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兴良 编 页数:772
前言
大约在五六年以前,我和陈兴良教授接受复旦大学出版社的盛情邀请,主编了博学?法学系列教科书《刑法学》。本书第一版出版于2003年,此后多次重印;将本书作为教材的学界同仁也对本书给予了很多肯定性评价;2006年本书又被教育部列入“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这让我们感到非常欣慰。 五年时间,白驹过隙!在这段时间里,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了良性发展,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了与大量刑法适用有关的司法解释;刑法理论的发展,为刑法适用解释的精巧化提供了指南,也使犯罪论体系的合理化建构成为可能,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使得修订本教科书的迫切性得以凸显出来。形势比人强,所说的大概也就是这个意思! 需要说明的是,本教科书第一版在犯罪论体系问题上,采用的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一违法性一有责性的体系,在第二版中,我们仍然坚持了这一分析进路。作为副主编,我知道,在本教科书出版之后,学界对于在中国采用这样的体系是否适合有过议论。但是,既然本书是1949年以来第一部直接采用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刑法学教科书,是改造我国现有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有益尝试,在第一步已经迈出之后,学术上对外开放的立场就没有理由放弃。 在我国,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没有处理好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一般与特殊、控诉与辩护之间的关系,且存在一定程度的逻辑混乱,因而需要加以改造。至于改造的具体方案,显然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我始终认为,在刑法学领域,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唯一正确的真理性认识,理论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刑法学的发展必须在学派论争、对抗中形成;发展绝不是在将某一家理论、某一派理论先行奉为“金科玉律”之后再对其仅仅作小修小补。在犯罪论体系的建构这个问题上,保持必要的学术宽容,对于理论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刑法学者必须要有足够宽广的胸怀,要有接受多种理论体系在中国刑法学中并存的思想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对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的努力,都是值得加以肯定的。
内容概要
本书对犯罪和刑罚问题作了全面论述,除吸收了最近几年刑法学主要领域中成熟的理论成果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有所突破和创新。本书在犯罪论体系问题上首次直接采用了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并以此阐释分则条文。在排列各论罪名顺序时突破了按分则条文顺序排列的传统,根据现代国家对个人权利优先保护的法制原则,改依理论研究的价值和案发频率来排列(个人-社会-国家)。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刑法总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犯罪概念、犯罪成立条件、犯罪的特殊形态(共犯、未完成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及其目的、刑罚种类、量刑、行刑等问题。考虑到我国刑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在理论探讨已趋成熟的某些问题上着墨较多并有所加深。下篇“刑法各论”部分则按照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存立的犯罪、侵犯国家作用的犯罪)的次序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400余种罪名作了细致分析。全书体系完整,论述周详,是一部颇具特色的新型刑法学教材,适合政法院校法律、公安等专业使用,也是公、检、法、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研习刑法学的理想读本。
作者简介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任博士生导师。现为北京
书籍目录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的基础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的观念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历史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第四节 本书的犯罪论体系 第五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三章 该当性 第一节 该当性概述 第二节 行为理论 第三节 实行行为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四章 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阻却违法事由 第五章 有责性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故意与过失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第六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 单纯一罪 第三节 法定一罪 第四节 处断一罪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 第四节 立功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减刑 第四节 假释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下编 刑法各论 第十四章 刑法各论概说 第一节 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法条竞合 第四节 刑法各罪的分类 第十五章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侵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害行动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破坏婚姻家庭的犯罪 第十六章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Ⅱ: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夺取型犯罪 第三节 交付型犯罪 第四节 侵占型犯罪 第五节 挪用型犯罪 第六节 毁损型犯罪 第十七章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Ⅰ: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第六节 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八章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九章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章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Ⅰ: 侵犯国家作用的犯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渎职罪 第二十一章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Ⅱ: 侵犯国家存立的犯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上编 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的基础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刑法及刑法学的基础知识,涉及刑法的概念、刑法理论史、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刑法以犯罪和刑罚为规范对象;刑法惩罚的是行为,所以,刑事法律制度必须根据客观主义的思路建立;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运用刑法惩罚犯罪时,必须考虑刑法在时间、空间上的适用效力。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在现代,不管是哪一法系,无论其对刑法的看法有多少差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将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看待。由此,我们可以将刑法界定为: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其中,所谓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行的、在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在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所谓附属刑法,是指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时,附带制定的、体现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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