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民安 页数:516 字数:5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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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张民安编著的《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家庭成员间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监所狱警的侵扰侵权》详细介绍了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实施的侵扰对方安宁的隐私侵权、雇主在工作场所对其雇员实施的侵扰其安宁的隐私侵权、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对他人实施的侵扰其安宁的隐私侵权,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采访时对被采访者实施的侵扰其安宁的隐私侵权,以及监所狱警对其所管教的囚犯实施的侵扰其安宁的隐私侵权等。书中还对我国侵权法关于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问题进行了阐析,值得关注。
《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家庭成员间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监所狱警的侵扰侵权》内容新颖,资料全面,案例丰富,理论前沿,适合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阅读,对我国立法机关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亦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总论
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导论
二、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的性质
三、行为人实施的隐私侵扰行为
四、被侵扰的场所或者事项是具有隐私性质的场所或者事项
五、侵扰行为是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的行为
美国威斯康星州的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研究
一、导论
二、Fischer一案的案情
三、美国及威斯康星州关于隐私侵权的法律规定
四、对《威斯康星州制定法》第89550(2)(a)条的分析,以及Fischer案和mllman案对《威斯康星州制定法》第89550(2)(a)条的不同解释
五、结语
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理论的新解读
——以电话促销案为例
一、导论
二、《电话用户保护法》对电话用户隐私权的保护
三、隐私侵权法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正当理由
四、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的产生和发展
五、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新理论
六、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新理论的具体适用
七、结语
第二编 家庭成员间的侵扰侵权
家庭成员谈话和通讯隐私的保护
一、导论
二、对配偶之间、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实施监控可能威胁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联邦与各州关于《有线监听法》、《通讯记录保护法》的规定及普通法上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第二编——《通讯记录保护法》
五、非法监视证据的排除
六、证据开示保护令对隐私权的保护
七、结语
配偶监控:家庭电脑中监控软件相关法规探究
一、导论
二、美国监控软件相关法律法规与通讯隐私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三、电脑隐私和婚内隐私: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在监控软件方面的缺陷性
四、填补漏洞:配偶监控案件中受害者的法律救济方式
五、结语
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研究
一、导论
二、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
三、个人独立于其他家庭成员隐私权理论面临的困境
四、美国法以及国际法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五、承认未成年子女在其家庭中的隐私权
六、结语
第三编 工作场所的侵扰侵权
从泰勒制到“全视监狱”:工作场所中对雇员监视的扩张
一、导论
二、工作场所的监视
三、隐私权
四、工作场所内雇主的监视与雇员对隐私权的期望
五、工作场所外雇主的监视与雇员对隐私权的期望
六、结语
美国与欧洲有关雇员对雇主电子通讯监控同意的比较研究
一、导论
二、雇员对雇主电子通讯监控同意的美国模式
三、雇员对雇主电子通讯监控同意的欧洲模式
四、重新定义雇员对雇主电子通讯监控的同意:在自由与尊严之上
第四编 公共场所的侵扰侵权
打开隐私侵权的封闭空间:公共场所隐私侵权理论
一、导论
二、侵权法上的隐私权的权利范围不断缩减
三、日益增加的对个人隐私侵犯的威胁
四、公共场所隐私侵权理论
五、现行法律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间接承认
六、重新定义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行为:增加“公共场所内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行为”
七、结语
公共场合内的隐私:街头监控的合宪性
一、导论
二、研究背景
三、《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定义的街头监控
四、《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下的街头监控
五、限制街头监控的措施
六、反恐战争中的监控
七、结语
隐私侵权:北达科他州拒绝承认隐私侵权行为的可诉性
一、Hougum vValley Memorial Homes一案的案情
二、公共场所隐私侵权的法律背景
三、对Hougum vValley Memor。ialHomes一案的评析
四、Hougum vValley Memorial Homes一案所产生的影响
五、结语
第五编 新闻媒体的侵扰侵权
当前文化背景之下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新闻媒体的采访自由权和他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一、导论
二、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所面临的文化背景
三、当前文化背景之下对他人隐私权保护的各种主张
四、当前文化背景之下对他人隐私权保护的正当方式
五、结语
美国侵权法上的新闻媒体侵扰侵权制度
——Shulmarl vGroupl w Production一案评析
一、Shulman vGroup W Procluction一案的案情简介
二、法院对Shulman vGroup W Production一案的判决
三、对美国Shulman vGroup W Protluction一案的评析
第六编 监所狱警的侵扰侵权
异性囚犯的隐私权与狱警的平等就业机会
一、导论
二、囚犯的权利
三、狱警平等的就业机会
四、隐私和羞怯
五、出路
六、结语
性与监视:性别、隐私和监狱中的权力性化现象
一、监狱中发生的性行为现象与狱警对囚犯实施监视的情况
二、监狱生活的现实情况
三、有关跨性别搜查行为法律法规的发展及其缺陷
四、Johon vPhelan一案
五、结语
章节摘录
(二)公共场所、私人场所的区分 在隐私侵权法中,法律面临的问题不是法律是否应当坚持行为人仅仅就其侵扰他人私人场所或者私人事项的行为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的问题,因为,隐私侵扰侵权的前提条件是他人的隐私被侵扰,如果行为入侵扰的场所不是具有隐私性质的场所或者如果行为入侵扰的事项不是具有隐私性质的事项,则行为人当然不会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在隐私侵权法中,法律面临的问题是,行为入侵扰的场所、事项是不是具有隐私性质的场所、事项。因为,只有行为入侵扰的场所、事项是具有隐私性质的场所、事项,行为人才就其侵扰行为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如果行为入侵扰的场所、事项不是具有隐私性质的场所、事项,则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 在侵权法上,认定行为入侵扰的场所是不是公共场所,有时根本不会发生问题;因为,如果行为入侵扰的场所是最典型的公共场所或者是最典型的私人场所,则法官能够轻易做出是否责令行为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的判决。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广场、电影院、集会场所对他人实施侵扰行为,行为人当然不会对受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因为,广场、电影院、集会场所是最典型的公开场所,任何人都能够自由进出。相反,如果行为人在他人卧室、洗手问实施侵扰行为,行为人当然要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因为他人的卧室、洗手间是最典型的私人场所,除了他人和他人的家人能够进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进出。除了典型的公共场所和典型的私人场所之外,其他的场所究竟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往往取决于法官的判断。总的来说,法官认为,行为人有权进入医师的诊所、医院的办公大楼,行为入侵扰这些场所时无需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即便行为人尤其足作为新闻媒体的行为人通过伪装、欺诈的方式进入这些地方并且偷拍、偷录医师的职业活动,因为医师的诊所、医院的办公大楼属于公共场所。但是,行为人不得进入医院的病房,否则,行为人应当就其侵扰行为对病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因为病人的病房被认为是私人性质的场所。行为人尤其是作为新闻媒体的行为人有权进入事故现场,因为事故现场是公共场所。但是,行为人尤其是作为新闻媒体的行为人不得通过救护车、救援性的直升机进出事故现场,因为救护车、救援性的直升机被看做私人场所而非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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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报告》凭借主编张民安博士和宋志斌律师良好的专业素质、外语水平和与国内外民商法理论界和民商法实务界的良好关系,从理论和实务、国内和国外两个角度诠释当代侵权法的最新理念,揭示当代侵权法案例中所蕴涵的丰富内涵,提升我国侵权法的理论水准,为我国立法机关科学地制定有关侵权法方面的法律提供理论支撑,为我国司法判例妥当地解决纷繁复杂的侵权案件提供理论指导。 本书为《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家庭成员间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监所狱警的侵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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