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宋连斌 编 页数: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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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十五周年之际,有机会将这本《‘仲裁法》新书奉献给广大读者,至感欣幸!运用居中裁断(仲裁)的方式解决民商纠纷,是人类的天性。随着仲裁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虽然其对抗性愈来愈强,但不可否认的是,仲裁制度较好地平衡了第三人解决争议的理性与当事人的自主性,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完美地结合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仲裁得到更多的青睐,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为古老的仲裁注入了新的活力,国内仲裁因而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与此相应,国际上每年公开出版、发表的仲裁著述及召开的仲裁理论与实务会议,数量与质量都不容忽视,对国际私法、商法及其他经贸法律研究者来说;尤其如此。法律院系、经济管理院系中,、仲裁课程逐渐普及;成为合格法律训练的“标配”。我国目前正在力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的力度不断加强。本书以中国仲裁法为主线,但并不忽略仲裁的国际视野,同时对中国的区际仲裁问题也着墨甚多。本书不仅论述了仲裁的一般理论问题,而且解析了国内外的重要仲裁立法、仲裁规则及国际组织的文件。特别是,本书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生效后的仲裁实践、司法实践,分析了大量的典型案例,为教学方便起见,每章还预留了一个案例供讨论。这些案例,很多是国内第一次被挖掘出来的。仲裁法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本书的编写充分考虑到这一特点,作者中既有高校的一线教师、学界的后起之秀,也有从事仲裁实务同时笔耕不辍的青年才俊,这样的构成有利于更好地兼顾理论与实践。全书的作者及撰写分工(按章节次序)简介如下:宋连斌(主编),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撰写第一章第一、二、三节,合作撰写第二、七、十二章。邓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撰写第一章第四、五节。
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阐述了中国仲裁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吸收了国际仲裁界的成果,同时注重中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及仲裁实务的解析与批判,突出重点、难点及典型案例,具有启发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 第三节 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第四节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第五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第二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规则 第四节 著名仲裁机构简介第三章 仲裁员 第一节 仲裁员概述 第二节 仲裁员资质 第三节 仲裁员聘任 第四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第四章 仲裁责任 第一节 仲裁责任概述 第二节 仲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及评析第五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成立与有效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六章 仲裁庭 第一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节 仲裁庭的管辖权第七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审理和裁决 第四节 证据问题 第五节 简易程序第八章 仲裁时效和仲裁费用 第一节 仲裁时效 第二节 仲裁费用第九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和程序 第三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第十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十一章 中国的区际仲裁问题 第一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仲裁立法比较 第二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插图:晚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支持和鼓励仲裁政策在各国的普遍确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②:第一,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日益扩大,许多传统的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逐渐被纳入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这种发展趋势显然有利于减少各国法律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上的冲突和歧异,也更有利于促进仲裁制度健康、自由的发展。之所以形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原因有二:首先,经济的发展,使得经济活动的客体日渐扩大,随着新的经济现象的涌现,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便不断得以扩展。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仲裁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发展经济,各国不再敌视仲裁、限制仲裁,而是相信仲裁、支持仲裁,对任何与仲裁范围相关的疑问,都应作对仲裁有利的解答,原先在仲裁事项上对仲裁设立的限制随之被取消,原先不允许仲裁涉足的法院“自留地”因此准许仲裁介入。其次,由于国家适用公共政策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可仲裁争议事项范围的宽窄,二者在理论上呈反比关系,因此随着各国对公共政策适用的普遍减少和限制,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相应得到扩展。第二,在可仲裁争议事项范围扩大化的进程中,各国往往区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首先承认某一事项的国际争议可以仲裁,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以后,再承认该事项的国内争议的可仲裁性。如此,某一事项从不可仲裁演进到可以仲裁,常常经历这样一个发展轨迹:不可仲裁——国际争议可以仲裁,但是国内争议不能仲裁——国际、国内争议均可仲裁。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国内案件而言,国际案件与国内联系较为松散,对国内影响较小,国家对国际案件比较容易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上,对待国际案件相对比较容易放宽或者取消限制。反过来,国际仲裁又对国内仲裁产生影响,一旦承认特定事项国际争议的可仲裁性,立法者和司法者或早或晚会将其扩展到国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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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是创新思维法学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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