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爱民,徐亮 著  页数:302  

前言

电子商务法学是一门崭新的主流学科。电子商务法产生多少年,我对它的研究就有多少年了。本书的第一版于2001年出版,系我国学界系统研究电子商务法学的第一批著作。然而,伴随社会信息化转型,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都在疾驰的列车上全速前行,稍不留意,便会发觉眼前的景色依然全新。于是,我痛下决心,着手第二版的写作。电子商务叩开了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大门,正在改变着世界的面貌。最早提出电子商务概念的IBM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也未必能预测到电子商务的现在模样。今天,无论我们如何赞誉电子商务将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新希望,都不算过分。然而,法律规则的一度缺失,曾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也几乎毁掉人们对互联网的信任。当泡沫退却,对电子商务的理性取代了狂热和梦幻,人们发现互联网并非神话,但人们同时也发现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都已经离不开它。由于人类理性的投注,在电子商务神话破灭后,电子商务并未消亡,反而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形式获得了新生。电子商务的立法和学者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也正在成熟。《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第二版)就是关于电子商务法成熟思考的产物。电子商务法是核心法。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边缘法,意即没有什么理论价值,学与不学问题不大。这种认识产生的原因在于研究电子商务法的学者还不算成熟,电子商务法学领域的成果较之传统民商法还显得青涩稚嫩,根由是没有看到电子商务的今天和未来。成熟终究会来的。电子商务将逐步取代传统民商事活动的核心地位,而成熟的电子商务法必然在私法领域中独领风骚。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介绍“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用书,书中具体包括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概念和分类、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与指导意见、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概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电子金融法律制度、法律适用与电子商务诉讼等内容。

作者简介

齐爱民,男,1970年生,河北晋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欧信息社会项目”高级咨询专家(2007年11月),重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科带头人、广西知识产权法学会会长。研究领域:社会信息化转型法律问题和知识产权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信息立法问题研究”以及其他社科项目近10项。已出版著作10佘部,发表论文60余篇。曾参加联合国电子订约公约起草工作(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中国政府代表团顾问,2002年10月,维也纳);参加我国第一个电子交易条例《广东电子交易条例》的专家鉴定与修改工作;参加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专家征询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受商务部邀请参加《APEC隐私权保护原则》的专家论证;受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的委派参加中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讨论会(电视电话会议,2004年11月30日北京-华盛顿);受美国商务部邀请(2005年5月28日),为APEC隐私保护框架在中国的实施提供学者意见。

书籍目录

绪论:电子商务法的诞生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法律概念和分类    一、电子商务的法律概念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分类    四、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第三节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沿革    一、联合国的相关立法    二、欧盟电子商务法——三大指令    三、德国和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四、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与指导意见  第四节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作用    一、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二、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第五节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第六节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技术中立原则    三、功能等同原则    四、信息安全原则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主体概述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三节 网络内容提供者  第四节 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信息概述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分类  第三节 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第四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  电子金融法律制度第六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第七章  电子商务犯罪第八章  法律适用与电子商务诉讼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第一节 电子商务主体概述一、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所谓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从一般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法是民事特别法,电子商务主体属于民商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三大类。但是,电子商务主体有两方面的特殊性:第一,电子商务主体必须是实施电子行为的人,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这是电子商务主体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第二,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一类特殊主体,此类主体专门为介入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或者为电子商务参与者提供交易服务等。电子商务主体是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崭新概念,对它的界定和分类均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传统民法的角度和电子商务法的特别角度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划分。二、传统法的分类从民法对主体的分类来看,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传统民法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电子商务法是民事特别法,电子商务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自然也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三个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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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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