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炎 著 页数:319
内容概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首次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同时,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建立和谐司法制度,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和谐诉讼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理论及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一节 强制执行权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一、强制执行权基本概念 二、强制执行权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与结构 一、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二、强制执行权的结构 第三节 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模式与行使原则 一、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模式 二、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原则 第四节 强制执行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为强制执行权运行提出了新的价值取向 二、和谐社会构建与强制执行权运行具有现实统一性 三、执行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必然结果第二章 设置强制执行权是构建和谐衽会的保障 第一节 强制执行权设置的法律规范 一、强制执行权设置的法律规范种类 二、强制执行法律规范效力位阶及评析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的设置理念 一、民主法治理念 二、公平正义理念 第三节 设置强制执行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权只有公正运行才能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与权威 二、执行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三、执行公正是对社会诚信友爱观念的教化与规制 四、执行公正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五、执行公正是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六、执行公正是保障人与自然并口谐相处的积极因素 第四节 对强制执行权设置制度的剖析 一、执行协商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和违背协商主体意愿的情形 二、司法执行权地方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地位得不到完全保障 三、强制执行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较多,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不够 四、执行法官成为一个“低门槛”的大众职业,不利于提高执行公信力 五、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得不到应有尊重第三章 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与和谐社会目的契合 第一节 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概述 一、强制执行权主体相关概念 二、强制执行权客体相关概念 三、执行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各论 一、强制执行权主体 二、强制执行权客体……第四章 强制执行权运行中关涉社会和谐的特别问题结语 建设和谐的强制执行权制度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三、执行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必然结果执行和谐是司法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统领下,强制执行权运行就是要通过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从而使该权力各种要素达到相互协调的良好状态以及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这样的状态一旦得到稳定与持续,执行和谐将成为逻辑的必然结果。执行和谐具有深刻的内涵,它是一个包含执行理念与价值、执行要素与状态、执行环境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体。执行和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执行和谐是一种内部要素及外部环境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强制执行权的各个要素即执行权主体、执行权客体、执行行为在法律原则的规制下,围绕以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为内容,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通过执行机关公正高效的执行行为,满足债权人借国家公权力救济私权的请求,并彰显法治的统一与权威,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进而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与此同时,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得到其他公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的必要尊重,既不干预强制执行权的独立运行,还要为执行权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执行和谐是一种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强制执行权多种价值的统一与平衡。包括司法民主、司法法治、司法独立、执行公正、执行效率、执行监督和人权保障多种价值诉求的折中。既强调协商民主与当事人参与权的统一,又强调法律至上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既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又强调执行公正与执行效率的平衡;既强调司法独立与执行监督的统一,又强调依法执行与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平衡。第三,执行和谐是执行权的强制性与恢复性的理性协同。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执行依据载明的给付义务为债务人拒绝履行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私权利,更有国家法治权威遭到破坏。
后记
这部专著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它虽然不能称得上完美,却实实在在凝聚了我的心血,并且得到了众多领导、师长和朋友的帮助。特别需要感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河洁同志拨冗相助,欣然为本书作序,并给予热情勉励。也要感谢我的导师陈晓枫教授。我有幸进入武汉大学、在导师陈老师门下攻读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实乃三生有幸。作为一名有深刻造诣的知名教授,陈老师从不放过每一个机会对弟子言传身教,教导弟子在做好学问的同时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不论遇到何种情况,老师总是那么渊博、从容、友善、淡泊名利,并且永远以谦谦君子待人。几年来,老师以他深厚的学术功力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并感染着我,使我在求学的道路上丝毫不敢懈怠。此书尽管有我的苦劳与疲劳,更有老师的耳提面命,自身愚钝的我惟恐难以光大老师的学术思想之万一,书稿完成之时的喜悦像一阵轻风拂过,剩下的只有惶恐与忐忑…多年来,我与武汉大学有很深的渊源。1990年,我从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分配在湖北医科大学做了一名法律教师。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非常幸运地在数千名报名者中以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被现在的工作单位录用,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插曲”,我也依然会是光荣的武汉大学教师队伍的一员。带着这样的情结,出于对武汉大学的尊崇,加之对武汉大学美丽景色及人文传统的向往,我的硕士及博士学习都坚定选择了武汉大学作为我的母校,在珞珈度过了难以忘怀的六个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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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强制执行权研究》:中国法治实践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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