的分析程序及对翻译的意义 一、法律或合同的分析程序 二、法律或合同的分析程序对翻译的意义 第五章法律文书中的情态动词 第一节情态动词“Shall”的用法 一、“Shall”在非法律文件中的用法 二、“Shall”在立法起草中的使用 三、“Shall”在具体法律中用法实例 四、在立法起草中“Shall”可能引起歧义的用法 五、小结 第二节“May”的使用 一、“May”的三种含义和歧义 二、在普通法国家“May”可以被法庭作为“Shall”来解释 三、判断“May”所要表达的意思 第三节“Maynot”和“Shallnot”的含义和使用 一、情态动词的否定形式 二、情态动词用作施加禁止时的歧义 第四节不同法律文书中情态动词的使用 一、合同中情态动词的使用与法律中情态动词使用的比较 二、其他法律文书中情态动词的使用 第五节使用情态动词的一些建议和小结 一、一些建议 二、结论 第六章法律文书中关于“数”的表述及其翻译 第一节法律文书中关于“数”的表述 一、法律文书中名词的单数和复数 二、法律解释中的单数和复数 三、中英文互译中的单数和复数 四、中译英涉及的数字翻译的例子 第二节法律文书中“等”的表述和翻译 一、中英文中“等”字使用的一般原则 二、中译英时翻译“等”的实例 第三节法律文书中“倍数”的表述和翻译 一、英文中“Times”的用法和评论 二、中文法律文书中倍数的表述 第四节有关数字的其他表述问题 一、美式英语与英式英语表述较大数字的区别 二、用在数字后面的字母可能代表不同的含义 三、中译英歧义实例 第七章法律文书中的时间表述 第一节法律文书中时间段的表述 一、关于“Day”一词的用法 二、关于“Week”一词的用法 三、关于“Month”一词的用法 四、关于“Year”一词的表述 第二节法律文书中与时间有关的英语介词的用法 一、“After”的用法 二、“Before”的用法 三、“Between”的用法 四、“By”的用法 五、“From”的用法 六、“On”的用法 七、“To”的用法 八、“Until”的用法 九、“Within”的用法 第三节法律文书中关于计算时间段落的规则 一、普通法关于计算时间的规则 二、关于计算时段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法律文书中“AsOf”的表述和翻译 一、法律文书中“AsOf”的用法 二、“AsOf”的中文翻译问题 第五节避免歧义的一些建议和小结 一、关于用英语起草与时间有关的表述方式的建议 二、几点结论 第六节法律文书中时间表达歧义的实例 一、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U.S.诉Locke) 二、一些实务例子 第八章中文法律文书中时间的表述和翻译 第一节中文法律文书中与表示时间有关的词语 一、以上、以下 二、自 三、至 四、前、以前、之前 五、后、以后、之后 六、内、以内 第二节中文法律文书中计算时间的方法 一、民法条文 二、学者的论述 三、特别的计算方法 第三节难以确定的与时间有关的英语介词与对应的中文词语的比较 一、表格 二、说明 第四节美国和中国法律计算期间的比较 一、表格 二、说明 第五节与时间有关的表述的起草和翻译问题 一、处理与时间有关的表述的差异时采用不同的翻译技巧 二、对应翻译建议 第六节关于“月(Month)”和“周末(Weekend)”这两个词 一、月(Month) 二、周末(Weekend) 第七节结论 第九章中英文法律文书中对时间和数目表达的歧义 第一节英语中表达时间词语引起的歧义 一、某些表达时间词语引起的歧义 二、“And”、“Or”和“Both”与数字连用时引起的歧义 第二节对表达时间和数目词语的翻译 一、法律法规中表达时间和数目词语翻译的实例 二、法律实务中对表达时间和数目词语的翻译 第三节计算时间和数目词语引起的歧义 一、合同中计算时间词语引起的歧义 二、法律法规中对表达时间和数目词语的翻译引起的歧义 第四节小结207 第十章法律文书中的连接词 第一节连接词“And”和“Or”的用法和引起的歧义 一、概述 二、在法律文件中,“And”和“Or”的词义和引起的歧义 第二节法律和合同中“And”和“Or”的词义和引起的歧义 一、概述 二、“And”的词义和引起歧义的例子 三、“Or”的词义和引起歧义的例子 四、用在分段落列举里的“And”和“Or” 五、运用语义和语法规则解决“And”与“Or”引起的歧义 第三节“And/Or”的用法和歧义 一、反对使用“And/Or”的评论 二、赞成使用“And/Or”的评论 三、对FrederickBowers观点的评论 第四节关于“And”和“Or”用法的初步结论和起草建议 一、关于“And”和“Or”用法的初步结论 二、对“And”与“Or”的用法建议 三、德·摩根规则 四、使用表示“同义的”“Or”时标点符号的用法 五、“And/Or”的用法 六、形成段落的列表 第十一章中文法律文书中表示连接与转折意思的连词 第一节中文法律文书中表示连接和转折连词的用法 一、中文表示连接意思的连词“和”及表示转折意思的连词“或”的基本含义 二、有关中文连接和转折意思表达方式的表格和说明 