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秧秧 页数:195
内容概要
本书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IASB)制定并改进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历程进行全面回顾与评介。金融工具会计作为财务会计领域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其准则制定也经历一个从表外披露与列报到表内确认与计量、由简入难、逐步深入的过程。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远未实现完善与完美。其中,关键的公允价值计量仍是准则制定机构久攻不克的难关。 在历史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分为披露与计量两阶段展开的。项目分拆是IASC应对当时的现实困境而有悖初衷之举。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规范(IAS 32)从早期的综合性征求意见稿(ED 48)中抽取出来而先行发布。在理论上,当复杂的交易或事项未能经过严格“过滤”进入账簿与财务报表中确认时,表外先行披露重要内容是可行且必要的。但是,IAS 32(1995)却出现有违财务会计基本程序严密性的逻辑问题:金融工具在表内确认与计量之前,先对表上的列报方式与会计政策披露(主要为确认标准与计量基础)作出规范! 对IAS 32的修订始终与IAS 39的任何变动紧密相关。IASB似乎已然意识到,金融工具的表内列报应紧随确认与计量程序,而非与披露同时规范。这一思想加之金融市场监管力量的推动,最终促使一份纯粹且全面的金融工具披露准则(IFRS 7)出台。IAS 32虽继续规范已确认金融工具的表内列报原则,但作为一份单独准则存在的命运堪忧。 金融工具(尤其衍生金融工具)由表外“请入”表内是会计准则制定极富意义的“艰难”一跃。但是,IAS 39的制定与后续修订似乎始终在与时间赛跑:1998年底准则发布是应对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核心准则”项目的最后评估;2003年准则修订则旨在为欧盟上市公司2005年报编制简化准则应用并预留充分时间。因此,现行IAS 39(2004年修订版)虽“历经数变”,却仍是一份过渡性准则,距离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目标还十分遥远。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来自资本市场的经验研究已提供充分证据,但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仍值得商榷。公允价值概念的清晰界定、公允价值计量框架的合理设计以及表内列报与表外披露关系的深入思考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与改进的关键。 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环境日益与世界融为一体,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是现实的必然选择。但是,中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出台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突变”,准则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准则制定与改进工作的终结。中航油在发达资本市场上从事衍生品交易以及应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失败更为我们敲响警钟。
作者简介
陈秧秧,女,1978年5月生,浙江余姚人。1997—2007年就读于厦门大学会计系,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硕、博期间,师从中国会计学界泰斗葛家澍教授。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与会计理论、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等。
书籍目录
ABSTRACT导论第一章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历史回顾 第一节 准则制定的前期探索 一、IAS 25《投资会计》: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有益尝试 二、研究与讨论:IASC/CICA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的努力 第二节 IAS 32与IAS 39的出台 一、金融工具的披露与列报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金融工具准则的持续修订与国际趋同 一、委员会重组与准则持续修订 二、准则制定联合攻关:IASB与FASB加强合作第二章 披露与列报准则的演进 第一节 IAS 32(1995)概要与评述 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原则:几点质疑 二、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原则:几点质疑 三、列报与披露:重新认识 第二节 披露与列报准则的修订 一、1998年与2000年两次技术性修订 二、2003年重大原则性修订 第三节 IFRS 7《金融工具:披露》——纯粹的金融工具披露准则 一、背景 二、准则评述第三章 确认与计量准则的演进 第一节 IAS 39(1998)评述——第一份综合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一、ED 48关于确认与计量的提议 二、IAS 39(1998)评述 第二节 对确认与计量准则的修订 一、2000年技术性应用问题的修订 二、2003年作为技术改进项目的修订第三节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一、为何引入公允价值选择权? 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限制应用第四章 金融工具准则与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节 准则制定的目标与现实 一、金融工具准则关于计量的目标: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二、金融工具准则关于计量的现实:部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第二节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准则制定机构的观点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来自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 第三节 公允价值定义剖析 一、公允价值:传统定义与缺陷 二、公允价值:定义修订与剖析 第四节 金融工具计量的全面公允价值模式 一、全面公允价值计量与部分公允价值计量的若干经验证据 二、公允价值计量框架:估值技术及其输入变量 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四、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 五、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对确认的必要补充第五章 中国金融工具会计规范沿革与评述 第一节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沿革 一、《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1987):改革初期的金融会计规范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与具体企业会计准则(1997—2001) 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进(2001) 第二节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 一、商品期货会计: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早期尝试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 三、衍生金融工具表内确认与计量的再次试水 第三节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06) 一、总体评述 二、对准则制定的几点质疑附录一 中航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研究:基于2001—2005年年报的分析附录二 IASB讨论稿摘译《降低金融工具报告中的复杂性》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历史回顾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被不断创新并得到广泛应用,其所蕴含的高风险与高报酬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的评估日显重要。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相关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资本市场监管组织以及财务报表编制者与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对于广泛持有并使用金融工具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依据传统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对外发布的财务报告曾一度受到审慎监管组织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质疑。 迫于这一形势,1988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①顾问组成员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举行了一次关于新金融工具的专题研讨会,就新金融工具的运用及相关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展开讨论。这次研讨会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问题达成两点共识:(1)现有准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急需另行制定一份新的国际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新会计准则应具有足够弹性,以包容金融市场上的创造性,并应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研讨会后不久,委员会决议启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即IASC与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anad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CICA)联合展开的金融工具项目①。