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邓正来 页数: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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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哈耶克社会理论》这部专题性的研究论文集,收录了我近些年来为了研究人类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而撰写的有关哈耶克社会理论——亦即以苏格兰道德哲学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的典型代表——的四篇研究性文字。换言之,一如本论文集“代序”的标题所示,这四篇研究性文字可以说是我在对哈耶克社会理论及其自由主义理论进行批判之前所做的一项作业。 实际上,早在1987 1988年哈耶克思想透过一些域外学者的引介而在中国学界颇具影响的时候,我已开始阅读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一书了,此后又断断续续地研读了他撰写的一些论著,但是并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我真正下决心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大概是在1994年下半年,并在翻译哈耶克的名著《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过程中研读了他的绝大多数论著和一些被公认为重要的研究他思想的二手西方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的专门研究。 为了能够潜心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我从1998年开始践履自己确定的“学术闭关行动”。在这长达5年的“学术闭关期”中,我基本上婉言谢绝了各种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的邀请以及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约稿,只是在永远的“未名斋”中静静地享受阅读、思考和翻译带给我的心智挑战,当然我也从偶尔与好友的交流中获得了许多启发和激励。
内容概要
《哈耶克社会理论》从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对人类社会中的“自生自发秩序”即内部秩序做理论上的阐发和捍卫)入手,以哈耶克理论的内在理路为线索,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等展开了综合性的“无学科”研究。具体内容包括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之观点的补论、无知观与社会理论的确立等。
作者简介
邓正来,1956年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Fudan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和《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华中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等。
主要研究领域:社会科学与知识社会学,侧重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研究。
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要论著有《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等;主要编著有《国家与市民社会》等;主要译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史解释》、《民主、宪政、对外事务》、《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哈耶克论文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庞德《法理学》和《政治学说史》等。
书籍目录
哈耶克批判的前提性准备——《哈耶克社会理论》代序/邓正来致谢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 引言 一、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社会秩序分类学及其知识论基础 二、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 三、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挑战和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结论: 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哲学困境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 引论: 过程分析与“核心概念”的路径 一、“知”意义上的分立知识观 二、默会知识与实践的意义 三、无知观与社会理论的确立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代译序 一、引论: 问题的提出与论述步骤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遭遇的批判 三、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四、结语: 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意义及其遗存的问题“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 引论: 论题的设定与论述框架 一、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 二、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一) 三、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二) 四、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之观点的补论 五、结语: 哈耶克的“否定性正义观”附录 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哈耶克论文集》编译序 哈耶克与他的世纪——《哈耶克论哈耶克》导论/Stephen Kresge 著 邓正来 译参考文献/邓正来编 哈耶克主要英文著作及中译本 关于哈耶克思想的主要研究性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哈耶克指出,当下人士一般都将上述两个传统的代表人物混为一谈,视作现代自由主义的先驱,然而他们各自关于社会秩序的性质以及自由与理性在其问所具有的作用的观点实际上区别极大:“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另一为思辨的及唯理主义的自由理论传统。前者立基于对自生自发发展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而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毋庸置疑,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进路导致了实际上完全不同的主张,而关于这些主张之间的主要区别,哈耶克也曾套用J.L.Talmon的重要论断对此做出过一般性总结,“一方认为自生自发及强制的不存在乃是自由的本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获致一绝对的集体目的的过程中方能实现”;一派“主张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而另一派则主张教条式的周全规划;前者主张试错程序,后者则主张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模式”。 为了阐明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这两种传统的各自主张,我们还有必要对它们各自的主要命题做出进一步的比较;然而在进行这一讨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两种传统对于理性的根本立场,因为这种立场实际上构成了这些命题的知识论预设。建构论的唯理主义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和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然而,这在哈耶克看来却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因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主张理性的限度,而且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我们可以把哈耶克这种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表述为这样一个主张,即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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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自由主义或政治哲学领域中,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无疑是一位极为重要的人物,然而他的重要性,在我看来,并不只在于他曾经是20世纪西方最重要的自由主义学术团体“朝圣山学社”的领袖人物.也不只在于他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而毋宁在于他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向或发展以及他对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宽所做的知识上的贡献,一如S.Gordon在评论哈耶克政治经济学时所指出的。“哈耶克要比罗尔斯、福里德曼、熊彼特或J·克拉克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学者更重要”。 ——邓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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