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1-1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伟奇,丁辉君 页数:306
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成功加入WTO,极大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2003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从206亿美元发展到8 512亿美元,增长了40倍;同时,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亦由第32位跃居到第4位,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贸易大国,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城市,上海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大力实施“大外贸”战略,对外贸易事业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2003年上海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由改革开放前的19家发展到1万多家(不含外资企业)。 对外贸易突飞猛进的发展,伴随的是对熟悉国际商务和国际金融、精通外语和计算机的外经贸人才的大量需求,特别是对掌握国际商务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更是十分突出。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的副主任丁辉君等同志在繁忙的教学管理工作之余编写的《国际商务单证实务》一书,凝聚了作者在外经贸教育培训岗位上二十多年的教学和管理经验。该书紧密跟踪最新的国际商务动态,把国际商务理论知识与实际业务进行了很好的结合,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和操作性。它的出版,为普及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培养外经贸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作为政府主管涉外商务工作部门的同志,我很愿意向广大外经贸工作者和志愿加入到外经贸行业里来的同志们推荐这本书。是为序。
内容概要
《国际商务单证实务》是一本关于国际贸易往来中尤其是商品交换过程中有关手续的办理和单证的制作,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和操作性教材。它涉及国际贸易基本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运输和货运保险、国际货款结算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 《复旦卓越经济学系列:国际商务单证实务》简要介绍了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业务流程、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等;详细介绍了进出口贸易单证——商业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金融票据和其他附属单据的性质、作用、内容和制作要求;并结合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介绍了出口合同及单证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操作要求。 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首先要认识商务单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了解各类单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作用,熟悉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掌握国际贸易单证操作的基本技能与方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务单证概论第一节 国际商务单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第二节 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三节 国际商务单证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第四节 国际商务单证的发展趋势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结汇单据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法律特征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四节 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2000 INCOTERMS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第三节 贸易术语的发展趋势———今后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第四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第四章 国际贸易货物价格第一节 货物的价格构成第二节 货物的价格表示第三节 货物的作价方法第四节 货物价格的确定第五章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第一节 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第二节 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第三节 转嫁交易风险的结算方式第四节 不同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第六章 出口贸易单证———商业单据第一节 货物的品质表示第二节 货物数量的计算第三节 货物包装及包装标志第四节 发票的种类第五节 包装单据及其他单证第七章 出口贸易单证———运输单据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第二节 海运出口托运工作程序第三节 海洋货物运输单据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单据第五节 铁路货物运输单据第六节 其他单据第七节 关于运输单据的有关规定第八章 出口贸易单证———保险单据第一节 国际货运保险基础知识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三节 出口货物投保手续第四节 保险单据第九章 出口贸易单证———金融票据第一节 汇票第二节 本票第三节 支票第四节 有关货款收付的若干规定第十章 出口贸易单证———附属单据第一节 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第二节 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第三节 出口货物检验管理第四节 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第五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第六节 出口退税管理第十一章 出口合同及单证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出口合同及单证管理的内容第二节 外贸业务管理系统的功能第三节 外贸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操作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附录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应当遵循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经由国际性的商业团体和组织机构将其制订成文,供各国贸易界人士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所遵循。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合同中所作的规定即使与惯例的解释相反,也是可以的。但是,当贸易双方愿意遵守该惯例,并将其订人合同中时,该惯例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贸易惯例虽不是法律,但却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的各种贸易术语,不同国家对此作了不同的解释。为了统一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一些国家的工商团体和某些国际组织分别制定了有关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或国际规则。在这些规则中,影响较大的有三个。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订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后又经几次会议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males1932)。该规则主要对CIF贸易术语作了解释,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责任划分。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由美国商业团体制订、并经美国联合会通过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l 94 1)主要对EX Point ofOrigin、EX Dock、FAS、FOB、CIF、C&F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详细解释,规定了采用上述贸易术语时,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该修订本主要在美国、加拿大和拉丁美洲国家使用。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其总部巴黎制订的。随后又经过6次修订和补充,目前使用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对13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规定了按这些贸易术语签订的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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