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山大学 作者:林金腾 页数: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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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全面地介绍和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投资基金(VC)的概念、分类、组织形式、委托一代理关系、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主要当事人、基金费用、税收、权益保护、监管和发展等问题,以及从募集、投资直至退出各环节的运作。
本书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践经验;既有法律关系的分析,又有经济关系的研究;既有基金的历史研究,又有基金发展的展望。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要求,因此,对于非从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人员或初入行者来说,往往对该行业的情况了解有限,所以本书尽可能地使用较通俗的语言和尽可能详细地解释相关术语,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作者简介
林金腾,正高级会计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广东宝来德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莞市宝盛创业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金鹰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会计师、广信基金总经理、中国商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广东证券公司董事、中国水泥(国际)公司董事、香港Bell投资公司董事长、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在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境内外信用评级、境内外发行债券、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现兼任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中心特聘研究员。已出版专著《国企重组》和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1章 概述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
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1.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概况
第2章 基金的分类
2.1 按募集方式分类
2.2 按投资标的分类
2.3 按投资阶段分类
2.4 按存续方式分类
2.5 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募投资基金的比较
2.6 股权投资基金与股票投资基金的比较
2.7 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第3章 基金的组织形式
3.1 公司制
3.2 有限合伙制
3.3 信托制
第4章 委托—代理关系
4.1 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
4.2 基金投资者与托管人
4.3 基金与被投资对象
4.4 基金与债权人
4.5 研究委托一代理问题的文献及其解决方法
第5章 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5.1 激励机制的概念
5.2 收入激励机制
5.3 声誉激励机制
5.4 约束机制
第6章 基金的募集
6.1 募集方式
6.2 法律文件
6.3 募集时间和存续时间
6.4 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案例
第7章 基金管理人
7.1 基金管理人的必备条件
7.2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被禁止的行为
7.3 基金的管理模式
第8章 基金托管人
8.1 托管人的资格
8.2 托管人的作用
8.3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9章 基金费用
9.1 管理费
9.2 托管费
9.3 募集费用
9.4 其他费用
第10章 税收
10.1 基金的税收
10.2 被投资企业的税收
10.3 投资者的税收
10.4 基金管理人的税收
第11章 基金投资程序
11.1 项目初审
11.2 签订意向(协议条款清单)
11.3 尽职调查
11.4 协议谈判
11.5 签订协议
11.6 资金投入
11.7 项目管理
11.8 投资退出
附件一 内部尽职调查清单样本
附件二 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样本
附件三 法律尽职调查问卷与资料清单样本
第12章 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方法
12.1 净现值法
12.2 内部收益率法
12.3 回收期法
12.4 账面收益率法
12.5 盈利指数法
12.6 其他评估方法
第13章 投资方式及策略
13.1 普通股
13.2 优先股
13.3 可转换证券
13.4 分期投资
第14章 投资退出
14.1 公开上市
14.2 股权交易
14.3 企业并购
14.4 股权回购
14.5 清算
第15章 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
15.1 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15.2 权益保护的类型
15.3 权益保护的方法
15.4 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
第16章 对基金的监管
16.1 西方国家对基金的监管
16.2 监管原则
16.3 中国对基金的监管
第17章 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趋势的研究
17.1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17.2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新动向
附录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7.《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8.《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1.《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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