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祖辉 页数:292
前言
今年,正值我国农村改革30年之际,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周年之时。为了回顾总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和经验,研究探讨我国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借鉴交流有关国家和我国各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农业部经管司和经管总站、国际劳工组织(ILO)、浙江省农业厅、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和《中国农村经济》杂志社于2008年9月18日至19日在浙江杭州联合召开了“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广袤的中国农村大地上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这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代表的新型组织制度形式,既蕴涵着中国农村社会中制度需求的极为复杂的利益机制,又内在着中国农业与农村制度供给的极为特殊的约束条件,更隐现着中国农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前景。实践证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代表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是农民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是建设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浙江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为主要形式,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2004年,我省率先通过地方立法,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最早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依法发展轨道,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产品安全化、社员知识化“五化”创建活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多元化、规范化发展的好态势。目前,全省726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39.8万个社员,带动317万户农户,合作领域涉及农业各大产业的生产、加工、营销、服务等环节,已成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与此同时,我省也十分重视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早在1992年我省就率先颁布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我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农村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按照条例要求,我省积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式,稳步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扎实开展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内容概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广袤的中国农村大地上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这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代表的新型组织制度形式,既蕴涵着中国农村社会中制度需求的极为复杂的利益机制,又内在着中国农业与农村制度供给的极为特殊的约束条件,更隐现着中国农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前景。
书籍目录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演变及对策措施农民的靠山企业的基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效果初现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实践与思考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与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多主体干预下的合作社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现代农业企业组织典型形式中国农业合作化与农村工业化信息、博弈与利益:农民合作的一种经济学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机理——模型与解释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启示——兼论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新情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农民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自生能力与可持续发展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治理机制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导型的合作模式个案分析社区内“需求的自我供给”式灌溉管理制度改革探讨——以山东费县大田庄乡改革为例农户参与用水者协会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探析——以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联社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初探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收入影响的研究——基于浙江省仙居县杨梅合作社的调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与相关政策法规辽宁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影响因素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合作的启动——兼论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条途径现代化语境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之价值与途径三类专业合作社农民政治参与比较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及其机制略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法律服务论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与边界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投资行为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户收入效应——基于江苏省苏南地区的农户调查我国农村金融合作演化路径的模型分析“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近代农村合作运动新情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后记
章节摘录
二、农业合作组织的缘由与本质: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有关 合作组织在农业领域为什么这么普遍?为什么合作组织在工业领域几乎是凤毛麟角?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农业的产业特性出发,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以及空间的分散性,使得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但是单个的家庭经营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对经营规模扩张的局限;二是在市场竞争中,尤其是在农产品供给过剩的买方市场情况下,缺乏市场谈判力和竞争力。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简单地用其他类型的产业组织去替代家庭经营并不是理想的选择,因为这种替代尽管能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但是却要以丧失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为代价。合作组织是既能保持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又能克服农业家庭经营局限的产业组织。因此,农业中普遍存在合作组织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经营在农业的普遍性和家庭经营在竞争市场中的局限性。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合作组织与农业家庭经营是互为一体的,没有农业的家庭经营,农业的合作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进一步说,农业的合作制如果不以相对独立的家庭经营为基础,那么,这个合作组织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它是合作组织的本质所在和活力所在,是判断合作组织真伪的基本准则。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的合作社曾走过一段弯路。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我国农业合作社,是遵循合作社基本原则的,但是随后却发生了质的演变,即社员家庭经营农业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地位逐渐丧失,尽管此时它们仍被称作是合作经济,但实际上这种合作经济已经演变成了“一大二公”、低效率的集体经济。现实中,不少人担心农业合作社会重蹈覆辙,这并不足为奇。但只要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以及社员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这一合作制的本质属性,那么这个合作社就应该是有效率的,反之,就要打个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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