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立新 编 页数: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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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权利保护法,在民法的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其理论地位相适应,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不仅取决于它的权利保护法的职能和地位,也取决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功能。正因为如此,制定中国民法典,已经确定了将侵权行为法脱离债法的体系,作为民法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的基本方针,并且正在进行中。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就会展现在世界民法之林。 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了迅猛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实践经验”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方针,在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传统的基础上,更多地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更多地吸收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经验、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侵权行为法。在这样的方针指导下,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研究出现了日新月异的新局面,新成果层出不穷,典型案例越来越多,对民事权利保护越来越完善。可以说,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 在这样的形势面前,法律院系也越来越重视侵权行为法学的教学工作。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律院系本科教育都设置了侵权行为法学科,将其设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作为重点学科进行教学。这反映了这门学科的重要性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价值。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经验和研究成果,采用全新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全书共分十八章,分别阐释侵权责任法导论、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形态、侵权损害赔偿和侵权责任类型。全书从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出发,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各项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深入的阐释和说明,力求创新。在侵权责任构成部分,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以及侵权责任竞合等规则,分别加以说明。在侵权责任形态部分,作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概念,分别说明了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等不同形态,观点新颖,结构完整,切合司法实际。在侵权责任类型部分,作者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经验,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说。全书理论体系严谨,观点明确,逻辑性强,阐释法理结合实际案例,力图深入浅出,代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的学科前沿和教学研究水平。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家五五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台湾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通化师范学院、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侵权行为形态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的结构 第六节 侵权特别法 第七节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章 侵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中国古代侵权法 第二节 中国近代侵权法 第三节 国外侵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发展方向第四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五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说 第二节 违法行为 第三节 损害事实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主观过错第六章 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 免责事由概述 第二节 法定免责事由 第三节 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第七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请求权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 第二节 民事制裁方式 第三节 侵权请求权及优先权保障 第四节 侵权责任竞合与侵权责任聚合第八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地位 第二节 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和内容第九章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第一节 自己责任 第二节 替代责任第十章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第一节 单方责任 第二节 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 第三节 双方责任的公平分担责任第十一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一节 单独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第三节 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第四节 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五节 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第十二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节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四节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第十三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第三节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第四节 造成死亡的赔偿 第五节 人身损害的抚慰金赔偿 第六节 定期金赔偿 第七节 未出生的胎儿受到损害的赔偿和死者尸体损害赔偿第十四章 财产损害赔偿 第一节 财产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数额的计算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第四节 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第十五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概说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第十六章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一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 第二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 第三节 妨害家庭关系 第四节 侵害物权 第五节 侵害债权 第六节 侵害知识产权 第七节 媒体侵权 第八节 商业侵权 第九节 恶意利用诉讼程序第十七章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十八章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节 物件损害责任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五、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构成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及避险过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构成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要件。 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 对于尚未发生的危险、想象的危险,都不得实施避险行为;虽有危险发生但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危险已经发生但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的,也不得采取紧急避险。 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 所谓不得已,是指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法益,是指避险确有必要,而不是指避险人只能采取某一种而不能采取另一种措施避险。强调不得已,不是说避险人选择的手段只能是唯一的,而是指可以采取多样的措施进行避险。只要避险人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可能发生的损害,避险措施就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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