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词社会文化学研究

出版时间:2004-12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沈松勤  页数:451  字数:3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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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国家“九五”重点图书。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绪论、上编:歌妓制度的积淀——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因缘;中编:风俗行为的表征——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功能;下编:雅与俗的冲撞——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层次。  唐宋词的意义和价值,不仅是审美的,而且是历史的;不仅在文体史上构筑了一座艺术丰碑,同时还忠实地展现了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那个时代的社会文化,是唐宋历史的一个重要的文化层面。而且,较之当时的诗文,词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有着鲜明的自身特点;较之意识形态中的儒、道、释,词所揭示的社会文化内容,更贴近生活,因而更具生动性。换言之,唐宋词给我们留下的,既是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文体,又是一部为其他文体所不可替代的社会文化启示录。因此,跳出单一的审美范畴或从艺术到艺术的认识路线,站在社会文化这个坐标上,考察唐宋词的形成和发展及其功能和特质,无疑是一个富有价值的意义的课题。

作者简介

沈松勤,1957年生于浙江长兴,1979年毕业于杭州大学中文系,1988年获文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文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重点学科“中国古代文学”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唐宋文学与中国词学研究。近十年来,普担任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教育

书籍目录

绪论 一 唐宋词是一种“文学一文化现象” 二 风俗使词化合成为“文学一文化现象” 三 唐宋词社会文化学研究的范围与任务上编:歌妓制度的积淀——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因缘 一 引言:歌妓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 二 浪漫之花与罪恶之诗:唐宋歌妓制度的社会文化意义 三 歌舞佐酒与填词听歌:唐宋词兴盛的渊薮 四 “谢娘心曲”与“歌妓情结”:“花问范式”的确立中编:风俗行为的表征——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功能 一 引言:唐宋社会的风俗特征与词的功能结构 二 应歌词·应社词: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功能之一 三 酒词·茶词: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功能之二 四 节序词·寿词: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功能之三下编:雅与俗的冲撞——唐宋词的社会文化层次 一 引言:唐宋文化的雅俗两极 二 从雅俗之辨到复雅尊体:崇雅贬俗的词学祈向的形成和发展 三 从诗化到典雅化:雅词创作的演进与特征 四 结束语:雅词创作的得与失附录 论宋词本体的多元特征引用书目后记再版后记

