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山大学哲学系学术委员会 主编 页数:629 字数:1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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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文集选编了最近10年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工作过的同事的论文。包括《毛泽东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几个问题再探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矛盾观》《身体之为“窍”:宋明儒学中的身体本体论建构》《道德意识来源论纲》《一种可能的责任“无端学”——与勒维纳斯一道思考为他人的责任的“起源”》《荷兰赌的含义》等。
书籍目录
马克思主义哲学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宣言》关于未来社会的核心命题 毛泽东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几个问题再探讨 马克思与虚无主义:从马克思批判施蒂纳的角度看 总体把握苏联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几点意见 作为人的生存本性的形而上学——兼作马克思哲学的一个辩护 重建价值哲学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矛盾观 马克思与康有为对中国社会进程的预见及其启示——为改革开放30年而作 新哲学会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略论社会重视的分配与再分配——一个政治哲学的思考 人民权利作为人权的一种替代方案——毛泽东权利思维的新视角中国哲学 经典世界中的人、事、物——对中国哲学书写方式的一种思考 汉代礼治的形成及其思想特征 人性假设与人类社会的管理之道 身体之为“窍”:宋明儒学中的身体本体论建构 经典·圣贤·鸟兽草木鱼虫 朱子“中和说”略论 王国维与康德哲学外国哲学 道德意识来源论纲 从实体观念到本质——洛克《人类理解论》中的实体学说 康德“经验类比”的构成性——一个基于威约曼诠释的评论 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对等性 《孔夫子》:最初西文翻译的儒家经典 欲成义人,先做善人——康德对道德与宗教关系的处理 从基督教到东方宗教——论叔本华的宗教转向 一种可能的责任“无端学”——与勒维纳斯一道思考为他人的责任的“起源”逻辑学 开放类逻辑的哲学基础 论辩术的新发展及其对科学论证的贡献 逻辑与计算 A Conditional System for Generated Update Semantics 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 逻辑学东渐与中国逻辑史研究 A Cooperation Logic for Declaration Structures 荷兰赌的含义 准收缩论 Exact Pairs and Uniform Upper Bounds 一个带破圈启发方法的回答集编程系统伦理学 “人生观论战”的反思与中国现代化的文化追求 2l世纪道德建设的创新思路 “发展”的伦理涵义解析 价值之根——价值哲学的心灵主义路向探究 斯坎伦的契约主义与效果论 先秦儒家报德要义解析 人类干细胞之伦理原则与监管政策美学 苏格拉底谈自由与辛劳——读《回忆苏格拉底》卷二第一章 “唯一的”、“最好的”,还是“独立互补的”?——“西学东渐”再检讨 中国琴学与美学 论元儒许衡的四书学 人的德行与灵魂完美——锡德尼如何“为诗辩护”宗教学 再论从“理性”到“觉性”——中国佛学与宋明儒学的一个公共话题 在历史变迁中的宗教传统与宗教学术研究 近代中国佛教学中的“知识”概念——以欧阳竟无和太虚两系为例 禅宗无相忏悔的理论与实践 马克思主义与基督宗教汉语神学建设 译而化之——对基督新教一种宣教策略的探讨 神的恩典与人的责任——从心理学维度谈基督教信仰 早期佛教部派分裂原因述论科学技术哲学 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gglomemtion 维特根斯坦逻辑的原罪结构 心理状态的自我归属——信念中心的监视机制理论 基于模型推理的科学认知论题 论逻辑系统 命题态度归属与指称型交流 修辞的认识论功能——从科学修辞学角度看 语言批判与生活形式——维特根斯坦哲学新解跋
章节摘录
一、问题的提出 在《内向性主体的三个矛盾维度》一文中,我集中探讨了从内向性主体转到“生产模式”的实践主体后,马克思意义上的实践主体在普遍性、超验神圣性与特殊性、经验世俗性维度上的矛盾。但马克思本人力图在主体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神圣性与世俗性(或现实性)之间保持何种辩证关系,仍然是个未究的问题。虚无主义问题就与此直接相关:弱化甚至取消主体的普遍性和神圣性维度,把马克思主张的“现实性”不恰当地理解为彻头彻尾的世俗性,必然导致虚无主义问题的出现。 在自己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尽管他相比之下更为赞许的伊壁鸠鲁哲学原则“是自我意识的绝对性和自由,尽管这个自我意识只是在个别性的形式上来理解的”,但他也意识到,“如果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被设定为绝对的原则,那么,由于在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占统治地位的不是个别性,一切真正的和现实的科学当然就被取消了。可是,一切对于人的意识来说是超验的东西,因而属于想象的理智的东西,也就全都破灭了。相反,如果把那只在抽象的普遍性的形式下表现其自身的自我意识提升为绝对的原则,那么这就会为迷信的和不自由的神秘主义打开方便之门,关于这种情况的历史证明,可以在斯多亚学派哲学中找到。抽象的普遍的自我意识本身具有一种在事物自身中肯定自己的欲望,而这种自我意识要在事物中得到肯定,就只有同时否定事物”(马克思,恩格斯1,1995,第63页)。 它表明,此时的马克思仍然处在肯定自我意识主体的阶段。但他对弘扬主体的普遍性、超验性还是其个别性、经验性,有些踌躇和担心。他看到,弘扬自我意识的超验性、普遍性就会为迷信、不自由打开方便之门。由此,人们更愿意把马克思此时的这种观点解释为弘扬偶然性、任意性,以为这意味着对自由的向往和赞许。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意识到一旦把个别性上升为绝对原则后,“一切真正的和现实的科学当然就被取消了”。显然,马克思是想在主体内部保持一种普遍性与个别性、超验性和经验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不贸然撇开一方完全拥抱另一方。但能否说,马克思已经意识到抛开普遍性特别是抛开超验价值,由个别性占据统治地位之后所面临或由此带来的虚无主义风险呢? 总起来看,这个问题似乎在当时并不突出,而且也没有足够的刺激使马克思把这个问题当成需要迫切回答的关键问题。马克思显然处在一种朦胧的辩证意识中:在普遍性与个别性、超验性和经验性等等之间,保持一种辩证的张力结构,才是合理的。对这种辩证结构的具体样态,他还没有更多的揭示。当然,直到霍克海默与阿多诺的《启蒙辩证法》,何种具体样态才更合理,一直是处在探索和变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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