三、表示中文并列连词的潜在歧义以及它们功能上的对应语的图表 四、中文并列连词的用法以及其功能对应语 第二节连接符号、连接词的用法和例句 一、顿号的用法和例句 二、逗号的用法和例句 三、“和”的用法和例句 四、“及”的用法和例句 五、“以及”的用法和例句 六、“并”的用法和例句 七、“或”、“或者”的用法和例句 八、小结 第三节其他几个歧义问题 一、也能用作介词的连词的歧义 二、中文里的“和/或” 三、否定和连词(德·摩根规则) 四、连词和顿号 五、中文不同层次使用不同连词 第四节中文和英文表示连接和转折的比较 一、比较中文和英文表示连接和转折意思的表格 二、使用“And”(“和”)与“Or”(“或”)时词义上歧义的例子 第五节无伴随顿号和无伴随逗号的用法 一、无伴随顿号的用法和翻译 二、无伴随逗号的用法 第六节中文连接或转折连词用法的其他问题 一、否定范围内的连接(德·摩根规则) 二、中文表示连接时文体上的变换 三、使用“并”的问题 第七节小结 一、有关中文法律文书中连接连词和转折连词的几点说明 二、关于中英文法律文书中连接连词和转折连词用法比较的几点结论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补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对这个问题,辛辛那提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马蒂诺(Robert Martineau)说得更详细:“起草立法的一条传统原则或一条规定是用单数而不是复数作句子的主语。如果与关于使用主动语态的指示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每个句子的行为主体都将是单数。”使用单数有几条重要的理由。第一,单数使起草过程单纯了,因为不必为名词的单数和复数所引起的动词的形式变化而担心。第二,单数突出了法律是针对个人而不是针对没有个性的群体起草的这一特征。第三,单数明确了这个法律适用于这个类别的每一成员而不是仅限于作为一个单独群体或团体的类别。尽管许多人长期提倡在法律文件起草中使用单数,但法律和法规的起草者使用复数的频率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这可能是因为起草者担心,使用单数会导致法庭裁定,本该受法律涵盖的某个人或某个实体并没有被涵盖其中。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说“a”或“an”与说“one”不是一回事,法庭也不会认为两者是一样的。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统一法令解释法案》第三节说单数包含复数(反之亦然)。这一节的注解表明这条规定出现在46个州的法令解释法案里。 最后,加拿大的评论家路易一菲力普·皮日昂(Louis—Philippe Pigeon)在谈到“法律用数字说话”时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在起草医院法时牵涉到关于允许聘用一名调查员的规定,本意是:如有必要,则聘用不止一名,所以有人建议提‘一名或几名’(one or several)。我强烈反对这个原则:如果我们开始采用这种起草方法,任何时候只要法律规定聘用一个人,我们就会对聘用几个人去执行一项任务的权力产生怀疑。” 这些是从起草人,尤其是立法起草人的角度提出的论点。使用单数而不是复数的这些论点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合同。 二、法律解释中的单数和复数 在法律解释里,对使用单数和复数有推定。一些普通法管辖范围都有一个普通法解释推定或一个法律解释法案,规定使用单数形式的词语包含复数,反之亦然。澳大利亚就有一个这种类型的普通法解释推定。这里有几个澳大利亚案例说明法庭在处理这种歧义时所使用的推理。在1981年BP Australia Ltd诉Collector of Customs(WA)案中,高等法庭裁定,尽管将现时不作国际航行的船只排除在外的海关法1901(Cth)在界定“ship”这个词时,“voyages”一词采用了该词的复数形式,但这并不排除只作一次国际航行的船只。这就是复数包含单数这一推定引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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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第2版)》是作者陶博近三十年来从事美中法律实践的总结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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