双方组建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 on Financial Instruments,SCFI)来研究准则开发的相关问题。但事实上,在此之前,涉及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散见于若干已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之中,而以IAS 25(投资会计》最为典型。 第一节 准则制定的前期探索 一、IAS 2S(投资会计》: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有益尝试 《投资会计》准则于1986年3月发布,对1987年1月1日或之后编制的财务报表生效。该准则主要规范代表财务权利的债务性与权益性证券投资、特定有形的物业投资(如土地和建筑物)以及其他作为投资持有的可出售商品(如黄金、钻石)和无形资产投资。其中,债务性与权益性证券投资即属于当前人们广泛讨论的金融工具中的基本金融工具(primary financial instruments),与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nLments)相对应。 《投资会计》准则对债务性和权益性证券的规范涵盖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等程序。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该准则已经提出以公允价值计量上述投资项目。以投资成本的确定为例,准则要求:(1)当投资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取得时,应以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而非其名义价值或面值,作为购置成本;(2)当投资全部或部分地通过与其他资产相交换取得时,应参照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购置成本;(3)当所购入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更清楚时,也可以所购入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购置成本。 对于长期投资,准则要求在期末按公允价值进行价值重估,由价值重估引起的账面金额增加,应作为价值重估盈余贷记业主权益。当账面金额的减少数可从同一项投资以前贷记价值重估盈余且嗣后未曾被转销或利用的增加数中抵销时,才可借记价值重估盈余。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账面金额的减少应确认为费用。当一项投资价值重估的增加数与其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账面金额减少数直接相关时,应在抵销以前人账的减少数的限度内贷记收益。企业管理层有义务对长期投资的分类、价值重估政策以及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等进行披露。 但是,作为IASC早年所制定准则的一个“通病”——对同一交易或事项保留若干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计量也只是对投资性证券计价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譬如,在确定期末投资的账面金额时,短期投资应以(1)市场价值或者(2)成本与市场价值中较低的一个金额,两者选其一列示。长期投资应以(1)成本,(2)重估金额,或者(3)对于可出售的权益性证券,应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确定②。当企业选择以市价列示短期投资的期末余额时,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直接计入业主权益,但应对所选择的方法作出披露。 《投资会计》准则已经涉及投资减值及其转回的会计处理。当长期投资的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时,准则要求减少其账面金额以确认该跌价,减少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的价值则可参考市价、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成果以及投资的预期现金流量来获取。嗣后,当投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减记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但是,作为长期投资的权益性有价证券,当其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以成本与市价孰低列示时,其账面金额的暂时减少与回升应通过权益来反映。 从上述对IAS 25的解读中不难发现,这份1986年发布的准则已经涉及某些具体金融工具项目(主要为债务性与权益性证券)的初始确认(如投资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如价值重估)、金融资产减值与可收回性、表内列报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内容,为其后完整地探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基础。 1998至2000年间,随着IAS 38(无形资产》、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IAS 40(投资性房地产》陆续出台,IAS 25规范的主要内容相继被取代,所保留的范围仅限于诸如老式名贵汽车与收藏品等有形资产方面的投资以及专业投资企业投资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与相关披露。范围如此有限,以至于IASC认为不足以单独构成一份准则,而于报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废止。 二、研究与讨论:IASC/CICA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的努力 IASC与CICA的合作项目是准则制定机构开发金融工具综合性会计准则的首次尝试②。此后6年中,在正式的金融工具准则出台前,针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研究,IASC曾经发布三份比较重要的文献。 (1)《金融工具:原则公告草案》(简称《原则公告草案》,1990年3月)①; (2)征求意见稿ED 40{金融工具》(1991年6月); (3)征求意见稿ED 48{金融工具》(1994年1月)。 《原则公告草案》由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发布,并在有限范围内征求意见②。它的规范范围不限于金融企业,也不限于期货、期权、互换等部分金融工具,而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各种金融工具;考虑的内容也不限于个别会计程序,而是涵盖确认、计量与披露等完整会计处理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基本原则体现为:要求交易性(或经营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允许投资性和筹资性项目按公允价值计量。 1990年11月,IASC在若干修订之后批准了《原则公告草案》。修正的意见包括:①重新审视投资性和筹资性项目的计量问题,暂不给出明确结论;②除了被指定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外,应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与此同时,IASC也考虑是否将公允价值作为非交易性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计量的基准方法.而不是允许选用的备选方法。草案中的观点以及在有限范围内的讨论与反馈,为之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参考。 ED 40是IASC针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第一份综合性征求意见稿,是对金融工具所引起的诸多问题的全面回应,提议的标准会计处理涵盖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等基本程序。但是,在关键的计量问题上,IASC并未在《原则公告草案》基础上进步很多。ED 40提议:(1)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交易性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2)投资性与筹资性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应以历史成本为基准处理方法,但是,公允价值可以作为允许选用的备选计量属性。 事实上,《原则公告草案》与ED40发布后引起的广泛讨论与争议,特别是反馈意见对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引发诸多问题的担忧,迫使IASC不得不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作更深入的思考与权衡。于是,第二份征求意见稿ED 48应运而生。 ED 48相对于ED 40的主要变动,是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作进一步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讨论(后续)计量问题。虽然,几乎所有的反馈意见都肯定IASC付出的努力,但许多机构对ED 48的大部分内容持明显保留态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ED 48建议的原则与当时一些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尤其是美国FASB与英国ASB的思路存在差异,以至于IASC明显感觉到,在计量问题上的纠结将很可能使整个金融工具项目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但是,从准则制定者角度,经过漫长的六年时间的研究与讨论,IASC迫切地希望能尽快“拿出一点什么来”①。于是,1994年11月,IASC决定将金融工具项目粗略地分拆为披露与计量两个阶段: (1)ED 48中争议相对较少的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部分,尽快地单独形成一份国际会计准则先行对外发布; (2)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留待更深入的研究与更广范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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