章节摘录

  二 浪漫之花与罪恶之诗:唐宋歌妓  制度的社会文化意义  (一)  作为从事音乐歌舞的艺人,歌妓并非始于唐宋。唐宋歌妓制度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在上古载籍中,“女乐”二字屡见不鲜。如《管子·轻重甲》载:夏桀有“女乐三万人,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盐铁论·力耕》谓:“昔桀女乐充宫室,文绣衣裳。”这里所谓的“女乐”,就是擅长歌舞的艺人,对于她们的歌舞活动,或称之为“巫风”。《尚书·伊训》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日:“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色货,恒于游畋,时谓淫风。”  将歌舞与“色货”、“巫风”、“淫风”对举,说明当时女乐既以艺娱人,又以色事人。其危害性和处罚规定,《墨子·非乐篇》有具体的说明:  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束),小人否(倍),似(以)二伯(帛)。《黄径》乃言曰:“呜呼!舞佯佯,黄(簧)言孔章。上帝弗常,九有以亡。上帝不顺,降之百殚,其家必坏丧。”察九有之所以亡者,徒从饰乐也。于《武观》曰:“启乃淫溢康乐,野于饮食。将将铭苋磬以力。湛浊于酒,渝食于野,《万》舞翼翼,章闻于大,天用弗式。”故上者天、鬼弗戒(式),下者万民弗利。是故子墨子曰:“今天下士君子,请将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在乐之为物,将不可不禁而止也。”  然而,在先秦,以歌舞“色货”为内涵的“巫风”或“淫风”,并没有因禁令而终止,它已成了流行于君主、诸侯之间的一种习俗。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两袖舞形。”所谓“巫”,也就是指先秦女乐。由此可知,先秦女乐除了以色艺娱人外,又有“降神”娱神的职能,体现了先秦时期的一种文化行为和模式。而以巫为主体的文化活动,在当时相当盛行。商纣即是一位纵情“巫风”的帝王,史称他“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又屈原《九歌》其一《东皇太一》云:“疏缓节兮安歌,陈竽瑟兮皓倡。灵偃蹇兮姣服,芳菲菲兮满堂。”③《说文解字》:“倡,乐也。”“皓倡”即女乐,楚地称巫为灵。屈大夫以诗歌的形式描绘了女乐妆饰之美丽,歌舞之动人,从中也体现了作者对“巫风”的认同心理和赞美之情。  在汉代,女乐的“降神”职能逐渐消失,其服务对象也不像先秦那样只局限于君主、诸侯,而是扩展到了显贵之家,甚至还出现了显贵与人主争女乐的现象:(汉成帝时)郑声尤甚,黄门名倡丙强、景武之属富显于世,贵戚五侯定陵、富平外戚之家,淫侈过度,至与入主争女乐。又马融“善鼓琴,好吹笛,……常坐高堂,施绛纱帐,前授生徒,后列女乐”。则女乐还见诸绛帐授徒。关于两汉贵族拥有女乐的情形,以及女乐既在室内以歌舞陪伴主人“置酒”、“饮食”,又在郊外随从主人,“鸣钟吹管”的记载,屡见于前后《汉书》。如张禹奢淫,身居大第,后堂理丝竹管弦。其弟子“(戴)崇每侯禹,常责师宜置酒设乐与子弟相娱。禹将崇入后堂饮食,妇女相对,优人管弦,铿锵极乐,昏夜乃罢”。又梁骥与妻寿“共乘辇车,张羽盖,饰以金银,游观第内,多从娼妓,鸣钟吹管,酣讴竟路,或连继日夜,以骋娱恣”。其中所谓“妇女”、“优人”、“娼妓”,就是《后汉书·卢植传》“外戚豪家,多列女倡歌舞”中的“女倡”,具有后世家妓的性质。  如果说,在汉代,女乐从往时的君主、诸侯身边扩散到了显贵之家,那么,随着汉代大一统政权的分崩瓦解和儒家礼教的松懈,歌妓服务的对象不仅是君主、显贵,而且蔓延到了一般士人中间。曹丕《大墙上蒿行》云:排金铺,坐玉堂,风尘不起,天气清凉。奏缰瑟,舞赵倡,女娥长歌,声协宫商,感心动耳,荡气回肠;酌桂酒,脍鲤鲂,与佳人期为乐康,前奉玉卮,为我行觞。  又其《典论·酒海》云:洛阳令郭珍,家有巨亿,每暑召客,侍婢数十,盛装饰,罗■披之,袒裸其中,使进酒。  前文的“赵倡”与后文的“侍婢”,其活动地点虽然一在金碧辉煌的宫廷,一在政治地位并不高的一般士人家庭,但是她们都以色事人,都是曹魏时期士人任情纵乐的产物。罗宗强先生说,当时“士人的纵乐,其中却还包含有对人生的深切眷恋和对于人性的体认。礼的束缚解除了,自我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认可,感情也在放纵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士人从(汉代)皓首穷经、规行矩步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之后,忽然体认到自己还有如此丰富的内心世界,惊喜于人间还有如许之欢娱!于是尽情纵乐,感受到生的可贵”。而其纵乐的方式之一,是蓄养艺色双全的歌舞艺人。曹魏以后,畜养家妓成了盛行于士人中的风习。如南朝宋沈演之之子勃“轻躁耽酒,幼多罪愆,比奢淫过度,妓女数十人,声酣放纵,无复剂限”。杜骥之子幼文“家累千金,女妓数十人,丝竹昼夜不绝”。南朝徐羡之之嗣孙绲“颇好声色,侍妾数十”。张裕之孙环“居室豪富,伎妾盈房。或者讥其衰暮蓄伎,环日:‘我少好音律,老而方解,平生嗜欲,无复一存,唯未能遣此耳。’”北朝夏侯道迁“大起园池,殖列蔬果,延致秀彦,时往游适,妓妾十余,常自娱乐”。高聪“以声色自娱,……有妓十余人”。由此等等,不一而足。南朝宋谢胱《夜听妓诗二首》其一云:“琼闺钏响闻,瑶席芳尘满。要取洛阳人,共命江南管。情多舞态迟,意倾歌弄缓。知君密见亲,寸心传玉■。”则又典型地体现了当时士人与歌舞妓女交往中的心态,而诗中对歌妓的传神写照,与唐代众多“咏妓”诗已相去不远了。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歌妓制度史上的重要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不仅全面出现了家妓这一歌妓形态,同时“乐户”制度于孝昌后开始正式形成: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及朱介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孝昌”是北魏孝明帝的年号,凡三年(525—527)。孝昌以后的这种“乐户”制度,在南朝也相当盛行,并为隋代所承袭。据载,隋万宝常因“父大通,从梁将玉琳归于齐,后复谋还江南,事泄,伏诛,由是宝常被配为乐户”。大业初,裴蕴“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增益乐人至三万余”。这里所谓的前代诸朝的“乐家子弟”,即由罪犯妻子组成的官家乐人,其音乐歌舞伎艺,主要靠家庭传习,并世代相传,从而形成了专门的从艺队伍。  在当时,除“乐户”外,又有“营户”。“营户”则由从战争中俘虏来的敌方妻子组成。《魏书》卷七上《孝文帝纪》:“沃野、统万二镇敕勒叛,……灭之,斩首三万余级,徙其遗进于冀、定、相三州,为营户。”又《南史》卷三七《沈庆之传》:“庆之前后所获,蜒并移都下,即为营户。”据《晋书》卷一○○《谯纵传》:“益州营户李腾,开城纳纵。”则知“营户”早在晋代业已有之。清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二《乐户考》:“乐户即营户。”并认为其始作俑者,乃汉代营妓。至南北朝,将罪犯与俘虏的妻子充作“乐户”或“营乐”,于编民以外另立一户,专习伎艺。成为一种法律规定,则使之合法化和制度化。  “乐户”的制度化是出于对罪犯和敌方的一种惩罚,但就音乐歌舞而言,却体现了专门化或专业化的趋势。至隋代统一南北后,对“乐户”又采取集中习艺和管理的措施,因而出现了教坊的设置。《隋书》卷一五《音乐志下》谓大业六年(610),“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其数益多前代”。《资治通鉴》卷一八○大业三年(607)十月载:“敕河南诸郡一艺户,陪东都三十余家,置十二坊于洛水南处之。”胡三省注:“艺户,谓其家以技艺名者。”亦即南北朝时期的“乐户”。隋代教坊的设置,既是对以往“乐户”制度的发展,同时又为唐代歌妓制度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歌妓制度经历了从先秦女乐到南北朝“乐户”的发展过程后,到了唐宋,逐渐完备,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结构形态,歌妓的服务对象,也从以往的宫廷、显贵和士人之家面向了整个社会,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倾向;而歌妓乐工在与音乐歌舞的结合中,为人们营造了一个极富生机的艺术环境,为词体的诞生和兴盛,提供了一块肥沃的土壤。因此,在唐宋,歌妓制度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其社会文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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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本书从社会文化学的角度深层剖析了唐宋词形成发展的因素,重现了宋词在当时的创作情况。读之令人收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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