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复旦大学 作者:董安生 编 页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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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英国法是当今世界主要法系的典型代表,而其商法则被认为是英国法中的精华。但在英美法中,商法实际上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并由成文法不断修订补充而组成的部门性法律规则体系。因此单纯地介绍英国法判例规则或者单纯地介绍英国成文法典均不能客观地反映其商法的实际内容。这就决定了经典教科书的综述对于保障英国法律的公示性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本书所阐明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联合王国境内及其属地,而且广泛适用于英联邦各国和某些业已脱离了英联邦的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塞舌尔、所罗门群岛、多米尼加、牙买加、斐济、汤加、塞浦路斯、特立尼达、圭亚那、格林纳达、加拿大普通法省等。此外,其判例法基本规则对于美国、印度、以色列等国的商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本书的出版有助于我们较系统地了解一系列国家的民商法现状。《英国商法》自1991年出版以来,颇受读者欢迎。近15年来,英国的商事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其中在某些领域的发展是革命性的。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英国商事法律的变化,我们重新编写了本书。对于原有的公司法、竞争法、信用交易法等大部分章节进行了重写;对于原书的大部分章节进行了全面更新,并且补充了大量的案例。本书内容不限于对英国商法概况和原理的笼统介绍,而偏重于对具体制度和适用规则的系统阐述。因此它不仅对于国内法学和商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法律工作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于国内涉外经贸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外国法适用也具有直接指导意义。为了增强本书的实用性,我们把书中援引的判例以“节”为单元,以脚注方式连续编码,并把判例英文名附于书末,以便有关人员在涉外诉讼中查找援引。参加本书本次编写的编写者包括董安生、郑小敏、藏海娜、魏薇、张一鹏、潘李美、杨巍、潘睿、杨昱程。全书完成后由董安生和郑小敏定稿。在此,本书本次编写者特向胡梦琪、洪庚明、胡寄杨、尹立、徐国栋、傅挺眉、陈波、陶修明、王立达、韦之、金钟浩、姚辉、叶林表示衷心感谢!此外,对大力支持本书本次编写和出版的复旦大学出版社表示衷心感谢!
内容概要
在全球一体化大势所趋的当代世界经济大环境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借鉴为我国民商法体制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对此,《英国商法》一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根据今年来英国商法的变化与发展做出了相应的修订,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了解和学习英美法系商法理论的基本知识。 本书内容具体分为合同法、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买卖法、竞争法、票据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等十余章,全面深入的介绍了英国商法的体系范围与理论制度,在行文过程中较为注重两大法系的横向比较与本土化的经验借鉴,灵活运用立法论、解释论与比较法等分析方法深入浅出的对当代英国商法进行了详尽论述。同时,为进一步便于广大读者更加直观的学习英国商法内容,本书于附录部分对书内所有引用英美法系经典案例汇编成表,并应读者要求对原版案例表进行了重新勘误,做出了更为精确地修订,同时在保留原有经典判例的同时,更新了近期诸多英美法商事判例,突出了本书内容与新时代法制俱进的基本理念。
作者简介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财政与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为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1951年12月21日生于西安,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7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92年博士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在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东华大学从事民法、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的教学与研究;曾著有《民事法律行为》、《中国商法总论》、《票据法》、《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上市与交易》、《国际货币金融法》等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 一、盖印合同 二、简单合同 三、记录合同 四、准合同 第二节 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一、家庭协议 二、商业协议 三、集体协议 四、关于优惠性给付的许诺 五、初步协议 六、过于含糊的协议 七、安慰函 第三节 对价 一、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须充分等价 二、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的证据 三、过去完成的对价不成其为对价 四、对价必须合法 五、对价必须由接受许诺的当事人做出 六、允诺禁反言原则 第四节 协议过程 一、要约前的陈述 二、要约 三、承诺 四、某些特殊的要约承诺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可撤销合同 第五节 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的一般要求 二、条件条款与保证条款 三、无名条款与标准条款 四、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 五、免责条款制度 第六节 合同能力 一、未成年人的合同能力 二、法人的合同能力 三、非法人团体的合同能力 四、外国政府的合同能力 五、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合同能力 第七节 合同的真实性 一、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误解 三、错误陈述 四、事实揭示义务 五、胁迫和非适当影响 第八节 非法合同 一、非法合同的基本类型 二、其他法规中规定的非法合同 三、非法合同的法律效果 第九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因履行而解除 二、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解除 三、合同因当事人一方通知而解除 四、合同因债权人认可对方违约而解除 五、合同因情势变迁而不能履行时解除 第十节 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一、停止继续履约 二、诉请赔偿 三、诉请给付劳务报酬 四、诉请强制实际履行 五、诉请法院发布禁令 六、违约诉讼时效 第十一节 合同的转让和解释 一、合同默契原则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解释第二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权与代理人 一、代理 二、代理权限 三、代理人类型 第二节 代理的产生和终止 一、代理关系的产生 二、代理行为的效果 三、代理权的终止 第三节 代理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义务 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三、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代理担保责任第三章 合伙法 第一节 合伙的特征和资格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的设立 三、商行名称与营业名称 第二节 合伙关系 一、合伙人与其交易对方的关系 二、合伙人的变更 三、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合伙的解散 一、合伙解散的程序 二、散伙时合伙财产的使用 三、商誉 第四节 有限合伙和辛迪加 一、有限合伙 二、辛迪加第四章 公司法第五章 商买卖法第六章 竞争法第七章 票据法第八章 担保法第九章 保险法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第十一章 破产法第十二章 仲裁法附录 英文案例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合同法英国合同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其大多数基本原则却是在18世纪前后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9世纪以后,与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相适应,英国也通过一系列立法和新判例原则对古典合同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或限制,逐步形成了以普通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各类法定限制为补充的现代合同法制度。这就决定了:许多仅以普通法旧有判例为基础而编写的合同法教科书不能全面地反映英联邦各国合同法的实际内容,尽管这些判例原则在英美法各国实践中仍可能具有典型效力。普通法认为:“合同是这样一种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将依法律产生责任或者补偿;履行它,法律将确认它为一种义务。”而合同法则是有关当事人许诺效力的法,它规定的是当事人协议或许诺发生效力的一般条件或规则。庞德有这样一句各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因此,在任何国家中,合同法都被认为是商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条件。但是英国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至少在两个方面改变了古典合同法的概念:一方面,标准合同或法律推定条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协议的概念,在某些领域(例如雇佣合同)中,契约自由已成为某种空话;另一方面,契约自由原则又受到商管理法的限制,商业合同订立不仅应适用传统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而且应适用商买卖法、商信贷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运输法、合伙法以及竞争法的有关限制性规定。按照英联邦各国的法律,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具有合同效力。构成合同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协议,单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2)双方必须具有通过该协议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不具有此种意图的协议也不发生合同效力;(3)合同必须具有有效的对价(约因)因素,不具有对价的协议只有在符合盖印合同条件时,才具有效力;(4)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能力或资格;(5)合同行为中排除了法定无效事由,即合同具有事实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否则仍不可能产生效力完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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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英国商法》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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