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柳正权 页数:180
前言
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法制文明——中华法系是古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世界法制文明中的一枝奇葩;它凝聚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思想精华,是中国古代几千年制度文明的沉淀和结晶。中华法系独特的制度原理、法制体系和以西方法治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制度以及法学原理存在很大差异。学习中国法制史,了解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来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中国法制史”被指定为各高等院校法学院必修科目之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华法系内容十分丰富,体系也十分庞杂,作为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很多初次接触本科目的同学都感到十分棘手。为了使大家能够在学习中领略这门课程的魅力,我们精心编写了这部《中国法制史同步辅导与案例集》。本书以张晋藩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为蓝本,参照曾宪义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二版)以及陈晓枫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新编》等多本优秀教材,并结合多部中国法制史优秀教材、经典著作和专门法史著作等研究成果,在精选近年各重点院校经典考研真题、司法考试真题并总结的基础上,对中国法制史这一门课程的知识点和内容结构进行了系统梳理。本书适合初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本科生、准备司法考试的考生以及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有目的地使用,以便更清晰地把握本学科内容和脉络。由于本书的知识框架、基本观点和相应材料均采用了目前中国法制史学界的通说,故而对通说性内容的参考,本书将于参考文献部分统一说明,不再于全书内容中反复标注。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史同步辅导与案例集》是以张晋藩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为蓝本,结合多部优秀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参考了曾宪义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以及陈晓枫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新编》等多本教材,并结合了多部法制史的经典著作和专门法史著作的研究成果。以及近年来各重点院校经典考研真题、司法考试中的考题,对中国法制史科目的结构和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适合初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本科生、准备司法考试的考生以及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
作者简介
柳正权,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二章 两周法律制度(上)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三章 两周法律制度(下)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八章 宋、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九章 元朝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十二章 清朝法律制度(下)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参考答案综合测试题综合测试题参考答案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武汉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在早期,刑、法二字是相通的,所以刑起于兵实际上是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论的一种说法。对这种起源论的阐释,存在多种观点。比较主流的是兵刑一体说,即根据《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黄帝的五刑所形成的一种阐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这种说法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是战争手段的直接模拟,“刑”是小规模的“兵”,而“兵”是大规模的“刑”。兵刑一体说也还有另一种解释,即认为刑是产生于战争中统率军队所运用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和礼在适用原则上不同,礼以身份为适用标准,即在不同的人之间差等适用;而军队中为了统一行动,行为规范的适用在不同人之间有普遍性,即所谓“师出以律”,这种说法的主要依据还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很多直接源于军旅生活的概念,如“衙门”原称“牙门”,最早指军营驻扎处的门口,还有“士”等都是军队中的官职后演变为掌管法律的职官。其他的还有将这种说法和苗民制五虐之刑的刑法起源论相结合,主要认为刑这种社会规则是苗民集团的文化产物,而黄帝所代表的中原文化则是礼文化;但通过战争征服,苗民的刑文化被吸收,从而产生与礼并存的社会规范——刑。但结合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考察,这应当是指在氏族社会晚期,各氏族集团为了争取生产生活资料和更好的生存环境,彼此之间发动战争。由于氏族内部是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集团,因此内部行为规范的适用便因为身份而不同,即发展为后来的“礼”;而战胜氏族对被征服部落的规范适用,要打破被征服部落内部的控制而建立起战胜者对战败者全体的统治,因而便要适用和身份无关的行为规范,后来这种行为规范也适用于氏族内部的矛盾,即发展为后来的“刑”。从这样的历史流变来看,“刑”最早是和部落征服战争有关的,即起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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