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昌文集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克昌  页数:1115  字数:1576000  

内容概要

  在上述学报第二期上所发表的姜焕宸同志的文章,对梅同志的几个论点虽作了基本恰当的批评,但他却没有提出什么是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正面看法。为了在争论中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这里我仅就如何解决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怎样才具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中国刑法学
如何解决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为什么没有规定“恶毒攻击”罪?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
我国刑法中的管制
我国刑法的任务
略论罚金刑
想象的数罪和法规竞合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锐利武器
试论结合犯兼谈抢劫罪的未遂
论自首
略论简单共同犯罪
论预备犯
犯罪构成的分类
论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
《刑法学》重点问题解答
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共同犯罪与身份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论教唆犯
共同犯罪的若干特殊问题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说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取消说异议
从借鉴刑法立法例谈我国刑法的修改
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论犯罪的本质
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惩治腐败中的运用
有关共同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论我国刑法上行为的概念
论受贿罪
论完善对刑法进行经常性修改的立法技术
受贿罪客观要件探析
90年代刑法学的理论走向
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刑法观念的更新
中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补充修改
论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理论的发展——《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探讨
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刑法观念的更新
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
完善刑法典两个问题的思考
论刑罚的功能
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刑法
论刑罚的本质
刑法学研究展望
论刑事责任与刑罚
贪污产生的根源与预防对策
也谈“元罪推定”
加大改革力度,修改、完善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刍议
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中国刑法的修改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犯罪集团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论死刑缓期执行
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严打”的刑法学思考
刑罚适用失当及其对策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
有效限制死刑的适用刍议
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刍议
改进中国刑法学研究之我见
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争议问题
有组织犯罪——全球关注的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
台湾地区刑法缓刑制度修正述评
论斡旋受贿犯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
坚决执行“少杀、慎杀”死刑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的完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
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关系刍议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
我国刑法也应以谦抑为原则
刑法三十60年反思
刑法的机能新论
中国刑法学年反思
谈死刑缓期执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略论
提升公信力须严格依法办事
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
第二编 比较刑法学
罚金刑比较研究
日、德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预备犯比较研究
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
未遂犯比较研究
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
刑法中行为论比较研究
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违法性的若干问题
罪数论比较研究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基本理论比较研究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第三编 中外刑法史
中外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
评西方刑法理论关于共犯的学说
株连考略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死刑的基本观点
刑法中行为理论发展述略
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的历史考察
邓小平刑法思想研究
论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第四编 特别辩护集锦
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的辩护词
特别辩护回顾——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反思
特别辩护亲历记
陈伯达认罪始末
江青与辩护律师的较量
从“特别审判”看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特别审判回顾——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
为李作鹏辩护
第五编 书评、序言、后记、致辞
刑法学界的一笔精神财富——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
《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届—届》序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序
《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探》序
勇于开拓锐意进取——评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
中外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为陈兴良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所作的序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总序
刑法学研究的新开拓——评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
诠释立法真义指导司法适用——评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
裨益当代惠及后人——《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总览》评介
后记
《法院改革研究:以一个基层法院的探索为视点》序
《武大刑事法论坛》(年度)第卷发刊词
鸿篇巨制,裨益学人——评赵秉志教授主编之《当代刑法理论探索》
关注现实理性探索——评赵秉志教授新著《死刑改革探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克昌教授在年全国刑法
学术年会闭幕式上的致词
《渎职犯罪构成研究》序
《刑法·儒学与亚洲和平:西原春夫教授在华演讲集》
序二
马克昌教授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年会闭幕式上的
