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通识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秦前红  页数:344  

前言

大学应该培养“通才”还是培养“专才”,长久以来争论不休。事实上以德国洪堡为代表的大学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学模式,也表现出个性殊异的特点。当下人类所直面的网络化、知识化时代,知识的碎片式细化与知识的集成整合双重呈现的局面,不断冲击着既往大学教育的模式,加剧了人的理性局限与知识无限的冲突。大学向何处去,成为一个普遍性的追问。中国的先贤将老师的角色定位为传道、授业、解惑。美国定义大学的功能是知识增量的供给者,所谓“不发表就出局”,凸显了美国对大学知识创新的殷切期许。我个人认为,随着新的学习工具和检索工具的不断更新与强大,随着知识本身的日新月异,大学单纯意义上传播知识的功能已日趋式微。感受大学自由氛围、沐浴人文精神光辉、积累人脉资源、增益个人心智等功能则益显重要。大学制度的安排和大学教育的展开均应旨在实现上述功能。所以每个大学学人当然应该具备以下公约性知识与能力:认识自然、认识社会的方法,阅读、表达、沟通的技巧,知晓人类的组成与运行规则,通达事世、尊重人伦的态度,接近自然、亲和自然的情怀等。最后还应博学笃志、切问近思,以期能兼收并蓄厚德载物。

内容概要

大学应该培养“通才”还是培养“专才”,长久以来争论不休。事实上以德国洪堡为代表的大学模式和美国为代表的大学模式,也表现出个性殊异的特点。当下人类所直面的网络化、知识化时代,知识的碎片式细化与知识的集成整合双重呈现的局面,不断冲击着既往大学教育的模式,加剧了人的理性局限与知识无限的冲突。  作者从宪法的概念分析入手,详细界说宪法的产生、发展、宪法分类、宪政与宪法、宪法与民主、宪法与法治、宪法法权利与宪法权力,等等。每章开始有重点提示,结尾有思考题,文中有案例,使理论与现代生活密切联系,对于读者弘扬宪法理念,培养法治意识会起到积极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重点提示  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的分类    四、宪法的本质作用    五、宪法与宪政  第二节 宪法与民主    一、民主概论    二、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第三节 宪政与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与模式    二、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第四节 宪政与人权    一、权利与人权    二、宪政与人权的关系    三、基本权简介  第五节 宪法形式与宪法渊源    一、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    二、宪法渊源和宪法形式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解释    五、宪法修正案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第六节 宪政与主权    一、主权和人民主权    二、宪政与主权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第二章 宪法权利制度  重点提示  第一节 宪法权利概述    一、宪法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二、宪法权利的性质    三、宪法权利的主体    四、宪法权利的分类  第二节 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体系    一、人格尊严与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    三、自由权利    四、社会权利  第三节 中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一、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效力    二、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三、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  第四节 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之关系    一、公民的宪法义务    二、公民的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的关系  第五节 政党宪法权利    一、政党的定义    二、政党宪法权利的内容    三、政党宪法权利的救济  本章思考题第三章 宪法权力制度  重点提示  第一节 宪法权力界说    一、国家权力与宪法权力    二、宪法权力的法治价值    三、宪法权力的形态和类型  第二节 立法权    一、立法权界说    二、中国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三、中国立法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三节 行政权    一、行政权界说    二、中国行政权的行使主体    三、中国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四节 司法权    一、司法权界说    二、中国审判权    三、中国检察权  第五节 自治权    一、自治权界说    二、民族区域自治权    三、特别行政区自治权    四、基层群众自治权  本章思考题第四章 宪法变迁与实施  重点提示  第一节 宪法变迁    一、宪法变迁概述    二、宪法变迁的原因    三、宪法变迁的途径    四、宪法变迁的界限  第二节 宪法惯例    一、宪法惯例概述    二、宪法惯例的形式    三、宪法惯例的效力    四、宪法惯例引起宪法变迁的方式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述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四、宪法修改程序  第四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概述    二、宪法解释制度    三、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第五节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概述    二、违宪审查制度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本章思考题

章节摘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首先是法,是法律渊源形式之一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宪法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样具有法的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等一般特征和主要特点,即它也是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等特点的行为规范。(二)宪法是一国实证法秩序最高位阶的法宪法不同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在法律效力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已颁布生效的法律对人、对事、对地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任何法律都有法律效力,宪法也不例外,但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一般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效力优先理论来自于美国宪法的实证化,也就是所谓的法秩序位阶理论(stufenbau rechtsordnung)。具体来说,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其一,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的创制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当普通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不合宪法要求或其内容与宪法相矛盾、相抵触时,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法规违宪,予以废除或修改。其二,宪法是一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宪法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最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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