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本寒 主 页数: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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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客观阐述了民商分立国家各项商事制度在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原则、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与民法相关制度存在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商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在坚持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前提下,就如何借鉴民商分立国家在商事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建议。 本书既有对商法原理的阐述,也有对我国最新商事立法的分析和评价,是学习、研究我国商事立法和实践的重要参考书。
作者简介
陈本寒,1963年12月生,安徽和县人。1981年至1985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至1991年脱产攻读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2001年在职攻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武汉大学WTO学院教授,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民法研究会副会长、《珞珈法学论坛》常务副主编、湖北省法学会理事、武汉市法学会理事等职。
长期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主持并参与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项目、教育部文科基金项目和司法部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独著、主编、合著学术著作10余部,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担保法通论》、《物权法》。在国家权威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商法领域代表性的文章有《商事立法特有原则之探讨》、《商号权制度研究》、《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用笔名“贲寒”)、《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制度之完善》、《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法的立法原则 第三章 商人及其辅助人 第四章 商号 第五章 商行为 第六章 商事登记与商事账簿第二篇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关联公司 第十二章 外国公司第三篇 破产法 第十三章 破产法概述 第十四章 破产程序法 第十五章 破产实体法第四篇 票据法 第十六章 票据法概述 第十七章 汇票 第十八章 本票 第十九章 支票第五篇 保险法 第二十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章 保险理赔 第二十三章 保险代位第六篇 海商法 第二十四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 船舶与船员 第二十六章 海上运送 第二十七章 海上事故 第二十八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历史沿革(一)欧洲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近代意义的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约公元10-12世纪)的商人法。商人法是随着欧洲商业的恢复与发展,自治城市的兴起而产生的,大致形成于公元10-12世纪。由于这一时期意大利商业最先发展,并长期保持着欧洲商业中心的地位,因而商人法首先在意大利形成,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虽然也有自身的商人法,但均受到意大利商人法的影响。他们把意大利商人法中适合本国情况的内容收集起来,加以汇编适用,因而,意大利商人法,常被称为欧洲各国商法的“母法”。①而意大利商人法自身,则是在古代地中海沿岸各自治城市间的陆上贸易和海上贸易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商业习惯是罗马法与教会法共同作用的产物。罗马法的价值在于为商人法的形成提供了法律术语和交易原则,而教会法的作用则在于在商人法的形成过程中,为之提供了善意观念、公平交易观念与恪守协议观念。虽然罗马法作为整体在中世纪的欧洲被中断,但由于罗马法本身具有国际性,其中包含的商事交易规则一直适用于其统治下的各城邦国家,因此,在罗马帝国灭亡后,教会法虽然取代罗马法而成为中世纪欧洲的主要法律,但在各地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人们仍然按照罗马法原则行事,这就使得罗马法中的许多规则被作为地方交易习惯保存下来。而随着意大利商业的恢复和城市的兴起,这些商业习惯在吸收教会法观念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发展,从而成为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
后记
编写商法教材的念头始于2000年,当时我承担了法学院本科生的商法教学任务,而国内有关商法的教材屈指可数,于是申报了武汉大学的教材立项。由于诸多原因,该书的写作曾一度中断。促使我最终完成该书写作计划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多年的商法讲授过程中,急需一部既能完整阐述大陆法系商法理论,又能紧密联系中国商事立法实践的商法著作。虽然近些年来国内出版了许多商法方面的教材和书籍,但真正值得一读的并不多见。特别是有些教材和专著的观点和理论,既不符合大陆法系民商法的基本理论,也不反映中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而只是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简单注释,注释的依据则来自于国内学者自己杜撰的概念和理论,让人不忍卒读。于是,还原商法理论的原貌,用大陆法系的商法理论来检讨我国现行的商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的商事立法的修改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就成为我组织编写该书的主要目的。我不敢说该书的完成表明目的已经达到,但我真诚努力了,也就没有遗憾。与国内已经出版的商法书籍相比,本书的特色在于:这是一部由民法学者编写的商法著作。众所周知,“商法只是一般私法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我们不能仅仅从商法规范本身来理解和适用商法”。①商法的理论来源于民法理论,它不过是为了适用商事交易营利性的本质属性,对民法相关理论所作的变通性阐述。因此,编写商法著作的作者,应当具有较为扎实的民法功底,才能确保作品的质量。本书作者都是我早年培养的民商法研究生,多数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目前他们有些在高校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些在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他们将自己多年研习或适用商事法律的心得写入了本书的相关章节中,使本书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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