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玉军 编 页数:303
前言
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年轻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的学历教育,还要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着力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还要引导学生从万千生活表象中凝练法之要义,在实务操作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拓展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我们在多年的法学实验教学中充分认识到:对法学专业而言,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已成为关系到法学专业办学水平和提高学生专业素质的J内在要求,法学实验教学是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和职业素养的不可或缺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其重要性比肩理论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实验教学,基于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其实验方法、手段以及目的都迥然有别于传统的理工科实验,法学实验教学必须跳出狭隘的实验室实验之局限,走出一条符合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融实验、实训、实践于一体的“大实验”或日“综合实践”模式。 重视实验教学和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是武汉大学法学教育的传统特色。早在1979年武汉大学恢复法学教育之初就提出了“完善心性、夯实基础、强化实践、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在坚持培养法律人健全心性的品格的基础上,寻求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协调发展,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相结合,推动开门办学,提升实践能力,以形成学校与社会、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机制,将实验教学作为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和创新精神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在2002年以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原则基础上,整合已有的实验机构,组建了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明确提出了“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大胆创新、引领潮流”的大法学实验观,即根据现代法治对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将专业基础型实验、综合应用型实验及创新拓展型实验所对应的“实验、实训、实践”三个层次实验形式整体融入或渗透到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实现实验、实训、实践等三类教学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教育手段的多样化。
内容概要
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年轻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的学历教育,还要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着力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还要引导学生从万千生活表象中凝练法之要义,在实务操作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拓展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作者简介
郭玉军,1964年11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仲裁法、艺术与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马明飞,1980年7月出生,辽宁大学法学、管理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仲裁法、自然遗产保护法。 杜立,1982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障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仲裁法。 余诚,1979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仲裁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多元争议解决方法概述第二节 仲裁概述第三节 仲裁机构第四节 仲裁协议第五节 仲裁程序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章 仲裁管辖权第三章 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实验项目一: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法官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三:仲裁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四:仲裁委员会的任务和程序第四章 仲裁范围第五章 仲裁员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实验项目一:诉讼代理人的任务与程序实验项目二:法官的任务和程序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实验项目一: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被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三:法官的任务和程序第八章 仲裁时效实验项目一:仲裁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仲裁员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三: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四:法官的任务和程序第九章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实验项目一:仲裁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仲裁员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三:法院的任务和程序第十章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实验项目一: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法官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三:仲裁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四:仲裁委员会的任务和程序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实验项目一: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法院的任务和程序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实验项目一: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法官的任务和程序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与条件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四节 非内国裁决的执行问题第五节 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第六节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实验项目一: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二: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的任务和程序实验项目三:法院的任务和程序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附录五:推荐的仲裁条款附录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章节摘录
(4)国际商会ADR程序保密。ADR的规则为此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证。 由此可见,国际商会ADR不同于仲裁和诉讼。但实际上,国际商会ADR和仲裁是互为补充的。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国际商会ADR成功地解决其争议,他们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再者,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启动国际商会ADR程序。 另外,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自由选择他们是否将遵守中立者的建议或决定,尽管该建议或决定本身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在上述情形下,根据应适用于协议的法律(协议准据法),该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①2004年国际商会又公布了国际商会新争议解决委员会规则(ICC New Dispute Resolution Board Rules),主要适用于建筑领域争议的解决。 尽管ADR在发展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甚至是很多的质疑、非难,但通过上面这些国家的实践以及有关国际机构的实践,可以看到ADR的发展是极富生命力的,它的这种生命力不仅在于它在实践中受到的欢迎,更加深刻的原因在于,ADR所提供的多元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与我们这个时代的多元的文化理念、多元的社会需求相互吻合。 五、ADR程序 在ADR的各种方法中,谈判是最基本的方法,应用广泛。而ADR的三方结构——调解作为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也在争议解决中得到广泛运用,并且与其他争议解决方法相互融合,形成了一些形式全新的调解形式。ADR的创新程序——混合程序,主要是指综合运用主要的争议解决方法如谈判、调解、事实发现和裁判等,从而使得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更加适宜解决特定类型的争议。例如,微型审判就是通过在谈判中引入无约束的裁判和调解因素从而使谈判更富有成效。调解/仲裁是将调解与仲裁加以结合解决争议的方法,法院附属仲裁则是仲裁与司法审判程序结合的产物。混合程序是确定特定争议的适宜解决方法的必然结果。
编辑推荐
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时效;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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