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4-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程惠芳 页数:300 字数:470000
内容概要
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我国应如何恪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和协议,切实履行我国入世承诺,承担相应义务;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义务的同时,我国应如何充分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我国应如何建立一整套既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能有效地维护我国主权和经济利益政策法律体制、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这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首先需要学习和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WTO协定是WTO多边贸易制度和开放市场经济运行的准则。本书系统地介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的背景、内容及程序,并结合中国入世承诺和案例,以便使读者对WTO多边经济贸易规则和法律框架及执行程序有比较系统的了解。本书既适合于国际贸易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为教材,也适合于WTO规则的培训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导论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能与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承诺
第六节 WTO网站介绍——http:www.wto.org
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内容
第二节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策略
第三章 WTO与中国农业
第一节 《农业协定》的产生背景
第二节 《农业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分析
第三节 我国农业入世承诺及分析
案例
第四章 WTO与中国纺织服装业
第一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产生背景
第二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纺织服装业入世承诺
案例
第五章 WTO与中国其他工业
第一节 入世与汽车工业
第二节 入世与石油化工业
第三节 入世与医药业
第四节 入世与机械工业
第五节 入世与信息电子业
第六章 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则
第一节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的产生背景
第二节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条款分析
第三节 我国的相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承诺
案例
第七章 海关估价、?运前检验和原产地规则协定
第一节 《海关估价协定》
第二节 《装运前检验协定》
第三节 《原产地规则协定》
第八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中国入世承诺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产生背景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节 我国的入世承诺及过渡期问题
案例
第九章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
第一节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二节 初贴的分类与规范
第三节 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
第四节 补贴与反补贴对策
案例
第十章 WTO反倾销规则及中国对策
第一节 WTO反倾销规则
第二节 美国反倾销规则与程序
第三节 欧盟反倾销规则与程序
第四节 中国反倾销规则及对策
案例
第十一章 WTO有关保护条款和保障措施协定
第一节 WTO有关保护条款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定》介绍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协定》争端案例和运用
第十二章 WTO与中国服务业
第十三章 WTO与中国金融
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协定》
第十五章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章 贸易与环境
第十七章 入世与政府职能转变
第十八章 WTO与经济体制
章节摘录
(二)机制缺乏威慑力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还是以“实力”而非“规则”为其基础。争端解决机制的非司法性使得缔约方全体对于争端解决措施的实施缺乏有力的监督,GATT的前总干事奥利维尔·朗也说过:“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措施实施的监督,实际上有赖于一种道德压力以及政治压力。”其实,在GATT原来的条款中根本没有规定监督机制。根据1979年《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缔约方全体应对它所提出建议或者做出裁定的事务予以监督。如果缔约方全体的建议在一个合理时间内没有得到执行,提出申诉的国家可以要求缔约方全体尽力谋求解决方法。”因为没有内容明确和要求具体的监督机制,只能依赖缔约方的自觉性去执行建议或者裁定。因此对于争端解决规则的违反司空见惯。 (三)机制缺乏统一性 GATT东京回合谈判在其达成的每项非关税壁垒中均含有争端解决条款。这就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形成了新的多边协议,一旦发生贸易纠纷,缔约方全体或者专家组常常会无所适从。 (四)机制在内容规定上不够科学和详细 首先,争端解决程序的各阶段欠缺严格的时间限定,使得争端解决的节奏缓慢,缺乏效率。其次,GATT争端解决机制采用“正向一致”(或称“肯定式共识”)的原则,即只要有一国提出反对,争端解决程序就会被停顿,解决方案就得不到执行,从而大大阻碍了争端顺利、迅速地解决。 (五)GATT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问题的范围有限 由于GATT本身的管辖领域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故机制对于货物贸易领域之外的国际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范围以及货物贸易中农产品和纺织品方面的纠纷不予调整。 (六)程序性规定不合理 一则是没有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分开,二则是有些规定难予执行,如第23条第1款将争端交由“缔约方全体”解决,缔约方全体每年举行会议仅数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很多,它不可能有时间专门来解决一个复杂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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