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覃有土 编 页数: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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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法的内容可谓十分庞杂。在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中,她的内容若算不上最多至少也应是最多之一了。大概是因这一缘故吧,这些年来,在我国出版发行的商法教材没有一本是吝啬笔墨纸张的。其实,我国商法教材再厚,也比不上国外一些商法教材的“分量”。在国外,商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大课,其开课时间不是一个学期,而是一学年甚至两学年。两学年的课程,要用的教材当然薄不到哪里去。问题是,商法课程虽然贵为我国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之一,但规定只修四个学分,一个学期的课。仅此而言,国外商法学“大部头”教材在我国是不可取的。 商法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技术性和操作性都很强。而应用型、操作型恰恰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尤其是其中的“二本”、“三本”的学生所应注重的。从实际的学习出发,本教材的编写思路为“目标-理论-案例-练习”。教材中介绍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有利于学习者的主动学习。首先,每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对学习者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指导功能。其次,各章内容基本上是按商法总论、商法分论的顺序展开,有关商法的理论及知识力求深入浅出,并着重介绍商法中的公司法、票据法及保险法等一些具体操作方法,便于学习者学以致用。再次,每章所附的“难点追问”、“前沿提示”、案例及思考题,有利于学习者有效地落实学习目的,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和了解我国商法研究的现状和热点,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内容概要
本书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目标-理论-案例-练习”为编写思路,系统地阐述了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的基本理论知识,其中着重介绍了公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中的—些具体操作方法。同时,本书还穿插了许多案例分析和思考,并安排了“难点追问”、“前沿提示”、“推荐阅读书目”等内容,有利于学习者有效地落实学习目的,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和了解我国商法研究的现状和热点,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与商法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事名称与商事账簿第二编 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法概述 第六章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章 公司变更、终止 第十章 公司证券第三编 破产法 第十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十二章 破产实体法 第十三章 破产清算程序法 第十四章 重整与和解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五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十六章 票据行为 第十七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与丧失 第十八章 票据时效与利益还请求权 第十九章 票据法的基本制度第五编 保险法 第二十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二十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章 保险监管法推荐阅读书目
章节摘录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执行职务所需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三个部分。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此处的合同既包括已开始履行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也包括根本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管理人得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决定继续履行的,得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破产程序开始后,第三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对破产财产无因管理,客观上利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护和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无因管理人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所负负担,应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予以随时清偿。当然作为共益债务的无因管理之债,须为破产案件受理之后管理破产财产所生,因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所发生的债务,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而不能归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人取得不当得利,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加,但由于该财产本非破产财产,所有债权人若仍然依据破产程序分配该财产,不仅使发生损失的受害人雪上加霜,且有意外利益之嫌。因此,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债务可从企业财产中随时支付。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经管理人决定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继续营业,但营业若欠缺人的因素,根本无法开展。因此,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管理人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由于本质上有利于全体债权人,也应列为共益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职务侵权,从而使侵权之债不能获得充分救济时,诉诸侵权法一般理论,受害人受偿的可能甚小。而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之目的却在于债权人共同利益,以债务人的财产优先清偿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也是保护侵权之债的受害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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