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谭剑 页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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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行政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运用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集中研究了行政机关应当如何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一是撤什么,探讨的是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二是为什么撤,探讨的是行政行为撤销的正当性;三是怎么撤,探讨的是行政行为撤销的要求;四是撤了怎么办,探讨的是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书籍目录
引言一、问题的缘起二、研究的视域三、研究的对象(一)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四、研究的意义五、研究的现状六、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第一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一般理论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一)问题的提出(二)作为行政制裁手段的撤销(三)作为行政救济手段的撤销(四)两种撤销的区分二、行政行为撤销与吊销、注销的区分(一)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吊销(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注销三、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一)行政行为瑕疵与效力的二元结构(二)行政行为瑕疵与效力的观念误区(三)来自普通法的批评(四)大陆法系的变革(五)“一元化”的结论:瑕疵行政行为皆可撤销第二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正当性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功效(一)依法行政的实现(二)规则之治的形成二、原行政行为机关撤销的正当性(一)域外法的考察(二)立法现状(三)行政的态度(四)司法的立场(五)结论三、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的正当性(一)域外法的考察(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权的来源(三)行政领导关系下的撤销权第三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一、主要证据不足(一)证据与事实之分(二)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之分二、适用依据错误(一)没有依据(二)依据解释错误(三)适用依据不完全(四)适用了违法的依据(五)适用了失效的依据(六)适用了未生效的依据(七)适用了不相关的依据……第四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第五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效果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从现行立法规定和制度实践来看,我国对瑕疵行政行为的救济采取的是原则撤销的立场,撤销作为对瑕疵行政行为进行矫正的方式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从撤销的对象来看,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可撤销行政行为”的范围而几乎扩展至所有瑕疵行政行为。我们认为,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应该是同义的、同值的,在具体理由阐述上完全可以并用。因此,应当抛弃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坚持凡瑕疵行政行为皆可撤销的“一元化”立场,从而否认行政相对人享有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自行认定和抵抗权。这是我国行政行为的撤销制度与其他国家的行政行为撤销制度的最大区别。 之所以从根本上否定传统的无效与撤销二元结构,采用凡瑕疵行政行为皆可撤销的立场,一方面固然与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于国家、政府权力不容置疑和挑战的传统观念不无关系,但另一方面更多地是为了避免因无效的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之间界限不清导致行政秩序的不稳定,进而避免行政相对人因错误判断而产生新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出于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国民对行政行为的信赖,确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服务与合作”的新型关系的考虑。从整体上说,我国现行立法所确定的这种撤销制度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包容性强(既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又包括无效行政行为的撤销)、适用面广(无论是一般的还是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解决)、适用灵活(视具体情况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瑕疵行政行为)的特点,而且反映了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完全照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立独立的、与撤销分庭抗礼的无效制度,真正需要做的是对撤销这一行为方式加以规范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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