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潘剑峰 页数:445 字数:5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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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内容等几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来看,它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体现国家有效和公正地保护民事纠纷主体合法的权益,保障民法、经济法等重要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是国家其他民事程序法律的基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因此,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它所调整的这一特定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独立调整的,这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特定的作用,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从而决定了民事诉讼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法律部门。第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确定了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申的地位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它所确定的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都有很强的程序性,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第四、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民事诉讼虽然解决的是民事纠纷……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民事审判权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 诉和诉权 第一节 诉 第二节 诉权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第四节 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第二编 总论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四节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第五节 辩论原则 第六节 处分原则 第七节 检察监督原则 第八节 支持起诉原则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第十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第三节 待证事实 第四节 举证责任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六节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三章 诉讼中的调解 第一节 诉讼中调解概述 第二节 诉讼中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诉讼中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第十四章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第三编 诉讼程序论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章 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第二审案件的调解与裁判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章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 第一节 民事裁判概述 第二节 民事判决 第三节 民事裁定 第四节 民事决定第四编 特别程序论 第二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一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 第三节 债务人异议与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二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判第五编 执行程序论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 民事执行与执行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执行的原则 第二十四章 执行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 第二节 执行主体和执行客体 第三节 执行担保和执行异议 第二十五章 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一节 执行开始 第二节 执行措施 第三节 参与分配 第四节 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第二十六章 执行中止与终结 第一节 执行中止 第二节 执行终结 第二十七章 执行和解与执行回转 第一节 执行和解 第二节 执行回转第六编 涉外程序论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及其原则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法定类型 第三十章 涉外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第一节 涉外送达 第二节 涉外期间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全 第三十一章 涉外诉讼与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选择 第二节 涉外仲裁中的保全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二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一般司法协助 第三节 特殊司法协助第七编 诉讼费用与对妨碍诉讼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三十四章 对妨碍诉讼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碍诉讼秩序的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妨碍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导读案例】案例1:在某省某县某镇的一个交通不大发达的自然村,多年来村民都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休的农村生活,全村300多户人家相互之间多少都有点亲戚关系,邻里之间很少发生民事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多是由村里的长者出面调解解决。据镇里的统计资料,连续四年,这个村没有一起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解决。案例2:多年来,某粮食进出口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争议条款都约定,如果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选择由某仲裁机构仲裁。案例3:某钢铁集团,每年都签订大量的购买铁矿石和出售钢材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一些问题,但合同纠纷后,大多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的比例很小。请结合民事诉讼的相关原理对上述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4:2002年4月20日,A县技术监督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到A市妙趣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妙趣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门市部营业员阻挠查封工作,使查封工作不能进行。之后该技术监督局要求妙趣公司自行清理整顿并做出检讨。4月21日晚,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A县有线电视台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书面文稿,文中称“妙趣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妙趣公司认为技术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技术监督局更正此报道的内容,并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技术监督局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具有批评性质的文稿,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将案件定性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请问:一审法院的受案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例5:原告张某和李某是被告张甲、张乙、张丙的父母。两原告原有私房一幢,2000年,原告居住的私房动迁,原告和三被告于同年9月达成协议,由两原告将其所有的产权房作价取得补偿金15万元,平均分给三被告,两原告今后每年轮流居住三被告处各4个月,期间由另两方给予赡养费。事后,两原告按协议履行。在张乙处居住期间,张乙由于涉嫌犯罪被羁押,两原告无人照顾,而且张甲、张乙和张丙都没有支付赡养费。两原告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安置其固定住所,并支付赡养费。审判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原告住进了养老院,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以后的生活费用。这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了彻底解决。请问:从本案案情看,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理解诉讼目的对审理本案有何作用?【内容讲解】第一节 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及特征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涉及的个体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的产生,是源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有不同的看法或主张。这些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有的表现为主体双方对有关事实认识的不一致,比如,双方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有不同的看法;也可能表现为主体双方对有关的法律认识不一致,比如,双方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合法有不同的看法;还有可能表现为主体双方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不同的主张:或是由谁承担认识不一,或是以什么方式承担看法不同,等等。从民事纠纷争议的内容上看,可能是财产权益之争,比如,分割共有财产的纠纷;也可能与人身权益有关,比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对另一方当事人构成了名誉权侵害的纠纷;还有可能既涉及人身权利又涉及财产权益,比如侵犯著作权纠纷,等等。从总体上看,各类民事纠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第一,民事纠纷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地位是平等的。主体在实体权利上的平等性,决定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其主体的地位也应当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同样的或对等的权利。换句话说,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主体在解决纠纷的意愿、方式和手段上都是对等的,不存在主体一方服从另外一方意愿的问题,也不存在其中一方比另一方具有更多的法律上权利的问题。民事纠纷的这一特点,即要求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第二,民事纠纷的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决定了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对自己在程序中的权利进行处分。这种处分,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任何机构与个人都不得干预。