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梁西 页数: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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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国际法》第三版是在原著主编梁西先生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由曾令良负责召集,各修订人员负责相关章节内容的修订。在保持原版和第二版的体系结构(编章安排)、风格特色、基本内容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第三版修订,主要是根据最近十年来国际法和国际法研究的新发展,着重于:(1)对全书的内容、论点、论证和资料,进行了进一步检查、核实、更新和补充;(2)吸纳了近十年来在一些国际法部门(如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等)中新产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3)适当吸收了近十年来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新思想和新观点,等等。
书籍目录
第一版前言(1993年)
第二版修订说明(2000年)
第三版修订说明(2011年)
上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国实践
四、国际法在国际关系申的普遍效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一、19世纪及此前的国际法
二、20-21世纪的国际法
三、中国与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源的类别性
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四、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二、国际法编纂简史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二、国际法基本原則与国际强行法
三、国际法基本原則的历史发展
四、《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則
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則与国际法基本原則
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則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則
四、不干涉内政原則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則
七、民族自决原則
八、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关于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一、国际法学界关于个人国际法地位的争论
二、与个人国际法地位相关的实践
……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七章 领土法
第八章 海洋法
第九章 空间法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法
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五章 条约法
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
第十七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八章 战争法
章节摘录
(二)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按照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继承而言,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法律关系。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对该财产权利的产生。国家财产继承只涉及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国家财产转属问题,而对第三国在被继承国领土内所拥有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国家对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从这个标准引申出两项原则:一是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二是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但是在适用这两项原则时,应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予以不同的处理。国家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凡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对于动产,由于它的流动性,被继承的动产可能位于所涉领土之外,而第三国的动产也可能位于所涉领土之内,因此继承国不能因为动产位于所涉领土内就自动接受这些财产;反之,被继承国也不能因为动产位于所涉领土之外就自动保有这些财产。被继承国保有或继承国接受这类财产,必须根据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并照顾到公正原则。这就是说,关于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为根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这就是所谓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在将上述标准和原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国家财产继承时,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一国将一部分领土移交另一国的财产继承。应按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位于所涉领土内被继承国的不动产,以及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均应转属继承国。 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为一个新国家的财产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3.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离而组成一个新国家,或一国解体而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国家的财产继承。其继承的规则是,除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位于继承国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而与所涉领土活动无关的国家动产,则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在被继承国解体而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位于该国领土以外的国家不动产,无法按与所涉领土有关联的标准来解决其转属问题,只能将其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应对其他继承国给予公平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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