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何勤华,李秀清 主编  页数: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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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外国法制史(第3版)》系统论述了自古代埃及至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在体例上有较大的创新,即将在其他外国法制史教材中一般各占一章篇幅的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希腊等国的法律制度,合成“法律文明的起源”第一章,第二章
直接从罗马法开始。同时,《外国法制史(第3版)》强化了古埃及法、希伯来法、罗马公法、伊斯兰法、欧洲联盟法等内容,并关注到各主要国家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此外,每章各附有若干插图。全书结构新颖,内容丰富,既可以作为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教材,也可作为法律专业研究生的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何勤华,1955年生,法学博士、教授、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自1984年以来一直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讲授《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学史》等多门课程。著有《西方法学史》(获第十一届中国图书奖)、《中国法学史》(三卷)(获2008年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一等奖)、《英国法律发达史》等30余部专著及合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50余篇。199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国家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李秀清,女,1966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自1990年起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讲授《外国法制史》、《比较公法学》等多门课程。已出版《日耳曼法研究》等专著与合著,在《中国社会科学》及其他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文明的起源
 第一节 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
  二、古代埃及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古巴比伦法
  一、古巴比伦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汉穆拉比法典》
  三、古巴比伦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希伯来法
  一、希伯来法的起源与演变
  二、希伯来法的内容
  三、希伯来法的基本特征
  四、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第四节 古印度法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古印度法的渊源
  三、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四、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五、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第五节 古希腊法
  一、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
  二、雅典的法律制度
  三、古希腊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二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罗马法的分类
  三、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第二节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一、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二、罗马公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一、罗马法学家活动概况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第四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的形成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
  三、法律渊源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二、债权法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
  四、违法行为
  五、审判制度
 第三节 日耳曼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
  二、日耳曼法与教会法
  三、日耳曼法与地方习惯法
 第四节 日耳曼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一、日耳曼法对中世纪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
  二、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
第四章 教会法
第五章 伊斯兰法
第六章 英国法
第七章 美国法
第八章 法国法
第九章 德国法
第十章 日本法
第十一章 俄罗斯法
第十二章 欧洲联盟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古埃及原则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事实上存在着纳妾和蓄婢的现象。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妇女为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保存至今的卡巴什国王时期的一份婚姻合同曾明确规定:假如妻子另有所爱,与丈夫离婚,那么,她必须将聘礼的一半归还给丈夫,并将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所得财产的三分之一交给丈夫。①在家庭财产方面,妻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丈夫则有义务提供妻子的生活所需。为了共同生活,夫妻双方都要提供一定财产作为家庭的共同财产,丈夫对此共同财产享有三分之二的权益。在亲子关系方面,法定夫妻所生之子女为正宗,妾所生之子女受到歧视,甚至不承认其为家庭成员。如夫妻结婚多年无子女,则允许丈夫与女奴同居,所生子女为“收养子女”,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并为当然后嗣。在古代埃及,离婚完全自由,双方均有同等主张的权利。如系出于男方主张时,妻通常都能得到一笔巨款,而所有在婚姻存续关系中所生之子女都得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实行由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的方式,禁止以任何理由不经司法判决宣告遗弃妻子的行为。②在继承制度方面,全体子女可平均继承遗产,但赋予长子某些特权。无子嗣者,由死者的兄弟或姐妹继承。古埃及法规定,在保障法定继承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一部分财产作为遗嘱继承。但也有铭文记载,某妇女完全剥夺了其子女的继承权,某男子偏爱其幼女而明确表示她有权继承其全部财产等。继承均须依法进行,并进行登记、备案。据说阿蒙尼姆赫特三世时期留下来的一份遗嘱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份遗嘱。该遗嘱据推断是大约公元前1805年作出的。③

编辑推荐

《外国法制史(第3版)》是复旦博学•法学系列之一。“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等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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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虽然没有选择法制史方向 但是学好法制史对学习法律一定是有帮助的。
  •   很好,华政的法律史在国内是数一数二的,教材编写的也很好
  •   何勤华在法史方面的书很值得读或者说是好好的学习。
  •   背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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