民事纠纷的这一特点表明,当事人的意愿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当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二)民事纠纷解决的几种方式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社会及国家三种渠道。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和解。所谓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程序上简单、灵活,在结果上能比较充分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诉讼外调解的特点在于,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第三方的介入,在程序上较灵活,在结果上除了能较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反映了第三方的劝导作用。因此,运用诉讼外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第三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的影响力是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传统的原因和民事纠纷的自身性质,诉讼外调解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且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客观存在。与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较,仲裁的对象和范围具有特定性,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法律规定,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二是仲裁只能就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与和解和诉讼外调解比较,仲裁的程序相对规范化。这主要表现为在仲裁请求的提出、当事人就纠纷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陈述、证据的提出及调查、仲裁员对争议的审理及判断等方面,都有较严格的程序规范。与诉讼相比较,仲裁的审理和裁决原则上不公开,即案件审理和裁决的结果原则上不向社会和民众公开,这是仲裁与诉讼最大的区别之一。仲裁过程和结果既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联系,又与国家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比较自由地充分反映自己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共识,仲裁的裁决在原则上可以按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利用国家的司法制度,在仲裁过程中和仲裁结果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国家介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行为。民事诉讼有如下几个特征: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法院以国家的审判权为基础,代表国家参加民事诉讼,它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居于中立的地位;诉讼参与人则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以诉权为基础,为解决自己与他人的争议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处于相对抗的状态;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是为了协助法院或者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他们参加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积极的意义。法院代表国家参加民事纠纷解决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2.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争议中所涉及的权利或利益多数是当事人可以依法予以处分的。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民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无论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还是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在民事诉讼中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以严格的程序来规范主体的行为,对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无疑也加大了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这一特点也反映出民事诉讼与诉讼外调解、仲裁等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区别。4.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作为国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民事诉讼的强制性表现在:一旦法院受理了案件,当事人就应当按诉讼规则行事,法院的生效裁判对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时也具有强制力,等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民事纠纷因构成纠纷的有关因素不同,而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点。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类民事纠纷,比较适用于某一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解决。比如,对双方当事人有伙伴型合作关系的民事纠纷或者双方当事人有和好意愿的民事纠纷,适用和解的方式就比较合适,比如本章所列的案例2;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一个系统或者双方当事人有亲友关系或者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适用调解的方式就比较合适,比如本章所列的案例1;对民事纠纷所涉及的事实专业性比较强或争议涉及商业秘密的,适用裁就比较合适,比如本章所列的案例3;而对案情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争执大、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无疑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可以说,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从解决纠纷、消除争议这一目的上讲,当事人选择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着眼于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适应性。二、民事诉讼的基础、内容、条件、形式、目的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即民事诉讼所保护的权利或利益是宪法和法律所要求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宪法和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民事诉讼则不予保护。比如,因高利贷、赌博形成的债权等,就不受民事诉讼的保护。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基础的合法性,强调的是民事诉讼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合法的权益之争不会形成所谓的“民事诉讼”。即当事人因不合法的权益发生争议,是有可能形成诉讼状态的,但利益最终不会得到保护。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诉讼活动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并推动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活动如何进行,决定于诉讼主体之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的内容取决于民事诉讼的本质,同时也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民事诉讼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有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请求的提出具体又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提出请求,前提应当是有民事纠纷的存在;二是当事人向法院作出了要求法院以裁判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没有民事纠纷,形成不了民事诉讼;有了民事纠纷,而当事人不要求法院解决,同样形成不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为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立性,各阶段有各阶段的任务;民事诉讼的各阶段相互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前一个阶段完成,后一阶段才能得以继续,民事诉讼整体任务的完成,有赖于诉讼各阶段的共同作用。一般而言,民事诉讼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起诉与受理、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等等。在正常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活动要通过上述全部阶段来完成,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诉讼活动也可能在某个阶段即告结束。民事诉讼的诉讼阶段是由一定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共同构成的。诉讼制度决定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服务于诉讼制度。没有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存在就没有实际意义;而没有诉讼程序,诉讼制度就无法得以体现和落实。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相应的诉讼阶段。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设立都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私权保护说,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提出的,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法权利。(2)维护法律秩序说,是由德国学者标罗提出的,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实体法所确立的私法秩序,以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保护私权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然要求和体现。(3)纠纷解决说,是由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的,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有效、迅速、经济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4)程序保障说,由英美学者所倡导,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地解决纷争提供程序保障。(5)权利保障说,是由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提出的,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通过请求权的运用,对实质权进行保障。(6)多元说,该学说主张,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我们认为,民事诉讼具有多项功能。民事诉讼的结果,对国家、社会、当事人及其他民众有不同的影响,对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乃至整个法律秩序也有不同的作用。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民事诉讼的目的,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民事诉讼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对纠纷的解决,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并最终实现对社会法律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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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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