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广汉,黎熙元 主编 页数:208
前言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同行, 早上好。 于此“港澳经济暨澳门回归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之际,我谨代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研究所向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主办单位邀请我与会并致词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港澳问题研究并取得工作成果、为港澳的繁荣与稳定作出贡献的同行们表示由衷的敬意。今年是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各地纷纷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召开研讨会对回归10年来澳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深入分析、系统总结是一种很好的形式,有助于推动对澳门问题的关注和对澳门研究的深人。这次会议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各位学者研究的领域之宽、涉足的问题之多、分析之深都是以往所不多见的,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我想在这里指出的是:第一,回归10年来澳门特区经历了众多考验,如经历了持续低迷、失业率高企不下,后来又先后受到了亚洲金融风暴的后期影响、“非典”和今年来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特区政府带领澳门社会各界克服内外重重困难,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素质明显提升,总体实力大幅增强,国际经济地位进一步巩固。回归10年是澳门经济发展最为快速的时期之一,澳门的经济发展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肯定,特区政府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施政经验。但同时,澳门经济在快速的增长中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影响了澳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如何保持博彩业的适度健康发展,规范其监管,优化其增长模式,控制其风险成本,使之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二是如何推进澳门经济的适度多元,培育并增强博彩业的竞争力和在经济中的作用。在上述两个问题上,社会有共识,经济有一定基础,政府有财政能力,目前欠缺的只是具体的推动措施和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探讨和协作努力。本次研讨会也有不少论文涉及这些内容,相信通过专家、学者们的沟通与交流及观点的碰撞,一定会进一步深化这方面的认识,推动其进展。
内容概要
《当代港澳研究》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集刊。本刊旨在推动中国和海外的有关港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学术研究及学术交流,增进海内外学术同行的交流。它将致力于为国内外港澳研究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发表学术创见、展开学术对话的卓越平台。它提倡从学术专业的角度对当代港澳问题进行研究。 本书为该刊第2辑,收录论文17篇,分四辑,包括:综论,港澳经济研究,港澳政治、法律研究,港澳社会研究。
书籍目录
“港澳经济暨澳门回归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致辞(代前言)·综论论“一国两制”文明——新的起点、新的高度港澳特区对国家发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日本的借鉴意义·港澳经济研究Some Thoughts on the Regular:ion of VIP Room(ontractors in Macao外部宏观经济波动对澳门博彩业的影响以及解决途径香港在广东实施“双转移”战略过程中的作用加工出口对中国、广东及香港的经济贡献中国崛起与香港的新经济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看粤港区域发展及合作的基础、优势与障碍香港产业转移、就业结构与社会稳定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粤港服务业合作的现状与障碍·港澳政治、法律研究行政主导与澳门民主治理模式粤港澳紧密合作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法律问题思考论“一个中国原则”的传承与发展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后的澳门政治生态分析·港澳社会研究内地专业人才在香港的社会适应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澳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澳门社团政治功能的个案研究Contents征稿启事稿件体例
章节摘录
②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③裁决选举争议。④处理特定公职人员违宪事件。⑤审查政党活动是否违宪。⑥受理宪法诉愿。”①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前者“指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宪查,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⑦。如在中国,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后者“指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它是违宪审查基本和主要的形式”③。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原则上亦属于这一类。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唯一行使违宪审查和违基本法审查的权力机构。 作为生活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享受宪法和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说受保障程度远大于内地居民。因此,尽可能多一些认识宪法、了解宪法,尊重并维护宪法的权威,这一点同建立强烈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宪制性法律性质与位阶 宪法规范的科学与完备、宪法地位和作用的被认同、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的推进,与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和完善,与现代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前者是基础条件,后者是表现形式;前者是本和源,后者是花和果。由于宪法条文具有很高的浓缩性、概括性,“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所以,为了提升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各个国家往往制定较为具体的单项法律加以补充与配套,这便是宪制性法律出台的缘由。在每一个法律体系中,宪制性法律作为宪法相关法和配套法都是居核心地位,发挥特定导向、规范作用的特定板块。对宪制性法律权威性的解释是:“普通法律的对称。宪法以及起宪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总称。通常由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按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与颁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根本性问题,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与之抵触,故亦称根本法或母法。”④像英国这样无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大宪章》、《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等都是宪制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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