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希慧 主编,康均心,黄明儒 副主编 页数: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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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三部分。刑法绪论部分讨论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理论的演变、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犯罪论部分阐释犯罪论体系、犯罪概说、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及犯罪形态;刑事责任论部分论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原则,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刑法绪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规范与刑法解释 第四节 刑法的目的与功能 第二章 刑法理论的演变 第一节 刑法理论流派 第二节 刑法理论流派的主要争议 第三节 现代刑法理论发展与我国刑法理论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说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说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二编 犯罪论 第五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概说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第三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第四节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 第六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 犯罪的类型 第七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类型 第八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说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类型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九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说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十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十一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说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主观罪过的附随情状 第五节 主观罪过的排除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十二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说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三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说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四章 共犯形态 第一节 共犯概说 第二节 共犯的形式 第三节 共犯的范围 第四节 共犯人的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共犯的特殊问题 第十五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概说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第三编 刑事责任论 第十六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与原则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 第十七章 刑罚的本体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刑罚权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第四节 刑罚的功能 第十八章 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 第十九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说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第四节 自首和立功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二十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说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二十一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说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后记
章节摘录
将犯罪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有利于我们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形式,正确地定罪与量刑。(1)犯罪的本质并非仅仅对有形的事物造成有形的损害,而是侵犯了整体上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刑法上的法益。侵犯了这种法益,就可能成立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通过将客体区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犯罪的本质。(2)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必须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对于侵犯物质性法益的,就必须呈现出物质性结果,才能视为完成本罪。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对于侵犯非物质性法益的,不要求呈现出法益被侵害的物质形态,即可以成立本罪的既遂。如偷越国边境罪,尽管没有有形的法益侵犯形态,但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对于某一犯罪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罚到何种程度,都依赖于对犯罪客体即法益的被侵害程度。侵犯物质性法益的犯罪,可以通过物质性结果认定行为对法益侵犯的程度,如故意伤害罪,我们可以根据对人的身体伤害的结果的不同,认定对健康法益的侵犯程度;侵犯非物质性法益的犯罪,由于没有物质性的结果,因此它对法益侵犯的程度应以另外的方法衡量。如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非物质性的法益。对受贿罪法益的侵犯程度,就必须通过对行为实施的程度、受贿的数额、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进行衡量。 2.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为单一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某一种具体的法益。如杀人罪侵害人的生命权。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仅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现象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现代社会中的一些新型犯罪更可能侵害多种法益,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些新罪名的犯罪客体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就在于该犯罪侵害了多种法益。因此,加强对复杂客体的研究大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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