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的科学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丹] 努德·哈孔森  页数:290  译者:赵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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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欧洲人的精神世界在脱离了希腊化的时代之后,进入了中世纪长达千余年的沉睡,直到被启蒙运动彻底唤醒。启蒙本质上是人类在思想认识领域中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按照康德的著名定义: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而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启蒙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陷入若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运用自己理智的蒙昧状态。没有启蒙就不可能有自我清明的人生状态,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个人的幸福;没有经过启蒙的公民,也就不可能有合乎人类根本目的的社会生活;没有启蒙思想推动的科学发现,就无法应用、评估和改进我们的各项制度和技术,并使之造福人类社会。一言以蔽之,18世纪前后发生的启蒙运动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基本面目,造就了今天的世界。启蒙运动最伟大的意义在于它强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的自我认识,确立了人的中心地位以及人类应有的自信与尊严。与此前曾经发生过的各种人类解放运动不同,18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其特有的方式牢固地确立了世界——自然的世界、人的世界、精神的世界的可认识性的观念,指出了人类摆脱自我蒙昧状态的方法和方向。启蒙时代的人们,无论是理性主义倾向的思想家或情感主义倾向的思想家,无论他们之间的分歧和差异如何深刻,如何看上去多么不可调和,都截然不同于以往。他们具有对人类自我认识能力及其限度的高度自觉和自信,甚至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也可看做是总体上和谐的启蒙大合唱的一个必要的声部。我以为,这也正是启蒙留给后人最宝贵的财富。

内容概要

本书从历史的视角梳理了当代哲学的各种方法论,并以此解释了斯密的法学观,这种法学观是对大卫·休谟的发展和回应。作者认为在各种影响斯密的理论中,休谟的《人类理解研究》是最为重要的。作者详细研究了斯密的社会和政治思想,清晰地阐释了《道德情操论》中的道德理论、《法学演讲》和《国富论》的社会历史理论的关系。

作者简介

努德·哈孔森,英国苏克塞斯大学教授,爱丁堡皇家学会、丹麦皇家学会、澳大利亚社会科学学会会员,并在波士顿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担任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近现代早期的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史及启蒙运动与宗教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从格老秀斯到黑格尔的自然法、各种权利理论及康德之前的哲学概念。

书籍目录

1  导言2  休谟的正义理论  2.1  一种还是两种理论?  2.2  道德评价  2.3  正义的动机——一个两难问题  2.4  正义的起源  2.5  自然与人为  2.6  所有权  2.7  承诺  2.8  责任  2.9  两个难题  2.10  历史的角色  2.11  效用和自然正义3  斯密的道德理论  3.1  休谟和斯密关于同情  3.2  同情与道德赞同  3.3  同情的相互关系  3.4  通常的标准、理想的标准和社会接受  3.5  一般规则与道德价值  3.6  优点与缺点  3.7  效用的地位  3.8  宗教的地位  3.9  目的论  3.10  道德理论与人类知识  4.3  政治理论  4.4  政治与正义5  斯密的分析的法理学  5.1  法律体系  5.2  物权  5.3  个人权利  5.4  违法行为与惩罚理论  5.5  家庭法  5.6  公法  5.7  国际法6  斯密的批判的法理学  6.1  引言  6.2  法律推理  6.3  法律批判  6.4  批判性的计划  6.5  批判的对象7  斯密的历史的法理学  7.1  引言  7.2  原始社会  7.3  牧人社会  7.4  希腊与罗马  7.5  现代欧洲的出现  7.6  现代法律的发展8  面向历史的自然的法理学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前一个论辩是“与债的形式相同,惩罚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而不论它是将对公共机构的还是个人作出的,这种惩罚都应该被合理地处以在这样一个时效期间之内,即要比一个人生命的长度短”。在前一页中,斯密已经解释了诉讼时效与债和其他契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并已经强烈地暗示了,通常处以的四十年可能太长了。但是,无论这种时效将会是多长,对犯罪的惩罚同样应该有时效终止,这显然同样是因为关于惩罚的旁观者原则。斯密的第二个论辩是,“受到损害的人和他的亲属们的憎恶……必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减;一个曾经犯下严重伤害我的罪行的人,不可能在20年以后还能够像罪行刚刚做出时那样,引起我如此之多的憎恶。因此根据这一原则,很显然对犯罪的惩罚不应该被延伸至一个太长的时限。”但是,斯密并没有完整地陈述出他的论辩,他的观点显然是,一旦我们已经处于憎恶的范围之外了,那么我们就处于惩罚的自然尺度之外了,即处于一个不偏私的旁观者能够赞同的憎恶之外了。但是一旦惩罚的自然原则溃坏掉了,那么就向武断的惩罚打开了方便之门。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在对私人的犯罪与对叛国罪同样地适用了这一推理。斯密对于警务违反各种法律而施加惩罚的批判已经被详细地解释过了,而所有重要的例子都在我们上文关于惩罚的一般原则的讨论中被引用过了。如我们所见的,一般的观念是,惩罚的方法取决于约束该惩罚的法律必要性。如果在实际施加的惩罚与自然正义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冲突,那么后者应该具有优先性,除非受到该惩罚保护的法律对于社会的存续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至于它本身比正义的法律更为重要。

后记

本书的翻译缘起于曾晓平教授的举荐。桂劲秋先生审读了部分译稿并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在此一并致谢。因为译、校者的个人事务及翻译工作中遇到的诸多困难,交稿时间超出预期。出版社赵琼女士对此表现出的耐心和宽容,译、校者表示感谢。本书的翻译对译者在历史、法学、哲学和语文学方面的功力都颇具挑战,所得、所失自由读者诸君判定。唯望于其中可能的错讹之处,有方家不吝赐教。

媒体关注与评论

在某种意义上,这部杰出作品的目标就是完成亚当·斯密所计划的最后的伟大著作……作为对斯密的法律和政治哲学的第一个重大研究,这本书研究了《法理学讲义》的最新版本,有技巧、有说服力地重构了斯密式的正义和实证法理论,展示了对后者而言,前者的批判地位是成立的……同时,由于其对斯密研究所作出的第一流贡献,该书本身在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上就是一个重要论述。  ——麦考密克(D.N.Maccormi ck),《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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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的科学:大卫·休谟与亚当·斯密的自然法理学》:启蒙运动研究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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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大卫休谟在中国以认识论上怀疑论而著名,亚当斯密则是经济学的鼻祖。实际上,两位还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领军人物,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上都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重新认识休谟与斯密,看这本书是必需的。仔细认识苏格兰启蒙运动并在此基础上清理一下我们头脑中的一些思维定式(包括我们对英国经验主义不甚了了却对德国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狂热崇拜),对于中国出现真正的启蒙,是必需的。
  •   想理解休谟和斯密,以及他们之间的思想影响,这本书是非常好的参照
  •   喜欢法律理论的可看看
  •   经典著作,仔细阅读会有不一样的发现,当然,个人的解读也不一样。
  •   还不错的一本书,印刷质量和内容都不错,值得一读。
  •   这外壳稍微有点坏了啊。
  •   但是翻译就一般了
  •   当教材用,看上去挺实在的
  •   运过来上面居然有黑糊糊的爪印封面看起来相当的不好,我寝室的同学还以为我淘的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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