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浙江大学 作者:张代军 页数:306 字数:500000
前言
现代社会,保险学作为金融学科重要分支,已形成比较独特的、成熟的、系统的、内容丰富的理论知识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学核心理论基础——风险管理理论的应用十分广泛。伴随着国内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保险风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日益突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日益增强。以浙江为例:浙江2009年实现保费收入538.1亿元,居全国第9位,同比增长10%。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96.3亿元,居全国第3位,同比增长20.8%;人身险保费收入341.8亿元,居全国第9位,同比增长4.8%。保险深度为2.9%,比上年提高O.1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213.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79.3元。此外,缴纳税金12.7亿元,较上年增长32%。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保险作为处理风险最科学、最有效、最普遍的一种手段,已经引起政府、各经济单位以及居民个人的高度重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已经取得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1世纪,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保险业必须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进一步增强经济建设者的保险意识,掌握运用保险处理风险方式方法和充分发挥保险理财功能已经成为必要和必然。 本教材的基本框架如下: 首先,在保险理论基础部分,运用经济学和管理学基本原理诠释无风险则无保险这一基本理念,并就此基础上解析保险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险合同构成要素及其订立、变更与履行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其次,在保险类别部分,依据新时期保险市场的客观需求,系统地介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再保险的性质、特征、种类与相应的典型案例;再次,介绍保险公司费率厘定、保险营销、核保与理赔、保险投资、保险公司文化建设和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理、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
内容概要
本书在保险理论基础部分,运用经济学和管理学基本原理诠释无风险则无保险这一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解析保险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险合同构成要素及其订立、变更与履行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保险类别部分,依据新时期保险市场的客观需求,系统性地介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的性质、特征、种类与相应的典型案例。此外,本书还介绍了保险公司费率厘定、保险营销、核保与理赔、保险投资、保险公司文化建设和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理、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的概念
二、风险的分类
三、风险管理
第二节 保险与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可保风险、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
二、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四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作用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财产损失保险
第五章 责任保险盒信用、保证保险
第六章 农业保险
第七章 人寿保险
第八章 意外伤害保险盒健康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第十章 保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
第十一章 保险公司业务
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文化建设
第十三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服务创新
第十四章 保险监管
附录:最新保险法全文(2009年修订)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三)风险的要素 风险是由多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及发展、变化。一般认为,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又称风险条件,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害事件后面,增加损害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害的间接的、内在的原因。风险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增大风险损害的程度。风险因素又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并能引起事物变化的各种物理因素,一般表现为有形的风险因素。有形的风险因素是指那些看得见、影响损害程度和频率的环境条件。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建筑物的结构、人体的免疫力等,都属于实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道德修养及品行有关的无形的风险因素。如由于人的不诚实或不良企图,故意导致风险的发生,如欺诈、纵火等恶意行为,都属于道德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风险因素。如人的过失、疏忽、侥幸心理或依赖保险的心理等,造成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增加。如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以后放松对家庭财产的保护就属于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只有发生风险事故,才会导致损失或伤害。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就某一事件来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它又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因素。在有些领域,明确规定了事件与事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结果,一般地对超过一定限度的现实称为事故;反之,则称为事件。或者说,(纯粹风险)事故与损失相互依存,但事件与损失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这方面提示对理性认识人身保险事件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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