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学

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勇敏 编  页数: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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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对经济法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仍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有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的研究仅仅是开始。因此,本书作为一本教材,除了客观地介绍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以外,也参与对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我们非常希望我们的观点能得到读者的认可,当然也非常欢迎读者的批评和指正。  参加本书编写的作者主要是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嘉兴学院法律系等单位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这本教材是我们多年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的经验总结。本书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准确、及时反映国家的经济立法、市场经济建设实践和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系统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用较少的篇幅阐明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与操作规则。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各专业学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法学爱好者的自学参考书,还可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作普法教材。  本书由经济法总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五编共22章组成。  具体各章撰稿人分别为(按章节顺序排名):吴勇敏(前言,第一、二、五、十、十三章),陈旭峰(第一章第四节),费锦红(第三、四、六章),唐炳洪(第七、二十二章)罗思荣(第八章),王海表(第九、十二章),汪彩华(第十一章),夏伟(第十四章),潘灿君(第十五章),余羚(第十六章),韩灵丽(第十七、二十一章),顾凌云(第十八章),吴东仙(第十九章),张红英(第二十章)。  限于作者水平,本书有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指正。

内容概要

  《新编经济法学(第3版)》除了客观地介绍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以外,也参与对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新编经济法学(第3版)》力求准确、及时反映国家的经济立法、市场经济建设实践和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系统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用较少的篇幅阐明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与操作规则。《新编经济法学(第3版)》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各专业学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法学爱好者的自学参考书,还可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作普法教材。  《新编经济法学(第3版)》由经济法总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五编共22章组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章程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第四节 公司的股份、股票与股东第五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 公司_的设立、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七节 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调整第五节 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第七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调查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第七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第八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九节 破产法律责任第三编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八章 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反垄断法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第五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第四节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第五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节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证券监管法第一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证券监管体制第三节 证券发行监管第四节 证券交易监管第五节 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监管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产业法第一节 产业法概述第二节 产业法的基本制度第十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自然资源法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的概述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第三节 水法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第五节 生物资源保护法第十六章 财政法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第三节 预算法第四节 国债法第五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第六节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章 税收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四节 税收程序法第十八章 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章 价格法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第二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第三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第二十章 审计法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第三节 审计机关的权限第四节 审计程序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章 会计法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第二节 会计法律关系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节 会计核算第五节 会计监督第六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编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 社会保险法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第二节 我国社会保险法概述第三节 养老保险法第四节 失业保险法第五节 医疗保险法第六节 工伤保险法第七节 生育保险法

章节摘录

  (二)自动冻结  自动冻结又称自动停止,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进行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禁止债权人的个别追讨行为,所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或非诉讼的个别追债行为都必须无条件止息。自动冻结制度主要是从程序上限制债权人,特别是将其范围扩大至担保物权和第三人权利的行使上。自动冻结制度是营业授权制度的保障和补充,它使重整企业得以保持重整开始前的状态,有利于重整程序的进行,并给予重整企业以实质的喘息机会,使其能够将全部精力放在重整事务上,放在重整计划的制订上。  《破产法》关于自动冻结制度的规定,自动冻结的行为分为程序上的行为和实体上的行为两大类:  1.程序上的行为。自动冻结的程序上的行为,是指重整程序一经开始,对债务人正在进行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以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程序等,均产生自动冻结的效力。但对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可以继续进行。  2.实体上的行为。自动冻结的实体上的行为,是指对债权人及第三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对债权人而言,重整程序一经开始即必须依重整程序行使权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亦不例外,担保物权的行使中止。对第三人而言,其权利行使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对于重整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重整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予以解除。(2)对于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重整关系人利益的行为,重整人有权撤销,并使因此转让的财产或权益回归重整债务人。(3)重整程序开始后,股东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个人对债务人持有的股权。(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三)充分保护  重整制度以拯救债务人为目的,从表面上看,重整目的的实现与债权人的保护似乎相冲突,债权人希望自己的债权能够早日获得足额清偿,而为实现重整目的则希望延缓、减少债权的清偿。但实质上,债权人的保护与重整目的的达成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只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其协助,才能促成重整目的的达成。同时,也只有重整目的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重整目的的实现绝不能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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