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龙林 页数:291 字数: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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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张龙林编著的《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终结——1943年<中美新约>研究》明显地补充了前人研究的不足,处处显现出新意。作者基于对美国、中国台湾和大陆学界相关研究状况的准确把握,令人信服地指出,以往的研究较多关注于这起事件的前因(包括《中美新约》的酝酿、谈判交涉和缔约),而忽略了这一历史事件的后果(《中美新约》是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对当时的中国社会各界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历史效应?以及对当时及后来的中美关系、中外关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这部著作对上述薄弱环节首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而将这一历史事件的原貌完整揭示出来。新史实的发掘是史学研究创新性的重要体现。具体而言,本著作对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美关系史上一些重要问题的来龙去脉,第一次做出了比较全面、清晰的揭示和论述。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选题
二、学术史
三、研究的问题和思路
第一章 《中美新约》的缔结
第一节 新约的缘起
一、美国在华治外法权
二、“渐进废除”路线的确立及延续
第二节 新约的酝酿
一、大战背景
二、“战时废约”的同构
三、最佳时机选择
第三节 新约的缔结
一、缔约方针的错位
二、争执与磨合
三、从签字到批准生效
第二章 《中美新约》剖析
第一节 新约内容述评
一、新约废除了哪些特权
二、不溯既往特权事实
三、确定中关关系的法律原则
第二节 新约的积极意义
一、《中关新约》是一个平等条约
二、《中美新约》是“无条件废约”
三、新约推动战时中关关系步入“蜜月期”
四、《中关新约》加速了中国废约运动的进程,是近代中国对外关系的巨大进步
第三节 新约的瑕疵
一、条约用语的疏漏
二、没有明确撤废片面最惠国待遇
三、有形的治外法权废除了,无形的治外法权仍然存在
第三章 《中美新约》的中国效应
第一节 国民党对新约的宣传和利用
一、新约宣传的启动
二、扩大宣传活动的展开
三、《中国之命运》的宣传及认识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对新约的宣传和认识
一、中共对新约的立场之形成
二、中共对新约的宣传
三、国共对新约认识的分歧和斗争
第三节 社会各界对新约的反应
一、全民庆祝新约
二、新约的成与败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四章 新约执行中的冲突与交涉
第一节 国民党政府执行新约的准备及努力
一、执行新约的法律准备
二、加强中美法律交流
第二节 接收公共租界与北平使馆界
一、接收上海公共租界
二、接收北平使馆界
第三节 不动产问题
一、公共租界内外的不动产“重新登记”问题
二、教会地产问题
第四节 中基会及其他问题
一、中基会存废之争
二、其他相关问题
第五章 《中美新约》的演化
第一节 新约的重演——废除《排华律》
一、背景相同
二、新约谈判的延续
三、结果如出一辙
第二节 新约的盲区——驻华美军犯罪问题
一、新约与战时美军犯罪问题
二、治外法权的复活——战后美军犯罪问题
第三节 新约的倒退——1946年《中美商约》
一、不平等的缔约过程
二、全面倒退的商约规定
附录一 《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
附录二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其他方面,美国丧失的不平等特权主要有:①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②在华不动产的获取权。这两项特权与其说是放弃,不如说是暂时搁置,两国约定推迟到战后签订广泛商约时再行解决。 以上就是新约所废除的特权范围,其他诸如非法的传教及教育权、开矿权、贸易权等等,均未提及。虽然新约补充强调,凡是未涉及的方面,均依照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协商解决,但这个较为空洞的说辞缺乏操作性,仅具有原则上的意义。不仅如此,新约第7条同时规定,在运用该原则时,须以不违背中美之间尚未废除或不与新约冲突的旧条约为前提,而在这些旧条约中,仍残留着一些不平等条款。因此,当时就有人批评,新约第1条对治外法权做出了十分宽泛的规定,却又在“相关权利”上实施了限制。《中美新约》采用列举的方式而非全盘抛弃不平等条约的办法,如此废约,自然存有局限。 一、不溯既往特权事实 《中美新约》从法理上终结了美国在华的许多不平等特权,对于这些特权的既成事实究竟如何处理?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总的说来,新约遵照“不溯既往”的原则,承认已废特权所形成的既定事实,这种做法符合法律上的规定。 第一类为政府权力与义务的转移问题。 新约规定,中国政府在接管北平使馆界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的行政权、管理权的同时,应继承其所承担的债务和义务。按照近代或现代的“条约法”定义,缔约双方形成的书面协定,务必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合一,否则为非法条约。因此,国民政府同意照此办理无可厚非。 第二类为美国在华既得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些权利主要是非政治性的,包括三点。 (1)承认北平使馆界、公共租界内的合法权利。前文述及,这主要关系到美国在该地区的工商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所谓合法究竟以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为准?双方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实际上被推迟到战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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