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新编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唐立新,汪发元 主编  页数:416  

内容概要

由于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很多法律法规都作了修改。为此,本教材依照修改后的新的法律法规,对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和修改:新增了财会类本科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删除了可以单独设立为一门课的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人了知识产权法一章。    本版仍然采取了务实的作风,没有讨论经济法和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讨论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根据经济类、管理类和财会类学生今后工作的特点,对这三个专业学生在工作中必须掌握的知识,作了重点讲解。本教材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力求把最实用、最新、最基础的与经济、管理和财会有关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真正做到让学生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学有所长。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合伙企业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公司法的独立性,将企业法律基础知识和合伙企业法作为本书第一章,合称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作为本书第二章。    本书以务实的作风,紧扣经济发展的现实,特别注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全新法律、法规的介绍,注重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内容新颖、操作性强、知识点突出是本书最大的特点。为此,本书以经济法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巧的掌握和运用为定位。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权  第六节 定金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著作权法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  第六节 和解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第八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机构和违法责任第九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汇和外汇管理概述  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三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四节 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四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会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第二节 会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经济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涉外仲裁  第三节 经济诉讼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企业引入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企业,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其中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的内部构造上。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这两部分合伙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义务承受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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