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石慧荣 页数:260
前言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保险法律制度,无论是对于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还是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保险法律规范体系。 保险立法、保险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高素质的保险法律人才。高素质的保险法律人才依赖于保险法教学的培养,保险法教学又以保险法教材的编写为基础。自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后,我国保险法的教学和理论研究得到了长足发展,出版了一系列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保险法教材和理论专著。这些保险法教材和理论专著对于保险法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价值的。2002年,为履行人世承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08年,为适应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和《保险法》的修改,迫切需要保险法学者在保险法教材编写上作出应有的理论回应,以满足培养高素质保险法律人才的需要。我应武汉大学出版社的邀请,组织编写了这本保险法教材,以期为保险法教学尽我们一份应尽的责任。 保险法为民法之特别法,学习保险法首先是应当学好民法,尤其是合同法,其次是要掌握好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如保险利益)、熟悉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和条文内容,最后掌握、弄懂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在学习步骤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仔细阅读教材,力求将保险法理论体系及基本概念弄懂,其次是认真分析保险法的条文,熟悉每一条文中所包含的理论内容(如第一条是关于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最后在掌握好保险法基本理论和熟悉保险法条文的基础上,再针对具体的保险案件进行理论分析,即可取得融会贯通的效果。
内容概要
建立和健全保险法律制度,无论是对于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还是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书以现行保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充分考虑保险法体系结构的前提下,将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保险法》条文规定的内涵阐述清楚。在内容方面,坚持理论性和实用性并重的原则,既注重对保险法前沿问题的理论阐述,也重视对保险法实践问题的分析,力图满足保险法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者多方面的需要。
作者简介
石慧荣,男,1957年生。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87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4月至1993年8月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做访问学者,2005年5月至2005年12月在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司法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种类、性质和功能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渊源、体例和特征 第四节 保险法的沿革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索赔、理赔与争议处理第四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第三节 人寿保险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节 健康保险 第六节 几种常见的人身保险第五章 团体保险 第一节 团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 团体年金保险 第四节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四节 重复保险 第五节 家庭财产保险 第六节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七节 货物运输保险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三节 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几类常见责任保险第八章 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保证保险概述 第二节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第三节 贷款保证保险第九章 信用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险概述 第二节 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节 投资信用保险 第四节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第十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的性质和种类 第三节 再保险的主要条款 第四节 再保险的履行第十一章 保险组织 第一节 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中介 第三节 保险营销员 第四节 保险行业协会第十二章 保险业监管 第一节 保险业监管的目标、体制和内容 第二节 保险许可证 第三节 保险保障基金 第四节 偿付能力 第五节 再保险管理 第六节 整顿、接管和其他措施推荐阅读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渊源、体例和特征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只指保险私法。保险私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保险公法是指调整保险业监督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险合同法的内容,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终止和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事项。保险合同法一般可分为人身保险法、财产保险法、海上保险法等。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民商法中有关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最典型的保险特别法是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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