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学指导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钢,占善刚,刘学在 主编  页数:493  

内容概要

为便于法科学生和广大司法工作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等更好地查阅、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赵钢、占善刚、刘学编辑《民事诉讼法教学指导--法规案例与试题》。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第二部分是司法解释;第三部分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四部分是200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其分布。

书籍目录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
二、司法解释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200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其分布

章节摘录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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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不错。。。学习考试要用的。。帮助很大
  •   书还不错,虽然还没有认真研究里面的内容。。但是服务态度真的是超好的啦!
  •   又是一本法条,额滴神啊
  •   形式新颖,整体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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