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李凤宁、 张琼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11出版)  作者:李凤宁,张琼 编  页数: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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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际商法”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国家的法律和经济专业教育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我国,它也是法学和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生修习的一门重要课程。虽然目前我国学者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地位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仍存在重大的分歧,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国际商法应当脱离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并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国际商法学也应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本书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国际商法应该是调整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国贸易或跨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而不包括管制性的法律,这也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商法就是国际商事交易法。本书的写作除以上述观点为立论和撰写的基础外,还在以下方面体现出自己的特色:本书力求反映最新的立法和研究成果,这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并于2009年9月正式签署发布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2007年修订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等法律和惯例。此外,国际商事实践中一些最新的发展状况,如2009年新修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0I/0I/09)”等也在本书中得到详细阐述。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将国际商法定义为国际商事交易法,使其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区别开来,并重点阐述了国际商事主体与代理、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交易及其产品责任、国际服务交易、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交易、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基本国际商事交易制度。  《国际商法》立足于法学和贸易的实践需要,力求反映最新立法和研究成果.体系合理,内容深浅适度,适合法学、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生和从业人士修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界定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第四节 两大法系及中国的法律制度第二章 国际商事主体与代理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组织法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六节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四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与保险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区域性国际立法第四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第三节 国际融资租赁第九章 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许可证贸易第三节 国际特许经营第十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章节摘录

插图:本书认为,现有的商事惯例和国际立法还远不够发达,还无法完全、独立地调整和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及其纠纷的解决,除了要依靠商事惯例和国际立法外,还要依靠相关的国内法来确定,因此“狭义说”的观点值得商榷。同样,“广义说”的观点亦不足以完全采信,因为国际间私人商事交易关系为一种私法性关系,其法律渊源为商事惯例、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民商事立法,而一国对本国对外商事交易活动的管制与调节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对国际私人商事交易的协调关系,是一种公法性关系,通常由一国国内行政法、经济法、对外贸易管理法以及国家间双边和多边协议所调整,二者在法律性质、适用原则、价值目标以及实体规范、救济方法与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而且,“广义说”的观点会使得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限不清,可能会使其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据此,本书同意“折中说”的观点,即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仅调整跨国间的私人商事交易关系,而不调整一国对本国对外商事交易活动的管制与调节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对国际私人商事交易的协调关系。二、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国际商法调整的是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其具有”“国际性”和“商事性”两大特征。所谓“国际性”,是指“国与国”之间或“跨国”的意思,而以一国为视点则是指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判断有许多衡量的标准,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商事交易关系的主体分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交易的标的物或内容中有一项具有国际性的,即可被认为属于国际商事交易关系。这其中,采用“营业地标准”即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来判定是否属于“国际性”商事交易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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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是学校学的,没办法,物流太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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