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忠法 页数:293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1999以来美国对中国在轻工业(含家电、电子及纺织品等)类产品的反倾销案例研究,意在揭示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一些特点和规律,为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反倾销和政府部门的立法提供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漆刷案、点钞机和验钞机案、礼品盒案、金属折叠椅案、彩电案、皱纹纸案、画布案和活性炭案等的详细分析,作者认为尽管各案件的结果或特征有所不同,但所反映出的有关美国反倾销过程中的实质和程序等大体一致。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一些对策和建议,如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建议政府可以组织、引导、教育和培养有关人才并提供反倾销方面优质的服务;发展和完善行业协会和其他服务组织,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针对反倾销应积极应对及重视与集聚企业反倾销方面人才;跟踪美国国内市场发展动态及对竞争对手的研究和了解;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美国国内的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的裁定后,可请求进行司法审查,利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的一些救济措施以使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作者简介
马忠法,男,1966年10月生,安徽滁州人,法学博士(国际法学专业),现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自1997年起先后在《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知识产权》、《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科技与法律》、《中央政法干部学院学报》、《民商法论丛》、《国际经济法学刊》等法学类核心期刊、来源期刊和《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财经大学学报》、《江淮论坛》等综合类核心学术期刊与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约70篇,计70万字左右;出版专著一部《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约49万字,该书于2008年10月获上海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独译(荷兰)格劳秀斯著《论海洋自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合译(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学与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荷兰)格劳秀斯著《捕获法》(2006年10月)等书两部。2001年12月,其硕士学位论文“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获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成果)奖;2008年11月其个人获科技部和国务院奖励办公室批准的由科技法学会颁发的首届科技法学优秀人才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综述 第一节 中国在全球遭受反倾销之诉概述 第二节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概述 本章 小结第二章 漆刷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初步裁决的法定标准 第三节 国内同类产品和产业 第四节 累积评估问题 第五节 无合理迹象表明因被诉低于公平价值进口的产品导致实质损害存在 第六节 无合理迹象表明因被诉低于公平价值进口的产品导致实质损害威胁存在 第七节 评述第三章 点钞机和验钞机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初步裁定的法律标准 第三节 国内同类产品和产业 第四节 累积评估 第五节 无合理迹象表明因被诉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产品导致实质损害存在 第六节 无合理迹象表明因被诉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产品导致实质损害威胁存在 第七节 评述第四章 折叠礼品盒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调查范围的确定及有关当事人 第三节 实质性损害的确定 第四节 非市场经济国家 第五节 替代国 第六节 正常价值和要素估价 第七节 单独税率和通用税率 第八节 美国商务部裁决过程中的错误纠正 第九节 评述第五章 折叠金属桌椅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裁定的法律标准及国内同类产品和产业 第三节 有合理迹象表明因被诉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产品导致实质损害存在 第四节 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替代国的确定 第五节 正常价值 第六节 单独税率和通用税率 第七节 被调查进口折叠桌椅的关键情形 第八节 评述第六章 彩电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同类产品、产业和调查范围 第三节 累积评估问题 第四节 实质损害的确定 第五节 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第六节 公平价值、替代国、正常价值和要素评估 第七节 关键情形 第八节 单独税率和通用税率 第九节 评述第七章 皱纹纸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美国商务部的裁定 第三节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 第四节 评述第八章 画布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美国商务部的裁定 第三节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 第四节 评述第九章 活性炭案 第一节 案情概述 第二节 美国商务部的裁定 第三节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 第四节 评述第十章 反倾销诉讼的对策和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漆刷案第一节案情概述1999年8月2日,由EZ漆业公司、乌斯特漆刷公司、博蒂公司、拜斯特.列布库和杜鲁瑟伍制造有限公司等组成的美国漆刷业行动联合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声称由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合成细丝漆刷和印度尼西亚出口的动物鬃漆刷、合成细丝漆刷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售,导致美国的相关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当天,ITC决定立案调查此案,调查案号为731一TA-857-858。随后有关立案调查和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由华盛顿特区ITC秘书办公室公布,并在1999年8月11日的联邦公报上刊出。8月11日和8月16日DOC分别收到申请人就有关申请的补充材料。8月23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所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均允许其本人或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出席。8月27日,DOC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和申诉书均符合法定条件,DOC并决定立案调查,案号为A一570-857。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ITC在9月15日投票表决决定终止该案的调查,并于9月23日做出初步裁决:根据美国修改过的l930年《关税法》(下文称关税法)第733(a)款规定,没有合理的迹象表明,美国漆刷产业因中国和印尼相关产品的进口及以所声称的低于公平价值价格销售而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形成受到实质性的阻碍。同日,ITC将其无损害的初步裁决结果通知了DOC,DOC随之终止了调查。根据美国国内法,ITC在做出初步裁定时,应综合考虑美国国内法规定的法定标准、进口数量、进口产品价格及其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等相关因素。第二节以下的几节将分别论述该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第二节 初步裁决的法定标准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步裁决时,美国关税法要求ITC遵循的标准是,基于作出裁决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ITC应判定是否存在合理的迹象,表明国内产业由于被指称的不公平贸易进口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形成受到实质性的阻碍。在具体运用这一标准时,ITC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并判定是否:(1)作为整体的所有记录材料包含了清晰而又令人信服的证据,该证据表明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在最终调查中相反证据出现的可能性不存在。本案中ITC运用这一标准并最终认定作为整体的所有记录材料没有包含清晰而又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恰恰相反,许多证据表明,并不存在会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的现象。所以ITC作出了无损害的初步裁决。具体的调查、论证、分析方法参见以下各节。
后记
本书以1998年至2008年轻工行业的美国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研究为基础,意在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寻美国有关机构对华轻工行业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一般规律,并主要为我国的企业(当然也涉及政府、行业协会等)提供一些对策性建设,以减少我国该类企业在美国遭受反倾销之诉的数量或在遭受反倾销之诉后减轻损失,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本书是我在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完成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委托的课题《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例研究(轻工业含家电、电子及纺织品类产品案例,1998-2003)》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加以补充修订而成。当时针对中国人世后,随着关税壁垒的日益减弱及中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各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和欧盟,通过非关税壁垒阻止中国商品进口到其境内成为它们企图遏制中国产业发展的主要手段;而反倾销规则的过于笼统、原则及相关概念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及此基础上的反倾销措施的过于灵活,使其成为列国的首要选择。因此,自WTO正式运作以来,特别是中国人世后,中国是世界上受反倾销之害最深的国家。在当时的背景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心的上海设立的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以敏锐的目光确立在全国招标以集中部分全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人员对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按产品分类)进行系统研究,意义十分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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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例研究》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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