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伯军 编 页数:341
前言
课本乃一课之“本”。虽然高校的教材一般不会称之为“课本”,其分量也没有中小学课本那么重,但教材建设实为高校的基本建设之一,这大概是多数人都能接受或认可的。 无论是教与学,教材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本好的教材,既是学生的良师益友,亦是教师之善事利器。应该说,这些年来,我国的高校教材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中,举全国之力而编写的“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为千百万人的成才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些举全国之力而编写的“统编教材”、“规划教材”无疑具有权威性。但客观地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办学层次的增多,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以往编写的各种“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就日益显露出其弊端或不尽如人意之处。最为突出的,一是内容过于庞杂。无论是“统编教材”还是“规划教材”,由于过分强调系统性与全面性,几乎每本教材都是章节越编越长,内容越写越多,不少教材在成书时已逼近百万字,甚至超过百万字,其结果是既不利于学,也不便于教,还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二是重理论而轻技能。几乎所有的“统编教材”和“规划教材”都犯了一个通病,即理论知识分量相当重甚至很重,技能训练却少有涉及。这样的教材.,不要说“二本”、“三本”的学生不宜使用,就是“一本”的学生也未必是合适的。 现代高等教育背景下的本专科合格毕业生应该同时具备知识素质与技能素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都很重视素质教育;毫无疑问,素质教育中少不了知识素质的培养,但是,仅注重学生知识素质的培养而轻视实际技能的获得肯定是不对的。我们都知道,在任何国家或任何社会,高端的研究型人才毕竟总是少数,应用型、操作型的人才才是社会所需的大量人才。因此,对于“二本”尤其“三本“的学生来说,在大学阶段的学习中,其知识素质与技能素质的培养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为了使其动手能力与实践能力明显强于少数的日后从事高端研究的人才,这类学生技能素质的培养甚至比知识素质的培养还要重要。
内容概要
《简明国际法实用教程》以“目标-理论-练习”为编写思路,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穿插了许多案例分析和思考,通过生动的案例来引导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法的知识,具备法律思维的能力。《简明国际法实用教程》还安排了“引言”、“学习目的与要求”、“知识结构简图”、“引例”、“难点追问”、“前沿提示”、“推荐阅读书目”等内容,有利于学习者有效地落实学习目的,并能|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国际法研究的现状和热点,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编纂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第三节 国家豁免第四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第五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第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第五章 国际组织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基本制度第三节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 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第四节 难民的保护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人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全球性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第三节 区域性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第四节 中国的人权保护第八章 条约法第一节 条约的概念、种类和名称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保留与生效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和无效第九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第四节 边界与边境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第十章 国际海洋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基线与内水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第四节 两种特殊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第六节 大陆架第七节 公海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第十一章 国际空间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第十二章 国际环境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第三节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法第十五章 战争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战争进行之规则第三节 战时人道保护规则与人道救援组织第四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推荐阅读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二)普遍性管辖 为了维持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违反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这就是所谓“普遍性管辖”,其管辖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可以说是船旗国管辖的一种例外和补充。虽然公海自由和在公海上的船舶属于船旗国管辖的事实原则上都不允许任何国家对外国船舶行使权力,但为了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按照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的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代表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他们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旗帜查明权”、“登临权”以及“紧迫权”三种。为了打击海盗、非法广播、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公海公共秩序,任何国家的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或飞机都有权要求公海上的可疑私有船舶展示他们的旗帜。如果有关船舶在公海上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期间视方便而不断变换旗帜,或者干脆不悬挂或不展示任何国家的旗帜,这种特定的“方便旗船”将给公海的航行安全带来更大的危害,其不但得不到有关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将成为各国打击的对象。因此,任何国家的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或飞机都有权要求此类船舶展示旗帜或明确其身份,如果发出警告而此类船舶仍然不理会,有关国家军舰和国家船舶可令其停船并接受登临检查。下面主要就紧迫权作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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