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希慧 编 页数:524
内容概要
全书结合我国现行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按照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进行了详尽的阐释。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概念与研究意义第二节 罪刑各论的体系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背叛、叛乱、叛变、叛逃的犯罪第三节 颠覆、分裂国家的犯罪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说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 以恐怖危险活动为内容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五节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六节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说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 走私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犯罪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第五节 侵犯公民名誉、人格的犯罪第六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第三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第四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第五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贪污犯罪第三节 贿赂犯罪第十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概念与研究意义 一、罪刑各论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罪刑各论,又称刑法各论、罪刑分论、刑法分论,上述概念的产生与刑法典的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时候,各国刑法典通常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规定,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作出具体规定。相应地,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一般规定的理论,就被称为刑法总论,而研究各类、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则被称为罪刑各论。又由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形式不再限于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非刑法法律也有了关于具体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关于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渊源有了进一步的扩大。我国刑法关于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渊源也是如此。当前,我国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非刑法法律如经济法律、行政法律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据此,罪刑各论就是对各种刑法渊源关于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研究的学科。上述关于罪刑各论的定义表明,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就是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二、罪刑各论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在学习、掌握刑法总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和研究罪刑各论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罪刑各论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其次,通过学习和研究罪刑各论,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再次,研究罪刑各论,有助于对各种具体的犯罪适用刑罚;最后,通过对罪刑各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 懂得了研究罪刑各论的意义,还必须掌握学习和研究罪刑各论的方法。研究罪刑各论除了必须注意以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注意及时了解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动态。罪刑各论研究的是具体犯罪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研究罪刑各论时,必须密切关注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动态,根据刑法立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新情况来探讨各种问题。其二,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罪刑各论的重点是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有的罪的难点可能是主体特征,有的罪的难点也许是主观方面,有的罪的难点可能是该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这就要求在研究罪刑各论时善于捕捉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的钻研和探讨。其三,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就是将具体罪刑理论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之中,从而消化和掌握有关理论,并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节 罪刑各论的体系 一、罪刑各论体系的概念 罪刑各论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结构和顺序所构建的研究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整体。罪刑各论的体系与刑法分则的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国家的刑法分则的结构不尽相同,相应地其罪刑各论的体系也就存在差异。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的结构,是指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分类及其排列顺序。罪刑各论通常是按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分类及其排列顺序来构建其体系的。 二、我国罪刑各论体系的特点 罪刑各论体系建立在具体犯罪分类及其排列顺序的基础之上,因此,罪刑各论体系的特点与具体犯罪分类排列的特点之间具有共同性。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对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分类,各国刑法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分类比较简单,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2类。有的国家分类繁琐,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29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40类;《韩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42类。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共分为10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是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而为我国刑法保护的整体法益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10类犯罪,正是根据同类客体划分的结果。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因而将它们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侵犯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我国国防利益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渎职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军人职责这方面的法益,因而将它们归为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正确的犯罪分类法,为构建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有了正确的犯罪分类法,并不意味着必然建立起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只有在对犯罪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上,恰当地排列各类以及各种犯罪的次序,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使之与正确的犯罪分类法相结合,从而真正地构筑起科学的分则体系。 首先,类罪的排列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刑法分则共包括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就是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因此,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所以,将其排在各章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紧随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刑法分则第三章至第十章的排列,其原理与上相同。当然类罪的先后排列顺序所表明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排在前面的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排在后面的类罪中的所有具体罪的社会危害性。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就显然轻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 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刑法分则中的每一类犯罪都包括数目不等的具体犯罪,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基本上按照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编排的。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类犯罪中,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均属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因此,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前面。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而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后面。当然,刑法分则中各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并非绝对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进行排列,有的犯罪的排列,还照顾到犯罪性质和相互间的逻辑联系。例如,故意杀人罪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首,紧接其后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强奸罪却排在后面,这种排列是因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因此将它们排在一起。这样既照顾到犯罪的性质,也与逻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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