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鸿年 等著 页数:586 字数:5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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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杨鸿年、欧阳鑫所著的《中国政制史(修订版)》分三编。《中国政制史
(修订版)》第一编为中央政制,就我国富有特色的君主、宰相、行政、监察、考试诸制度断代一一叙述。第二编为地方政制,就我国独具特色的地方行政区划如州、郡、道、府、县依朝代分期叙述。一、二编的时间跨度自秦初至清末。秦以前年代久远,碍于篇幅,从简。辛亥后,我国政制由君主转为共和,变革殊大,影响至深,宜专编叙述,是为第三编中华民国政制,亦分为中央与地方两部分。五权宪法为孙中山为中华民国所设计的理想政制图案,自为重点。红色政权奉行之中华苏维埃制,乃20世纪30年代照耀中国南方的星星之火,于第三编辟专章简述。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编 秦汉至清的中央政治制度
第一章 君主制度
第一节 皇帝
一、皇帝称谓出现前君主称王
二、皇帝称谓的由来及皇帝一词的含义
三、君主的其他称谓
四、君主的特殊人格
五、君主的权力
第二节 我国君主制度观念的发展
一、君主权力的来源
二、君主制度观念的代表学说
第二章 宫廷内外制度
第一节 戒备内比外严
一、内比外严的表现
二、内比外严的结果
第二节 宫门后重于前
一、重大政变发生在后门
二、帝后宫女活动在后门
三、精兵良马驻扎在后门
四、各种杂事出现在后门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
一、以尚书台为例说明后宫官实权大
二、以枢密院为例说明后宫官实权大
三、以翰林院为例说明后宫官实权大
第四节 前宫官实权大于宫外官
一、从大夫与太尉、丞相的关系上看前宫官实权大
二、从大司马大将军与丞相的关系上看前官官实权大
三、从尚书与三公的关系上看前宫官实权大
第五节 其他有关问题
一、君主由宫外而前宫而后宫将权力向自己手里集中
二、尚书由前宫官变为宫外官
三、给事中由后宫官变为前宫官
四、汉世后官称省与“省”字含义的变化
第三章 宰相制度
第一节 秦、汉宰相
一、秦宰相
二、汉宰相
三、秦汉丞相的权力和职掌
第二节 三国、晋、南北朝宰相
一、三国宰相
二、晋、南北朝宰相
三、隋唐以后之诸公
第三节 隋、唐宰相
一、唐代的三省制度
二、三省制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宋宰相
一、二府制
二、中书省
三、枢密院
第五节 明、清宰相,
一、明宰相
二、清宰相
第四章 行政制度
第一节 行政制度综述
第二节 列卿
一、列卿设置的沿革
二、秦汉时期的列卿
第三节 尚书
一、尚书郎及其他
二、尚书机关的内部组织
三、尚书的职掌
第四节 六部制度的发展
一、隋、唐时期的六部概况
二、宋、元、明、清的六部制度
第五章 监察制度
第一节 两汉至元的监察制度
一、监察机关总述
二、监察机关的设官
第二节 明、清监察制度
一、明监察制度
二、清监察制度
第三节 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方式
一、弹劾
二、推事
三、谏诤与言事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
一、沿革
二、刑部与大理
三、特殊司法机关
第二节 司法权的运用
一、君主与司法
二、宰相与司法
三、监察机关与司法
第三节 法典的编纂
一、春秋战国时期
二、自秦汉至魏晋南北朝
三、自隋唐至明清
第四节 赦宥制度
一、赦的解释和种类
二、赦的作用
三、赦后杀人与敖前事务的处理
四、不赦
五、赦的原因
六、古人对于赦的态度
第七章 文官制度
第一节 秦汉以前文官制度简述
第二节 人才的选拔——推荐及考试
一、秦汉时期的推荐制度
二、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度——九品中正制
三、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度
第三节 文官的任用与考绩
一、文宫的任用制度
二、文官的考绩制度
第二编 秦汉至清的地方政治制度
第一章 州郡制
第一节 州机构
一、州
二、州官
三、州佐属
第二节 郡机构
一、郡
二、郡官
三、郡佐属
四、州郡佐属自辟的利弊
第二章 府州制(上)——府州上级机构
第一节 唐府州上级机构
一、都督府
二、观察使
三、节 度使
四、诸杂使及特差使
五、都统
第二节 宋府州上级机构
一、转运使
二、提刑司
三、提举司
四、诸杂使
第三节 元府州上级机构
一、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
二、诸道
三、路
第四节 明府州上级机构
一、总督、巡抚、巡按
二、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
三、诸道
第五节 清府州上级机构
一、总督、巡抚
二、布政使、按察使
三、诸道
第三章 府州制(下)——府州
第一节 州机构
一、州
二、州官
三、州佐属
第二节 府机构
一、府
二、府官
三、府佐属
第四章 县制
第一节 县
一、设县沿革
二、历代县之分等
第二节 县官
一、县官称谓之沿革
二、县官的职掌
三、县官的慎选
第三节 县佐属
一、县佐属设置概况
二、县丞、主簿、县尉
第四节 县下机构
第三编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
