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邢益精  页数: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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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立即引起了宪法与行政法学界的极大关注。2004年行政法年会以“修宪以后的中国行政法”为题,确定了“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子题目。  新修改的《宪法》第20条、第22条两处提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实际上,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我们却缺乏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研究。  正是在此背景下,我所带的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邢益精,以《论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作为他的博士毕业论文的题目进行研究。  在其论文中,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梳理,将公共利益概念最大的特色归结为“抽象性”与“价值性”。“抽象性”即表现在其内容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受益入及利益的抽象性;而“价值性”则指公共利益概念涉及一个价值的判断问题。

作者简介

邢益精,1967年8月出生,浙江桐庐人。1989年获得浙江大学学士学位,2003年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获得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美国FORDHAMLJNIVERSITY法学院访问学者。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委员会理事,浙江省与杭州市“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在《法学》、《公法研究》、《政治与法律》、《浙江学刊》、《行政与法》等期刊上发表论文约20篇。合作编著法学著作《论公权力》(副主编)、《论公法原则》、《行政强制法研究》等5部,法学教材《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3部。参与三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一项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主持四项浙江省教育厅、省社联和省法学会的重点课题。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何谓“公共利益”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内涵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外延 第三节 公共利益的特征与可能的定义第二章 如何确定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 第一节 确定公共利益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宪法中的国家任务与国家基本原则 第四节 公用中的公共产品 第五节 立法机关确定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 第六节 行政机关确定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 第七节 司法机关确定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第三章 他国确定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的经验 第一节 美国经验 第二节 德国经验 第三节 法国经验第四章 中国如何来确定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 第一节 中国征收的概念 第二节 中国征收制度溯源 第三节 中国政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确定及困惑 第四节 中国私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建议结语附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三、公共利益的论说公共利益的概念,不仅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也是经济学、行政伦理学等学科研究的一个重点对象,因此,不妨从上述多个视角来考察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对于全面了解公共利益可能有所裨益。(一)法学上的公共利益经过上述对公共与利益概念的阐述,可以发现公益概念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因而,对公益概念的论说也相当丰富。经由洛厚德的“地域基础理论”到纽曼的“不确定多数人理论”,纽曼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②“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而不是基于洛厚德所主张的地域关系,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任务)。因此,纽曼的贡献在于:在确定纯粹以受益者数量为标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这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18世纪英国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认为:公共利益绝不是什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③。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益之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后记

诚如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是一个“罗生门”式的概念。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这个问题对我颇有吸引力,因而在选题时,把“论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之界定’’作为我的博士毕业论文的题目。在阅读有关公共利益问题的书籍与资料过程中,发觉自己就像是在迷宫中探索一条出路。在摸索中也愈发觉得这个问题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司法实践的价值。现在文章虽已定稿,但由于学力与时间所限,文中难免出现失误,心中不免诚惶诚恐。然而令我感到欣慰的是,自己对有关问题的理解与把握,比当初确有长进。我要感谢我的导师胡建淼教授引我进入了神圣的法学这一大门,多年来传道解惑,没有他的关爱与指点,我也不可能有今日的收获。我要感谢孙笑侠、林来梵、朱新力、章剑生、金伟峰、费善诚诸位教授的悉心指导与谆谆教诲。导师的人格风范与渊博学识,已成为我努力的楷模。我要感谢曾经关心和照顾过我的各位师长与同学。我还要感谢浙大出版社的田华老师对我的指点。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岳父母为我所做的一切,感谢我的妻子花弘对我的支持,感谢我的可爱的女儿邢瀚月。在此,让我心怀感激,虔诚地祝大家:万事如意,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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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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