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舫,曹兴权 著 页数:303
内容概要
张舫、曹兴权编著的《商法》是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商法教学提供的一本教学用书。内容分为五部分: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根据法律硕士的教学特点,《商法》在对商法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阐述的基础上,重点对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每章的内容设置了案例分析和思考题。《商法》注重对学生运用商法能力的训练,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路和方法;同时,《商法》也为学生更深入地学习和研究商法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基本思路。
作者简介
张舫,1965年10月出生,辽宁沈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博士。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个人独著、合著专著《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证券上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5部,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曹兴权,1971年7月出生,四川省南充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醇、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醇,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出版《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公司法的现代化:方法与制度》(独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商道法意》(独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等学术著作:参编教材多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走近商法
第一节 初识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特殊性
第三节 商事法律思维
第二章 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概论
第一节 什么是商主体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型
第三节 商主体的登记
第四节 商主体的名称
第五节 商行为法
第三章 公司的法律属性及构成要素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公司的构成要素
第四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发起人
第二节 出资
第三节 公司设立程序与设立中的公司
第四节 一人公司
第五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股东权
第一节 股东权的取得与转让
第二节 共益权
第三节 自益权
第七章 公司变更和解散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节 公司僵局出现后的解散
第三节 公司解散清算
第八章 证券与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的概念
第二节 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法
第九章 证券发行
第一节 股票发行
第二节 债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发行
第十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证券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二节 持续的信息披露
第三节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上市交易
第二节 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十二章 票据制度的基础原理
第一节 票据制度产生的根源
第二节 票据制度展开的逻辑
第三节 票据的内涵
第四节 票据抗辩:
第五节 票据法的定位及特征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的内涵
第二节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十四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内涵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四节 几种主要的票据行为
第五节 票据瑕疵
第十五章 保险及保险法概论
第一节 保险概论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法
第一节 保险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七章 保险监管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1.商事效率原则这是商法特殊原则体系中的第一位原则,它直接体现了效率至上的价值选择政策立场。在理解商事效率原则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我们所追求的效率应当是建立在经济伦理基础上的效率。效率有多种含义,可以指单个主体在某个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效率,也可以指在交易双方的角度来考察该交易有关权益配置上的效率,也可以指社会整体意义上的财富增减的效率。某个主体在特定活动中以较少投入获得较大收益,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效率在制度安排上不具有指导意义。因为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各个社会主体的关系,不能仅为了实现某个特定主体利益最大化来设计制度。社会整体意义上的财富增减的效率,是指增加的社会财富在扣除减少的某些主体财富之后的差为正数并且这个差的数值尽可能大的状态,或者说投入成本少而财富增加的状态。很明显,这种状态的效率也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因为它是在单向度思维模式中进行的判断,没有顾及在这个所谓效率状态中某些主体财富因此而受到不公平减损的情况。比如,通过压低土地征收成本去大力发展房地产的政策安排,房地产市场得到很大发展。对房地产业而言,该种政策安排带来了效率。但这种效率并不是我们期望、支持的效率。在经济活动中,只有那些一方主体获益而另一方主体不会因此变得更坏的状态下发生的交易,才符合起码的经济伦理,也才能够获得社会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来改进制度安排,使得交易产生更多价值。这样的制度及变革才是有效率的。因此,商事效率至上中的效率必须内涵起码的公平。(2)为实现商事效率,商事法律制度必须做相应安排。从商法制度整体看,体现了商事效率价值目标的特殊制度包括:短期时效、交易标准化、企业维持。其中,短期时效、交易标准化是通过提升交易迅捷性来实现效率;而企业维持则是通过尽量避免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来实现效率。第一,短期时效。商事制度中,各种商事请求权(如票据请求权)时效期间要比一般民事请求权的短一些,其目.的就在于缩短交易时间,及时解决纠纷。第二,交易标准化。交易标准化包括交易主体标准化、交易客体标准化、交易行为标准化。交易主体标准化,主要表现在企业类型的标准化,这有助于投资人设立企业,也有助于交易对方考察其信用状态。交易客体标准化,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证券化。对权利证券化处理后,得到标准化的证券性权利。证券,在实质上就是标准化的、可交易的权利。很明显,针对标准化单位权利的交易行为要比针对非标准化权利的交易行为简便得多。交易行为标准化,主要表现在标准合同、标准化谈判程序上。商事领域存在大量的标准合同现象,比如保险条款、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卡服务条款、招股说明书条款,如此等等。标准化谈判程序,就是按照事先确定的统一程序来签订合同。比如证券发行,公开招股说明书、路演推荐、发售、认购,在同一次发行中这些程序针对所有投资者,而不同证券发行的程序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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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为国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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