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正华,牛余凤 主编,黄添顺 副主编 页数:454
前言
《律师与公证实务》一书,是“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第一批之中的一本。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律师和公证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法制化程度可以体现在律师和公证制度中。曾几何时,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往往是从对律师与公证活动的接触和了解开始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但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为社会应尽的义务。从某个角度来看,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我国经过了多次的普法活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高,但是法律毕竟是一门专门的学问,尤其是在诉讼活动中不仅仅是一个法理和法律条文的简单运用问题,还涉及程序性的阶段把握和举证等诸多专业技巧问题。律师和公证员,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的法律专业服务。 律师和公证员作为专业人士,其为社会提供专业水准的法律服务之同时也有相应的收益。这也不难解释各国司法考试中的参考者逐年增多的现象。不少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对于今后的就业方向大多向往着进入公务员队伍或者成为法官、检察官、警官或者律师、公证员。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上编律师制度和下编公证制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律师与公证实务制度。同时,本书结合国内外最新的有关立法动态,在关注社会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学科的发展趋势上,加入了相应的案例或事例分析以及知识结构简图,力图使本书更深入浅出和更具操作性,使读者不仅能了解律师与公证的相关法律规范,更能掌握律师与公证实务操作的基本技能。
书籍目录
上编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律师的性质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律师的性质 第三节 律师的任务 第二章 律师执业与权利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资格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三节 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二节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三节 对律师的奖励与惩戒 第四章 律师收费与法律援助 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 第二节 法律援助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三节 律师的管理 第六章 律师的刑事辩护与刑事案件代理 第一节 律师的刑事辩护 第二节 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第七章 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 第一节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代理 第三节 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第八章 律师的行政案件代理 第一节 一般行政纠纷案件代理 第二节 行政赔偿案件代理 第九章 律师的非诉讼事务代理 第一节 律师咨询 第二节 代书 第三节 项目谈判 第四节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修改 第五节 律师见证 第十章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第二节 聘请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程序 第三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法律顾问业务下编 公证制度 第十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证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第二节 公证立法 第三节 公证的作用 第四节 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十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定性 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改革 第十三章 公证员 第一节 公证员的资格 第二节 公证员的身份 第三节 公证员的执业 第四节 公证协会 第十四章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 第一节 公证业务的范围 第二节 公证的程序 第三节 公证的效力 第十五章 公证责任与公证监督管理 第一节 公证法律责任 第二节 公证赔偿制度 第三节 公证监督 第十六章 合同公证 第一节 合同公证及其作用 第二节 一般合同的公证 第三节 特殊合同的公证 第十七章 有关身份的公证 第一节 亲属关系公证与收养公证 第二节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 第三节 学历公证 第四节 无犯罪记录公证 第十八章 行为公证、公证取证 第一节 行为公证 第二节 公证取证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律师与公证法律法规目录 附录二 相关的律师、公证网站地址 附录三 近年来有关律师公证的重要事件索引 附录四 近年来司法考试中有关律师与公证实务的考试内容
章节摘录
上编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律师的性质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律师的概念及种类 (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范实施的体系。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律师的分类 1.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是依照律师的工作性质为标准划分的。 专职律师,是指在某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专司律师业务的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而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2.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是依照律师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的。 社会律师,是指面向社会执业的律师。 公职律师,又称为政府律师,或俗称官方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公务员资格,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法制建设完善为使命的政府专业法律工作者。 3.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 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是依照律师执业条件为标准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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