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9-12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余延满 页数: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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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常合同,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有些是其性质所决定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而赠与等合同只能是无偿合同;有些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即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合同法的原则第四节 合同法的适用第二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第三节 合同的关系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概述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方式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第五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六节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第三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第四节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第一节 合同担保的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第六节 定金第七节 物的担保的竞合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保全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转让概述第三节 债权让与第四节 债务承担第五节 合同承受第八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 合同解除第三节 清偿第四节 抵销第五节 提存第六节 混同第七节 免除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十章 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十一章 使用财产的合同第十二章 完成工作的合同第十三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第十四章 技术合同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章节摘录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所谓“偿付一定的代价”,并不是要求双方履行的义务在经济上等价,而只是要求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利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之问在价值上大致相当。此外,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价问题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虽不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有些无偿合同,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虽无偿借用他人物品,但应负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物品的义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如借贷合同。 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有些是其性质所决定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而赠与等合同只能是无偿合同;有些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即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有所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也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只负较轻的注意义务,其责任也较轻,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一些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该合同,如接受赠与等。(3)对当事人误解的后果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对于无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误解往往导致合同可撤销。(4)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5)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责任;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6)合同解释的原则不同①。对于无偿合同,应就对义务人较轻的含义解释;而对于有偿合同,则应就对双方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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