致辞
《经济、财产犯罪案例精选》序
《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审判改革——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视角》序
《外国刑法通论》序
代表在省外工作的河南法学家发言
渎职侵权案件涉及的相关刑法理论
《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序
《共同犯罪研究系列丛书》总序
《程序正义的理想和现实: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实证研究报告》序
第六编 其他
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
略论《古今图书集成》
怎样写辩护词
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精神文明建设
更新法学观念改革法学教育
论法学教育改革
废除死刑的国家
面向世纪大力改革法学教育
谈国际刑法学界研究动态及方向——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大会纪略
略论搞好检察官培训的指导思想
培养高素质研究生的体会
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日本学者一席话引起的思考
勇于创新结合实际面向未来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注重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
马克昌在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致辞
打造学术精品推动学术创新漫议
把握现代刑法理念
当代中国的刑法教育
董必武论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
一位法学教授的人生起伏——马克昌教授访谈录
从“无法可依”到“依法治国”
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参加年刑法修订工作的体会
讲新话、讲最真切的话
提升公信力须严格依法办事
中国法学家访谈录之马克昌篇
附录 马克昌教授著述表
著作部分
论文部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罚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不仅载人世界各国的刑法,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其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适用罚金,对罚金刑进行一些探讨,是很有意义的。 一、罚金刑的特点和利弊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l.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2.罚金是由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决的。3.罚金是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适用的。4.罚金是以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根据罚金刑的这些特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它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以及没收财产是不同的。 罚金同行政罚款不同。行政罚款被规定在治安管理法规和某些单行法规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规定的三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方法中的第二种就是罚款。行政罚款也是一种金钱处罚,这是同罚金刑相同之处,但两者却有着根本的区别:1.罚金刑是刑罚方法,因为受过罚金刑处罚的,在法律上就有前科;而罚款则是一种行政处分,受过罚款处罚的,则不发生前科问题。2.罚金刑是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的;而罚款则是由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如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规或单行经济法规适用的。3.罚金是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分子适用的;而罚款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违反经济法规的一般违法分子适用的。这些违法分子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罚金与赔偿损失也不同。赔偿损失在我国刑法第31条和第32条中都有规定,它是对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所给予的一定赔偿。这种方法在有些国家的刑法中是作为刑罚方法来规定的,但在我国它却不是刑罚方法,而是一种民事强制方法。按照我国刑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也是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它使犯罪分子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它与罚金刑相同之处,但两者毕竟存在着根本的差别:1.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如前所述,受过罚金处罚的,就有前科;而赔偿损失只是一种民事强制方法,按照刑法第32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分而责令赔偿损失的,就不发生前科问题。2.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而赔偿损失则是责令向被害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于所谓财产刑,但它们却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而没收财产则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牲畜、物资等为内容。当然,在没收财产时也包括没收犯罪分子的存款。即使是没收存款,没收财产也与罚金不同。因为它是以现有的金钱为限,而罚金则是责令缴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被判刑人当时可能并不具有。罚金刑既然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的利弊得失也由此而产生。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我国刑法学界以及资产阶级刑法学者都曾作过很多论述。 罚金刑本身存在着一些优点,概括起来,这就是:1.罚金刑是可以分割的,它和自由刑一样,便于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判处与之相适应的罚金数额。2.罚金刑不须投入监狱执行,因而它不会妨碍服刑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也不会过分影响服刑人的名声,同时可以避免受到监狱内某些恶劣犯罪分子的影响。3.对出于贪财图利动机的犯罪判处罚金刑,正是罚当其罪。4.执行罚金刑不像执行自由刑那样需要监狱等机构,执行简便,花费不多。另一方面,罚金刑还具有一些严重的缺点。这主要是:l.罚金刑的效果不平等。罚金刑既以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被判刑人经济能力不同,对罚金刑的感受自然会不一样,对于腰缠万贯的有产者,判处千元罚金,只不过九牛一毛,实在无关痛痒;而对于一贫如洗的无产者,判处500元罚金,将会负债累累,影响家庭生活。2.罚金刑的后果往往延及受刑者家属。罚金刑的刑罚效果很难限于集中在受刑者本人。这就是说,罚金可能是受刑者以外的人代为支付,因而刑罚将会失去对犯罪者处分的意义。例如,父母代孩子支付罚金,从而,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就随着罚金数额而降低。有时,其他家属可能被迫节约,家属将蒙受罚金的间接影响。这就背离了进步刑法理论中的“刑罚止于一身”的原则。3.罚金刑对无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无法执行。生命和身体是每个人都有的,所以生命刑、自由刑的执行都不感到困难,但金钱财产的有无或多少,却因人而异。对于富有金钱的人,罚金刑的执行当然不发生问题;但对一无所有的人,罚金刑就很难执行。如果易科监禁,结果就是富人可以用钱赎罪,而穷人无钱只有坐牢,这就明显地表现了这种刑罚制度的不公平。正因为罚金刑有它的优点和缺点,所以在规定和运用罚金刑时,如何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这一刑罚的作用,就成为刑法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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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文集(2012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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