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卓冬青,刘冰,白云 主编 页数: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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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最新原则和立法的最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2005年l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国家最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第一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国家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如果你翻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中的《商事法学》时,你就会惊奇地发现,我国新《公司法》和新《合伙法》中规定的上述新内容早在2002年的时候就已经编入该教材中。
内容概要
本书第一版、第二版分别在2002年和2005年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实用而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 本书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对第三版的部分内容作了删改和增补,使全书观点更新颖,引证法律更充分,章节布局更合理,语言表述更简练。 本书从婚姻家庭的理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涉外婚姻及继承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进行系统的阐述,同时,对一些法律尚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现象也作了分析和论证。 本书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学参考书,对广大公民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和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卓冬青,女,1962年生,副教授。198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任教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副会长,广州市妇女研究会会员。编写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自助读本》,参编了《妇女权益保障指南》、《法学概论与劳动法》,曾在《中国法学》、《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杂志和专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书籍目录
第三版总序第一版序第二版序第三版序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的性质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三、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三、亲属的法律效力第二编 婚姻关系法 第三章 结婚法 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婚约 三、婚约法律调整之现状及探讨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二、结婚的禁止要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意义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 第五节 事实婚姻 一、我国事实婚姻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事实婚姻保护制度之检讨 三、关于事实婚姻保护制度的建议 第六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立法比较 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三、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四章 离婚法第三编 家庭关系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 第六章 非婚同居关系法 第七章 亲子法 第八章 收养法 第九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十章 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救助和法律责任第四编 继承关系法 第十一章 财产继承法 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三章 遗嘱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第五编 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我国行政程序离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行政程序的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无婚姻关系的同居、事实婚姻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2)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的行为能力。离婚是重要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虽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但在申请离婚时处于无意识状态或精神错乱中的人,不能作为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这不仅是协议离婚本身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保护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应依诉讼程序处理。(3)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的,不是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作出的。虚假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4)双方还必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就是对双方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出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包括离婚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对子女的探视等,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则是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和处理,对共同债务清偿,以及离婚后对有困难一方经济帮助做好安排。既不能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又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利益。离婚确系出于双方自愿,但是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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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第3版)》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学参考书,对广大公民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和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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