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区行政诉讼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米万英 等著  页数:287  

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套重要的法律制度。从宪政角度看,行政诉讼是监督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最直接的制度保障,关系到一个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人权保障程度的健全,决定着公民与国家之间格局的形成。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希望由米万英等编著的《澳门地区行政诉讼》能够为我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的交流和学习提供必要的基本资料,也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学者参与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和关心中来。

作者简介

米万英,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澳门大学法学院兼职助理教授。何伟宁,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法官。澳门大学法学院兼职讲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澳门行政诉讼制度概况
 第一章 澳门法律及司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澳门现行行政诉讼制度
 第二章 司法上诉
  第一节 诉讼结构与诉讼前提
  第二节 司法上诉之程序阶段
  第三节 司法上诉之程序变更及提前终结
 第三章 对规范提出之争议及选举上之司法争讼
  第一节 对规范提出之争议
  第二节 选举上之司法争讼
 第四章 行政之诉
  第一节 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之诉
  第二节 命令作出依法应作之行政行为之诉
  第三节 提供信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之诉
  第四节 关于行政合同之诉
  第五节 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
 第五章 预防及保全程序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之中止
  第二节 勒令做出某一行为
  第三节 预先调查证据
  第四节 非特定预防及保全程序
 第六章 其他一审程序
  第一节 行政违法处罚行为之司法上诉
  第二节 行政机关职权与法院间管辖权冲突之诉
 第七章 司法裁判之上诉
  第一节 平常上诉
  第二节 以合议庭裁判互相对立为依据之上诉
  第三节 再审上诉
 第八章 执行之诉
  第一节 执行之诉之前提及类型
  第二节 针对违法不执行之保障
第二编 澳门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程序法典
 司法组织纲要法
 行政赔偿制度
第三编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评述
 1 Porfirio Azevedo Gomes诉“葡萄牙共和国”案
 2 Anadela Maria da Silva Granados等诉“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行政委员会案
 3 财政局局长上诉案
 4 Manuel Maria da Paiva诉“经济财政司”司长案
 5 卫生局局长上诉案
 6 Lei Sio Tong诉前“保安政务司”案
 7 前“澳门政府船坞”代厂长上诉案
 8 谢子猷诉“澳门政府船坞”代厂长案 
 9 梁月嫦诉“澳门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案
 lO 贺征嫱诉“澳门税务执行处”案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对于被采用为特区法规的澳门原有法律,《回归法》第3条第5款规定:“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的澳门原有法规,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回归法》第4条第3款又规定:“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的澳门原有法规,如以后发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据《回归法》的规定,原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除因抵触《基本法》列于《回归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之外,其他均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而被采用的原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因为是在回归前葡萄牙管治时期制定的,所以在澳门回归之后被适用时,为符合澳门新的政治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如果以后发现这些被采用的原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与《基本法》相抵触,也不能继续保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内,必须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对原在澳门生效的葡萄牙法律,《回归法》第4条第4款规定:“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包括葡萄牙主权机构专为澳门制定的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停止生效。”而第4条第1款第8项则规定:“在条款中引用葡萄牙法律的规定,如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可作为过渡安排,继续参照适用。”基于主权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原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停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但由于在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的澳门原有法规中,有出现引用葡萄牙法律的条款。为避免在特区成立时出现过多的法律真空,如果这些被引用的葡萄牙法律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之前,可以作为过渡安排,继续参照适用。由此可见,澳门原有法律要能被采纳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并继续生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澳门的地位,同时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因此,这不是一种完全的、无条件的法律过渡,而是以《基本法》为标准,有条件、有选择性的法律过渡。原澳门的法律体系与现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原则性的差异,这是在适用法律,特别是澳门原有法律时必须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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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为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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