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

出版时间:2001-3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亮  页数:295  

内容概要

电子商务法,是主要调整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行进的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从分析传统法律在网络经济务件下的种种窘境及其根源入手,结合对个案的实证研究,在尊重传统法律的一贯性与稳定性的同时寻求革命性的突破,力图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体系。这其中听收了国内外比较新的资料和研究成果,并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形成了我们自己的认识与见解。    本书确实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其中有两点比较突出。一是体例有所创新。全书形成了电子商务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宏观调控制度、侵权犯罪和法律适用六部分,这一体例为商法介入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切入点。二是研究有所突破。至今,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多从技术范畴和规则出发,大量的技术性文字充斥其间,使得法律的内容相对单薄,而本书着眼于从法律的角度看等技术问题,不纠缠于技术细节,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贯穿全书的主线,从而使本书比往任何一本电子商务法书籍更像一本法律著作。

书籍目录

序绪论:电子商务法的诞生——网络经济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挑战第一章  网络经济的参与者——网络经济法律主体  第一节  虚拟社会的形成与网络经济法律主体的产生  第二节  网络经济自然人用户    一、自然人用户的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    二、自然人用户的网络形象与人身权  第三节  网络经济的法人用户    一、网络经济法人用户的产生与市场准入    二、法人用户的组织结构和横向联合    三、法人用户的形象设置及人格权  第四节  网上合伙  第五节  在线服务供应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    一、网络经济中的几类特殊主体    二、Internet服务供应商ISP第二章  网络产权  第一节  网络产权的定性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财产权形态    二、财产性信息地位的凸显——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    三、网络经济中信息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第二节  网络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认定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网络信息版权    一、网络版权信息——网络作品    二、网络版权主体及其权利归属    三、网络版权内容  第四节  网络中的商业形象标志权    一、网络中的商标权    二、商号权    三、商品化权及其网上保护    四、商誉权及其网上保护  第五节  网络专利信息    一、专利信息垄断权概述    二、因特网对专利法的影响    三、软件程序的专利权保护  第六节  网络中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与域名权    一、网络中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二、域名权的保护与权利冲突第三章  网络商行为(网上数字化交易)  第一节  网络商行为的缘起    一、电子商务的勃兴    二、电子商力的类型与表现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含义与规范  第二节  电子商各合同泛论    一、电子合同概述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三、电子信息合同的履行与责任  第三节  网上交易与电子划拔(数字化支付)    一、电子划拔、电子支付的概述    二、电子资金划拔的基本原理与类型    三、电子资金划拔各方的法律关系    四、电子资金划拔完成的法律认定    五、电子资金划拔面临的证据法上的问题第四章  网络经济的监控  第一节  网络经济的利益冲突与秩序协调  第二节  网络的基础运营管理  ……第五章  网络经济中的侵权与犯罪第六章  网络经济中的法律适用不是结语的结语:网络经济的法律对策——现行法的扩张与立法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    在大部分历史中,知识产权法各分支的保护对象之间是独立的,尤其是在工业产权法与版权法之间更是如此。而且,多数国家的工业产权法与版权法的行政管理机关又相应分立着。但是,自从如何有效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芯片掩膜和计算机程序的问题提出来后,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之间原本泾渭分明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被打破了。近年来,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权的交叉保护问题成为产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人士热衷讨论的主题。另一方面,人们对各种智力成果形式有了一个趋于一致的、集成化的认识,即这些智力成果实质上就是信息。如果彻底分析,知识产权法可以称为信息保护法。因为信息产权是站在信息经济的角度,对信息产品投资的合理回报,对脑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性质的确认。如专利可以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把版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但实际上,很多财产性信息却难以生硬地划到某一类去,如多媒体、软件程序等。    可见,在传统知识产权的外延扩展之时,其内部机制也需重构。如类似的观点认为,信息经济的主要产品是由作为知识产权法分支的和信息保护法的中心的版权法来保护的。在电子商务中,可以通过因特网直接提供的在线产品,也主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数字化作品。这很容易给人一个直觉印象,就是在因特网带来的巨大的、节省交易成本的市场上,成为电子交易对象的内容和材料,其法律保护模式是版权法的保护模式。这样看来,似乎版权法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内部,可以对通过因特网传播的主要的财产性信息提供相对周到的保护,但是,也无庸讳召‘,版权法对信息的保护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判断问题。在信息经济时代,不构成作品的信息,也会有财产性价值。其次,“思想形式二分法”带来的版权弱保护,使其对一些复合性客体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第三,当信息量非常大时,使用者很难判断所接触的局部信息有无版权。如何确定支付费用的根据也存在难题。支付费用与其说是版权使用费,不如说是信息使用费。即使是享有版权的作品,只利用其作品的一小部分的情况逐渐增加,其中一种极端的情况是以比特为单位来使用。对此,版权法想不出什么对策,因为这最小单位的信息没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我们一如既往地、从容地区分思想与表达,并且判断其表达的独创性。而对于非作品的信息,如对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以保证投资者的投入能够得以回收,是有正当理由的。    总之,新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亟待改变。就保护智力成果而言,在网络信息社会条件下,知识产权应进一步拓宽其保护范围,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寻求扩张。另一方面,改变其内部单纯以保护“创造”为出发点的制度模式,进行内部重构,重视对投资的回报。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信息产权或许比知识产权更准确一些,但这又不仅仅只是概念表述的变化。在信息经济时代,考虑到为财产性信息提供全面法律保护的需要,不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对策性研究,而且还要从信息产权的角度,全面地衡量相应的法律机制。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序    人类已进入网络经济时代,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电子商务在各个领域的蓬勃发展,对传统民商法乃至整个旧有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虚拟的主体、虚拟的财产、虚拟的市场,最终都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品、货币和权利义务。这产生了以往没有的冲突和矛盾,需要确立许多相应的利益机制和行为规则。传统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因而面临着如何寻求应变之道的现实压力。    在电子商务法这个全新的领域,两位年轻的作者写出了体系较为完整的著作,相当不易。作为导师,我不能说这本《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有多了不起,将里程碑之类的评价送给青年人在客观上无异于扼杀。我想说的是,这本书确实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其中有两点比较突出。一是体例有所创新。至今,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多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范本》(后面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之立法思路,集巾于电子贸易行为的规制之上,而本书选择了相对宽广的视野,将电子商务法定位于调整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进行的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于是,全书形成了电子商务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宏观调控制度、侵权犯罪和法律适用六部分,这一体例为民商法介入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切人点。二是研究有所突破。至今,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多从技术范畴和规则出发,大量的技术性文字充斥其间,使得法律的内容相对单薄,而本书着眼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技术问题,不纠缠于技术细节,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贯穿全书的主线,从而使本书比以往任何一本电子商务法书籍更像一本法律著作。当然,学术研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本书也同样存在着缺憾,但这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经常出现的现象,对之不应过于苛求,相信成熟终将走到我们的面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孟勤国                                                             庚辰年于珞珈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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