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淑芬 页数:315
内容概要
本书试图从气候变化背景下清洁发展机制的宗旨出发,通过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法定位,进一步明确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对国际法的意义。通过当前清洁发展机制的实践,对其运作中涉及的重要国际法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揭示清洁发展机制对现代国际法产生的重要影响。然后结合当前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第二承诺期问题的谈判,分析清洁发展机制未来的发展方向。最后结合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清洁发展机制法律机制的若干建议。
作者简介
陈淑芬,女,1982年生,湖北鄂州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师。201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为现代国际法,国际能源法,国际气候变化法律问题,在《国际论坛》、《时代法学》、《求索》、《北方法学》、《中国空间法年刊》以及Oil
Gas& Energy等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多篇,一些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国际法学》全文转载。
曾参加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联合国改革的重大国际法问题研究”、司法部项目“反恐与海上能源通道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等研究。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气候变化国际应对下的清洁发展机制
第一节 气候变化的国际形势
一、气候变化问题的产生、成因及其影响
二、气候变化的国际治理
第二节 清洁发展机制的内涵与特点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由来及概念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市场基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
三、清洁发展机制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 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制度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体制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规则与运行程序
三、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监管体制并行
第二章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节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法依据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二、《京都议定书》
三、《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
四、《波恩协议》
五、《马拉喀什协定》
第二节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法理论基础
一、国际气候合作原则与清洁发展机制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的清洁发展机制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核心的清洁发展机制
四、清洁发展机制与三项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清洁发展机制实施及若干重要问题
第一节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法律依据:减排量购买协议
一、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概念
二、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完善及其意义
第二节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心:经核证的减排量
一、经核证的减排量概述
二、关于经核证的减排量的法律属性问题
三、经核证的减排量在交易中的问题及其应对
第三节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的技术转让问题
一、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技术转让难题
三、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机制未来的发展和完善
四、结论
第四节 当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状况
一、全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规模与格局分布概况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分布的特点
三、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取得的成就
第五节 当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方案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清洁发展机制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面临诸多风险
四、清洁发展机制实施效果的质疑
……
第四章 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对清洁发展机制的挑战与启示
第五章 清洁发展机制实施困境的国际法分析
第六章 后京都时代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前景
第七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最重要的是需要确定项目的基准线,即不存在该项目活动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是计算项目减排效益的基础。项目基准线的确定必须应用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方法学。项目业主可以选择自己开发一种新的方法学,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批准,也可以从已经批准了的方法学中选择合适本项目的方法学。由于审批新方法学的时间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因此项目业主都尽可能地选择已经获得批准的方法学。 为了计算项目的减排效益,项目业主还需要监测本项目本身的排放。因此,项目业主必须在这个阶段就确定项目的边界,并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监测计划。同样,监测计划中所应用的方法学也必须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根据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已经批准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必须匹配应用,不能将其分开应用。否则就被视为新的方法学。 另外,项目开发者还需要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人期,即项目可以产生减排量的最长时间期限。根据《马拉喀什协定》,项目业主可以从两个项目减排计入期中选择一个:或者适用可更新的计入期,一次最长7年,最多可以更新两次,但每次更新时都需要重新审查基准线;或者适用固定的计人期,最长一次10年,不可更新。 最后,项目业主还需要说明本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如果项目促进了向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转移,也应该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项目中应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则需要说明该资金的应用没有导致官方发展援助的转移。如果东道国要求或者项目业主认为必要的话,还需要附上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相关文档。国际规则对此没有特别具体的要求,这方面的责任被赋予了项目东道国。同时,项目业主也应该准备一份利益相关者的咨询报告,并说明如何在项目的设计文件中考虑所收到的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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