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谢佑平 编 页数:463 字数:5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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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系列教材以最新法律硕士(JM)培养方案为指导,全面系统、定位明确,突出前沿性和针对性,兼顾系统性和专题性,协调了理论性与实践性,强调了中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实务,重视从实践中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特别是从“学理一实践”互动的角度对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
作者简介
谢佑平,1964年生。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1999年获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2年获上海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4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2008年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出版个人专著3部、合著8部,国家教委、司法部统编教材8部,自编教材6部,工具书2部,译著1部。其中,《刑事诉讼法学(上、下)》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多篇被中田人民大学报刊复印中心《诉讼法学》、《新华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6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起源与本质特性 第一节 法律秩序的建立与维系 第二节 法益冲突的类型与救济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特征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模式与历史演进 第一节 古典刑事诉讼模式 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模式 第三节 诉讼模式演进之历史趋势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法源及适用方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源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源的位阶及冲突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源的适用方法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改良与权威维系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改良逻辑及其举措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改良局限及其弊端 第三节 基层试点改革与法权威的维系第二编 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公正与程序优先 第一节 实体与程序:司法公正的双重目标 第二节 法与司法:双重公正目标之关系辩证 第三节 程序优先理论的价值和功能 第六章 无罪推定 第一节 无罪推定原则的源起与内涵 第二节 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与例外 第三节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现状与前景 第七章 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 第一节 控辩平等原则 第二节 控审分离原则 第三节 审判中立原则第三编 刑事诉讼的关键制度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和效用 第二节 国外强制措施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节 我国强制措施的制度设计局限 第四节 实践问题与我国强制措施的改良 第九章 辩护制度 第一节 域外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嬗变 第二节 刑事辩护制度的国际司法准则 第三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透析 第四节 如何保证我国刑事辩护权的实现 第十章 证据制度 第一节 证据资格与证据种类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 第三节 证据规则第四编 刑事诉讼的运行程序 第十一章 立案程序 第一节 立案程序的立法目的与制度特征 第二节 立案程序的适用困境与学理质疑 第三节 关于立案程序改革的讨论及可能走向 第十二章 侦查程序 第一节 我国侦查程序的模式定位 第二节 我国侦查程序的实践问题 第三节 我国侦查程序的改革完善 第十三章 起诉程序 第一节 起诉制度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诉裁量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第三节 公诉变更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第四节 辩诉交易的实务试点及评论 第五节 量刑建议的实务试点及评论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庭审方式改革与控辩审之角色定位 第三节 举证质证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第四节 证人出庭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第五节 罪名变更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第十五章 救济程序 第一节 救济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构设原理及问题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及其问题 第四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沿革及其问题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职权特性及其问题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执行体制的制度现状 第三节 我国刑事执行体制的实践问题 第四节 我国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完善
章节摘录
版权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程度越来越强,社会的整体规模也越来越大,道德和习俗等规范体系的局限就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在此社会语境下,一般利益冲突以及违法犯罪现象虽不至于导致整个社区的毁灭或崩溃,但却着实扰乱着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不仅这些社会纠纷应当被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微观纠纷也需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应对,而且,时代也呼唤着新型规范体系的形成,以应对道德、习俗等规范体系的运行失灵问题。借此,一方面,权威的社会组织乃至国家有了存在的必要——社会的组织性逐渐增强,公共权力逐渐从社会中分化出来,“国家”开始步入历史舞台,如拉德布鲁赫所说的,“大量刑事行为不受惩罚这一事实,促使国家权力恍然省悟到追究犯罪不应仅由受害人参与,国家本身也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与此同时,操控国家权力的官吏逐渐获得社会权威和公共执行能力,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成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另一方面,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逐渐让渡给国家法律。法律不仅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合法与违法作出了明确区分,还对如何解决纠纷、如何进行社会治理进行了细致规范。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暴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因此,它具有诸多不同于道德、习俗等规范体系的特性,使之能适应现代社会的治理任务。其一,普适性。法律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肯定的、明确的和普遍的社会规范。“法律准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体的人类。”“法律准则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总是一般的,它对或大或小范围的人和场合总是一视同仁。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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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JM)联合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新论》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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