绪言
第一章 中华民国中央政治制度
第一节 临时政府时期(1912~1913年)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民初的司法制度
四、民初的文官制度
第二节 南北政府对峙时期(1913—1923年)
一、《新约法>
二、洪宪帝制与张勋复辟
三、法统之争与南北两政府之对峙
四、民初军阀割据之历史渊源
第三节 军政时期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1924~1927年)
一、中国国民党
二、国民政府
第四节 训政时期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1928~1945年)
一、《训政时期约法》
二、中央政治委员会
三、国防最高会议
四、《抗战建国纲领》之颁布与“总裁制”之设立
五、国防最高委员会
六、国民参政会
第五节 五权宪法的理念与国民政府的构架
一、五权宪法的理念
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试院
七、监察院
八、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宪政时期(1946—1949年)
一、《五五宪草>
二、中国宪政的艰难之路:民国以来的十部宪法
三、政治协商会议
四、《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章 地方政治制度
第一节 省
一、省行政机关
二、省议会和临时参议会
三、省司法机关
第二节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一、省级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二、省与中央间的组织
第三节 省县问的行政组织
一、道制
二、各省特有的省县中间组织
三、行政督察专员制
第四节 县制
一、县的地位发展沿革
二、县行政机关
三、县议会与县参议会
四、县司法机关
五、县的下级组织
第五节 市制
一、市的地位及发展沿革
二、市的组织
三、市临时参议会
四、重点市组织概略
第三章 革命政权之政制
第一节 革命政权之中央政治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二、抗日民主政权
三、解放区的民主政治制度
第二节 革命政权的地方政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地方政制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地方政制
后记
章节摘录
三、特殊司法机关 刑部与大理,为正常的司法机关。此外,还有特殊的司法机关。历代特殊司法机关的出现约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犯罪性质特殊而设立者;一是因犯人身份特殊而设立者。至于明代锦衣卫之设,则纯粹是以特务手段巩固其反动统治。锦衣卫虽则也职掌刑狱,但已不是一般司法机关而为特务机关了。 (一)诏狱 所谓诏狱,就是由君主诏书所兴之狱。我国封建社会,向来君主绝对专制,君主只要下诏,就可兴狱,不必讲犯罪事实,也不必讲法定程序。君要臣死,不敢不死。这既是封建道德,也是司法制度。诏狱便是基于这个理论与原则。诏狱的性质特别重要,因其受审者乃君主所认的巨奸或元凶。 我国历史上历代都曾兴诏狱。例如《资治通鉴》载,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女巫楚服等教陈皇后祠祭,挟妇人媚道,事被发觉,武帝下诏兴狱,命御史张汤彻底追究,结果楚服枭首于市,陈皇后被废,相连及诛者300余人。这是汉代诏狱的一例。又据《明史·刑法志》载,武帝时曾设诏狱26次。晋代有官名日黄沙狱侍御史,专掌诏狱。隋代,文帝、炀帝都曾大兴诏狱,诛杀无辜甚众。炀帝时,杨玄感乱后,诏兴大狱,以兵部尚书樊子盖主之,穷治党羽,杀人如麻。 两汉至隋,历代虽有诏狱,然案结即罢,未形成常设机关,亦未设置固定办公处所。到了唐代武则天皇后时,一直还未多兴诏狱。待徐敬业乱后,诏狱屡兴,一案未结,一案又起。于是乃于京师丽景门内,别置推事院,当时人叫做“新开狱”。从此诏狱遂有独立办公的地点,而推事院几为常设之办理诏狱之机关。当时主其事者为周兴、来俊臣等佞臣,大肆陷害忠良、滥杀无辜,且也设置许多酷刑。唐代大兴诏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一时大臣上朝,怯怕有去不得归,辞别家人时都嘱咐家人有此思想准备。直至俊臣等被诛,诏狱始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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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年、欧阳鑫所著的《中国政制史(修订版)》详细阐述了我国从秦汉统一中国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近两千年内历代政府所建立和实施的政治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特点和相互关系,取材翔实,叙事直朴,立论严谨,不作空谈泛论。而于各时期的制度之沿革,着墨较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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