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燕 页数:356
前言
商法学是一个应用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法律部门,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有的法学领域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学科。导致中国商法学快速发展的首要原因在于商法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学领域,其调整内容直接契合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则为中国的商事立法和商法学研究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原因则在于中国既有的商事立法相当不完善。商法学研究起步得也非常较晚。甚至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商事立法和商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就而成的。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使中国的商法学研究表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商法学研究和中国的商事立法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不断进步的商法学理论为中国的商事立法发挥了智囊和参谋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规范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是不断重复的市场交易行为上升为法律的表现。市场经济的制度架构主要是通过商法来完成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商法而言的。换句话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变成了商事法律。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可能产生发达的商法制度,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活动的繁荣,必然导致商事立法的大量出现并因此而影响到商法学研究的繁荣。从另一方面说,法律的制定并不是统治者的恣意妄为,而是人类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通过理性思维的结晶。人们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决定了人们利用法律手段调控社会经济关系的能力的高低。没有罗马法学研究的复兴和深厚的理论积淀就不可能出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同样,没有中国商法学研究的空前繁荣,也就不可能有中国商事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商事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第二个表现在于,无论是中国的商事立法,还是中国的商法学研究,都是采取的兼收并蓄的发展路径,既恪守了大陆法国家的法典化立法模式和概念法学的表述传统,同时又适当借鉴了英美法国家的实践优于理论、良善优于法律的理念和判例化的思维模式。
内容概要
《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证券法学》介绍了证券概说、证券市场、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 《证券法》是发展法、促进法、规范法,它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有助干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产重组并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有效运作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作者简介
李燕,1976年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学大学经济法博士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商事访问学者;美国纽约大学商法硕士(LL.M)。教育部第十一届霍英东教育基金教师奖获得者。出版专著《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美国法律基础解读》;主编和参编了《商法学》、《证券法学》、《知识产权法》等多本法学教材;在《现代法学》、《政法论坛》、《当代法学》、《学术论坛》、《江淮论坛》、《法律适用》、《社会科学研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概说第一节 证券的概念与基本法律属性第二节 证券的学理分类第三节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第二章 证券市场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分类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和创业板市场第四节 证券市场主体第三章 证券法概述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第二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中国证券立法历程第四章 证券发行制度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节 证券承销和保荐第五节 证券私募发行第五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概述第二节 证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第三节 证券上市的暂停、恢复与终止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概说第五节 证券交易的方式、类型和品种第六节 证券交易规则第六章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第三节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节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问题第七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说第二节 要约收购制度第三节 协议收购制度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法律问题第八章 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监管第九章 证券监管制度第一节 证券监管制度概述第二节 国务院集中统一监管第三节 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第十章 证券违法行为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概述第二节 虚假陈述第三节 内幕交易第四节 操纵市场第五节 欺诈客户和其他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第十一章 证券法律责任第一节 证券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证券民事责任第三节 证券行政责任第四节 证券刑事责任
章节摘录
插图:7.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希望借此取得稳定的收益。2003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时,应当对投资者的证券资产进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区分。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避免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不足而可能引起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稳定作用。(四)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了促使证券公司保持风险意识,持续贯彻稳健经营的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对证券公司的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有特别要求。例如,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直接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的非自律团体会员的证券商,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额的10倍;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证券商,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净资本额的15倍。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30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有助于证券公司制定、执行和完善其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从而顺应证券市场发展潮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1)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 000万元。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2)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3)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4)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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